2010年12月30日星期四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说话从不算数

    今天是1230,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751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枉法裁定的第42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的第21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48天。
     
记得铁中院某法官曾经说过:王宇案也不是我定,要经过审判委员会定。可是我们回过头来看看1118重审二审的庭审,仅仅经过了一天的简单审理,庭上拒绝证人出庭、拒绝调取张格非的全套原始病历、拒绝非法办案的警官出庭作证、拒绝排除所有非法言词证据,在一切都不去查实的情况下,当天、当庭就作出了口头终审裁定。好像并未向庭审委员会做出请示啊!
     
这场自管自做出的裁定,真是既随意又不负责任。显得如此仓皇!仅仅在庭审休息十分钟后,裁定就做出了。让人费解!此裁定与他们最初的说法好像也存在明显的差距!我不禁怀疑,是不是这位法官当初就是在搪塞、应付我们?再不,就只剩另外一种解释了。那就是,此裁定早就做出了,院领导早就给出了指示,此结果也早就内定完了,开庭审理只不过是走一个过场而已,蒙蔽蒙蔽舆论。这又让我想起了当初,铁中院刑庭高庭长曾“义正词严”的向我表示,他们一定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欢迎我的亲友前去旁听。可是到了1118,上午还让进去45个,下午就一个都不让进去了。可是,法庭外面,前去参加旁听的,不下二十人。
     
难道,铁路法院的法官说话从来不算数?


王宇案沉思

    今天是12月29日,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750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枉法裁定的第41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的第20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47天。
    王宇案基本上已算是尘埃落定了,我们家人似乎也已无可奈何。想想铁中院的法官们,大概也都是无可奈何。要不然审判长贾骥会说:案子弄到现在这样,都是你家闹的。是啊,谁让我吃饱撑的,非求一个公正、公平呢!看着法官们一肚子的怨气,我倒是真有些过意不去了。唉,都是我害的人家,让人家如此为难。基督说“拿走你的上衣,把衬衣也脱给他”,为何我就融通不了呢?
    主审法官王鼎也曾劝我:别太较真了。
    现在想想,还真就是这样。当时要是不较真,听了王鼎的,王宇不是也判缓出来了吗!
    其实,自己也明明知道,较真没有用。可就是拼死拼活的去“较”了,结果又怎么样呢?人家拼织罗列,不还是想定你罪就定你罪?!凭你百口莫辩!      
    窦娥曾悲呼: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那是一个时代的呐喊!是对黑暗社会的控诉!我不知道,是否也该对我所处的这个时代来声呐喊,声讨它、谴责它。     
    我不知道该说什么,我已无话可说。想了很久,剩下的还是窦娥那句话:“官吏们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
    法官如此,民何以堪!




2010年12月29日星期三

王宇案沉思

      今天是12月29日,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750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枉法裁定的第41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的第20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47天。
      王宇案基本上已算是尘埃落定了,我们家人似乎也已无可奈何。想想铁中院的法官们,大概也都是无可奈何。要不然审判长贾骥会说:案子弄到现在这样,都是你家闹的。是啊,谁让我吃饱撑的,非求一个公正、公平呢!看着法官们一肚子的怨气,我倒真有些过意不去了。唉,都是我害的人家,让人家如此为难。基督说“拿走了你的上衣,把衬衣也脱给他”,为何我就融通不了呢?
      主审法官王鼎也曾劝我:别太较真了。
      现在想想,还真就是这样。当时要是不较真,听了王鼎的,王宇不是也判缓出来了吗!
      其实,自己也明明知道,较真没有用。可就是拼死拼活的去“较”了,结果又怎么样呢?人家拼织罗列,不还是想定你罪就定你罪?!凭你百口莫辩!     
      窦娥曾悲呼: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那是一个时代的呐喊!是对黑暗社会的谴责!我不知道,是否也该对我所处的这个时代来声呐喊,声讨它、谴责它。     
      我真不知自己该说什么,我已无话可说。想了很久,剩下的还是窦娥那句话:“官吏们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
      法官如此,人何以堪!


转”“民众出资 最后却“被高铁”

民众出资 最后却"被高铁"

很多民众表示,由于铁道部的垄断,哪怕票价再高,为了回家,人们也只好咬牙购买,中国人被铁道部绑架了,人们"被高铁"了。

也有民众指出,铁路是国家出钱修建的,是用纳税人的钱,由国家主体投资的,用来缓解铁路营运能力的严重不足,里面带有强烈的民生投资性质,西方国家都把铁路等公共设施当成是国家返还国民的一种福利待遇,而不是纯粹的商业模式,为什么中国的火车票就这么贵呢?"这种强迫式的推高消费,包藏了社会不公的因素,包藏了公民人身权利的被隐性侵犯。"



转“一票难求 只因铁道部“向钱看”


一票难求 只因铁道部"向钱看"

有文章评论说,每年春运期间都会出现一票难求的尴尬,奇怪的是,这一尴尬却一直持续着,即使是随着动车组和高铁的开通,也未见改变。为什么呢?答案或许是:贵得离谱的高铁列车越来越多,普通列车却越来越少,而豪华动卧的出现,再次证实了铁路"向钱看"的惯性。

据铁道部公布,自2011年1月11日起,上海与重庆、成都将对开动卧列车,16节车中只有2节是相对便宜的软座,其他都是昂贵的软卧,其中从成都到上海的高级软卧,最贵票价为2330元,堪比五星级酒店房价,而这还是打了7折的价格。

然而上海到成渝的铁路上最需要的是普通列车,因为大量的四川、重庆籍农民工在长三角地区打工,春节期间他们要回家过年,车票非常紧张。春运前开通如此高价动卧,其目的就是要挤占铁路运能,继续维持一票难求的现状,换言之,铁路部增设豪华动卧,是给普通人回家之路添堵,而绝不是帮他们回家。


转“高铁只有富人享受得起的高铁”

高铁只有富人享受得起

去年春运前开通的武广高铁,是目前世界上里程最长,运营速度最快的高速铁路,据说3小时零3分钟就能从武汉到广州,运行时曾达到394.2公里的峰值速度。近日武汉铁路局公布的统计表明:"一年来,武广高铁上下行累计发送旅客2058万人,日均发送5.6万人,最高日达到13.5万人,上下行平均上座率分别达到91%和95%,是一条名副其实的高效率铁路"。

不过民众对此却看法不同。很多人抱怨说:武广高铁票价太贵。一等车票价为 780元,二等车票价为490元,比过去的普通硬座票贵了3.5倍!;而乘飞机从武汉至广州最低机票价260元,平时打折后也在400元左右。这样高的火车票,不是一般人坐得起的,只能是少部份公款报销或者富裕群体能负担得起,干脆叫它"贵族高铁"吧。



2010年12月28日星期二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通知书”

      今天是12月28日,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749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枉法裁定的第40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的第19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的第46天。
      中午时候,我接到了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份通知书,说我的申诉“已于2010年12月9日依法立卷审查”。我甚是惊喜,以为再审程序已经启动。谁知经与李平贵律师沟通,才知此不是再审通知书,而是立卷审查通知书,再不再审还两说呢。我才恍然,原来如此。不就是书面的审查我的申诉文件,看有没有再审必要吗?
      下午,又接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控申科宋姓检察官的电话,说由于我又增加了关于韩建春隐匿证据及伪造证据的控告内容,所以案件相应移送给了反渎职侵权局,一位王姓局长负责此案,到时他会和我联系的。李平贵律师提醒我小心,提防他们害我。呵呵,枉用谭嗣同的一句诗“我自横刀向天笑”在此自嘲吧。
      铁路公、检、法真让我十分遗憾,有着如此明显报复、陷害情形的一桩小小案件,我一年来多次的上访、控告,不但没有任何部门调查、追究,甚而根本无人理会。更荒唐的是,一级级铁路法院竟不顾事实、不顾法律,对案件肆意定性,并强行认定王宇有罪。让我惶惑,让我迷茫,是法制不健全吗?还是执法者的品行道德有问题?我无从回答。

2010年12月27日星期一

附有证据控告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韩建春报复陷害的“控告信”

控告信

控告人:包龙军,王宇,电话:1370126033213911070328

代理人:刘巍,电话:13911794756

被控告人:韩建春,男,原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现工作部门不清。

控告事项

1、      追究韩建春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对曾经控告其渎职行为的北京律师王宇进行打击报复,造假证、隐匿、毁灭真实证据、越权办错案,致使王宇被关押近两年的时间,此案正在审理中,韩建春的犯罪行为已经显现,望对其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责。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854王宇因被天津西站检票员殴打至伤,到西站派出所要求解决纠纷,副所长韩建春接待,但对王宇的态度很蛮横,并拒不理会王宇的找出打人者、领其去医院看病的合理要求。后王宇到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室对韩建春进行投诉。

二、韩建春被王宇投诉后,违法以“个人”名义为“被害人”张格非申请伤残鉴定,并越权调查起此起“重伤害”刑事案件。

韩建春是本案的“侦查员”,尤其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却以申请人的身份为张格非申请鉴定,而且鉴定部门却是一个没有鉴定资质的组织。

另外,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的规定。20081014日立案时,王宇案已经定为“重伤害”刑事案件,韩建春所在的派出所已经无权继续侦查此案。

三、在韩建春所组织的辨认程序中,辨认对象为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但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诱导辨认人指认九号照片(初审法院亦认为这是明显作弊,不予采信)。

四、 抓捕程序不合法

20081210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所出具的“案件来源”称:“200812920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民警谷卫东、牟志军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2301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23时许将王宇带回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

韩建春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却在没有北京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实施异地抓人。在“抓获”之前也没有出示逮捕证、拘留证或者其他手续,便将王宇“抓获”。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五、违法收集证人证言、隐匿最初始笔录
   
在韩建春主抓的这起刑事案件中,他竟然找了两位身份不明的所谓“旅客”郭军、郭维明作伪证(且对于郭军的证言,辩护律师要求进行刑事笔迹鉴定,铁检分院公诉人王浩山当庭说他们也“没采纳”该证言,还鉴定什么?)。尤其是隐匿、毁灭了王宇在0854日在派出所所作的最原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等重要证据。

在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作为铁路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的韩建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根本就不是一个有多年经验的警察所应犯下的失误,完全是打击报复的动机所导致,因此,请求依法对韩建春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维护公平正义。

 

                                       

 

                                        控告人:包龙军

20101112
1
2009927日,天津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队在第二次退侦后,出具了一份《关于王宇投诉调查结论》。内容如下:“200854,王宇来公安处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经查,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不存在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的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此结论证明:(1)王宇确曾投诉西站派出所;(2)既然“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那么,王宇的第一次笔录在哪里?勘验笔录在哪里?
    2
200896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中称:“民警张会亮,卢世利和赶到的副所长韩建春一起将一男一女两位旅客带到民警值班室,经民警询问经过,并经二人出示身份证件…”说明,韩建春是值班所长,且“经过”民警询问,是有询问笔录的。
    3
20081210日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的《案件来源》“2008547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民警张会亮、卢世利在车站内执勤时听车站广播室广播称:执勤民警请到上行检票口。民警立即赶到检票口处,发现铁路天津西车站职工张格非(男,19岁)、多勇卫(女,49岁)倒在候车室检票口内的地上”、“20081014日我处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侦察,同时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王宇实施抓捕工作”、“在简单了解了初步情况后,副所长韩建春和民警将当事人双方带至铁路西车站派出所民警值班室调查此事”、“200856民警找到铁路天津西车站职工张格非了解2008547时许事情发生的经过,张格非反映2008547时许…”、“200873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等人委托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要求对张格非、多勇卫的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0812109时天津西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民警赵光远对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王宇执行刑事拘留,并送往天津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1)张格非19岁,非诊断证明上的20岁,其医院病历复印件有假;(2)天津铁路公安处于20081014日即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356日民警主动找到的张格非,并非张格非因其受“重伤”而报案;同时,也说明天津西站派出所2009928日的“除了案发当日执勤民警开具的就医三联单外,被打铁路职工还曾多次找到派出所,多次开具三联单就诊,因派出所执勤组三班倒,故每班均有三联单,因此由于执勤民警的不同,班次不同,就导致了开具的三联单前后差异”的《情况说明》有假;(5)韩建春等人先“简单初步了解情况后”,将王宇带至值班室“调查”,证明“询问笔录”的存在;(6)是韩建春“等人”委托进行鉴定,而非单位。(7)是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负责对王宇实施的“刑事拘留”。
    4
20081022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情况说明》“200854730分许,有宁波开往包头的K256次列车检票时,一女旅客持非当次列车站台票进站时被检票客运员拦阻,争执过程中该名女旅客将客运员打伤,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该名女旅客带至民警值班室,经询问该名女旅客、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核实,…20081014经法医鉴定,被打伤的客运员张格非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为查明案件,获取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王宇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笔录中嫌疑人王宇的照片下载提取于公安部全国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网,特此说明”,证明:(1)再次证明有笔录;(220081014日,即已确定该案为“重伤”害刑事案件,天津铁路西站派出所已无权管辖此案。
    5
2008129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牟志军、谷卫东的《抓获经过》“我叫牟志军,是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民警,…200812920许,前往其在北京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出示拘留证及警官证将其带回天津西站派出所”,证明:(1)是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来北京抓捕的王宇;(2)没有当地公安机关协助;(3)拘留证上日期是20081210日,当场出示“拘留证”是在撒谎。
    6
、于“200854735分至200854800分”及“2008514152020085141620分”对所谓“旅客”郭维明和郭军的询问笔录,“郭”字的签字笔记与记录员王力填写的“郭军”“郭维明”笔体相同,且均无“旅客”有效证明;郭维明亦无身份证明。此两份证据证明:证人证言造假。
    7
20081022日,张格非的“辨认笔录”,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诱导张格非指认九号王宇照片。
    8
、天津公(技)鉴(法医)字【2008022号《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1)委托人是韩建春、曹世春;(2)初次检验时间为200873日,非法律要求的24小时内。
    9
2009925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0326日的“(2009)津铁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证明: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检定所无鉴定权。另外,判决书还证明照片辨认作假。


附有证据的控告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韩建春报复陷害“控告信”

控告信

控告人:包龙军,王宇,电话:1370126033213911070328

代理人:刘巍,电话:13911794756

被控告人:韩建春,男,原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现工作部门不清。

控告事项

1、      追究韩建春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对曾经控告其渎职行为的北京律师王宇进行打击报复,造假证、隐匿、毁灭真实证据、越权办错案,致使王宇被关押近两年的时间,此案正在审理中,韩建春的犯罪行为已经显现,望对其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责。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854王宇因被天津西站检票员殴打至伤,到西站派出所要求解决纠纷,副所长韩建春接待,但对王宇的态度很蛮横,并拒不理会王宇的找出打人者、领其去医院看病的合理要求。后王宇到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室对韩建春进行投诉。

二、韩建春被王宇投诉后,违法以“个人”名义为“被害人”张格非申请伤残鉴定,并越权调查起此起“重伤害”刑事案件。

韩建春是本案的“侦查员”,尤其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却以申请人的身份为张格非申请鉴定,而且鉴定部门却是一个没有鉴定资质的组织。

另外,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的规定。20081014日立案时,王宇案已经定为“重伤害”刑事案件,韩建春所在的派出所已经无权继续侦查此案。

三、在韩建春所组织的辨认程序中,辨认对象为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但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诱导辨认人指认九号照片(初审法院亦认为这是明显作弊,不予采信)。

四、 抓捕程序不合法

20081210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所出具的“案件来源”称:“200812920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民警谷卫东、牟志军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2301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23时许将王宇带回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

韩建春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却在没有北京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实施异地抓人。在“抓获”之前也没有出示逮捕证、拘留证或者其他手续,便将王宇“抓获”。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五、违法收集证人证言、隐匿最初始笔录
   
在韩建春主抓的这起刑事案件中,他竟然找了两位身份不明的所谓“旅客”郭军、郭维明作伪证(且对于郭军的证言,辩护律师要求进行刑事笔迹鉴定,铁检分院公诉人王浩山当庭说他们也“没采纳”该证言,还鉴定什么?)。尤其是隐匿、毁灭了王宇在0854日在派出所所作的最原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等重要证据。

在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作为铁路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的韩建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根本就不是一个有多年经验的警察所应犯下的失误,完全是打击报复的动机所导致,因此,请求依法对韩建春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维护公平正义。

 

                                       

 

                                        控告人:包龙军

20101112
1
2009927日,天津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队在第二次退侦后,出具了一份《关于王宇投诉调查结论》。内容如下:“200854,王宇来公安处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经查,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不存在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的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此结论证明:(1)王宇确曾投诉西站派出所;(2)既然“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那么,王宇的第一次笔录在哪里?勘验笔录在哪里?
    2
200896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中称:“民警张会亮,卢世利和赶到的副所长韩建春一起将一男一女两位旅客带到民警值班室,经民警询问经过,并经二人出示身份证件…”说明,韩建春是值班所长,且“经过”民警询问,是有询问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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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0日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的《案件来源》“2008547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民警张会亮、卢世利在车站内执勤时听车站广播室广播称:执勤民警请到上行检票口。民警立即赶到检票口处,发现铁路天津西车站职工张格非(男,19岁)、多勇卫(女,49岁)倒在候车室检票口内的地上”、“20081014日我处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侦察,同时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王宇实施抓捕工作”、“在简单了解了初步情况后,副所长韩建春和民警将当事人双方带至铁路西车站派出所民警值班室调查此事”、“200856民警找到铁路天津西车站职工张格非了解2008547时许事情发生的经过,张格非反映2008547时许…”、“200873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等人委托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要求对张格非、多勇卫的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0812109时天津西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民警赵光远对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王宇执行刑事拘留,并送往天津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1)张格非19岁,非诊断证明上的20岁,其医院病历复印件有假;(2)天津铁路公安处于20081014日即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356日民警主动找到的张格非,并非张格非因其受“重伤”而报案;同时,也说明天津西站派出所2009928日的“除了案发当日执勤民警开具的就医三联单外,被打铁路职工还曾多次找到派出所,多次开具三联单就诊,因派出所执勤组三班倒,故每班均有三联单,因此由于执勤民警的不同,班次不同,就导致了开具的三联单前后差异”的《情况说明》有假;(5)是韩建春“等人”委托进行鉴定,而非单位。(6)是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负责对王宇实施的“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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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2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情况说明》“200854730分许,有宁波开往包头的K256次列车检票时,一女旅客持非当次列车站台票进站时被检票客运员拦阻,争执过程中该名女旅客将客运员打伤,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该名女旅客带至民警值班室,经询问该名女旅客、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核实,…20081014经法医鉴定,被打伤的客运员张格非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为查明案件,获取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王宇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笔录中嫌疑人王宇的照片下载提取于公安部全国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网,特此说明”,证明:(1)再次证明有笔录;(220081014日,即已确定该案为“重伤”害刑事案件,天津铁路西站派出所已无权管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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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9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牟志军、谷卫东的《抓获经过》“我叫牟志军,是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民警,…200812920许,前往其在北京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出示拘留证及警官证将其带回天津西站派出所”,证明:(1)是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来北京抓捕的王宇;(2)没有当地公安机关协助;(3)拘留证上日期是20081210日,当场出示“拘留证”是在撒谎。
    6
、于“200854735分至200854800分”及“2008514152020085141620分”对所谓“旅客”郭维明和郭军的询问笔录,“郭”字的签字笔记与记录员王力填写的“郭军”“郭维明”笔体相同,且均无“旅客”有效证明;郭维明亦无身份证明。此两份证据证明:证人证言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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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2日,张格非的“辨认笔录”,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诱导张格非指认九号王宇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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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技)鉴(法医)字【2008022号《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1)委托人是韩建春、曹世春;(2)初次检验时间为200873日,非法律要求的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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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5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0326日的“(2009)津铁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证明: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检定所无鉴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