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

转:关于依法坚决撤销铁路运输法院并在铁路

关于依法坚决撤销铁路运输法院并在铁路
  运输法院撤销之前立即终止其审判权的函
  ��恳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铁路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进行司法监督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本人王汉义,系北京市腾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之所以提笔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系起因于2008年底以来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授权委托与铁道部所属企业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之间发生一起普普通通的基于房屋租赁的民事诉讼案件。
  上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
  铁路所属企业即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京铁中心)于2006年底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287号一座2层楼房出租给"北京大国北方商业房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国公司)后,该大国公司作为承租方将该房屋向公民钱娜、廖代恒、陈清丽、李�惠、李多明等6个承租人出租,即将涉案房屋转租给该6名公司用于设立餐馆、洗衣房等经营活动。然而,该涉案房屋,京铁中心并未向大国公司及承租人提供所有权证书。
  由于上述房屋在京铁向大国公司出租时未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必要的法律文件,故直接导致大国公司与上述承租公民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承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而未能办理,继而导致承租人难以依法办理工商执照等经营活动必须的手续和证照。再加之大国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向承租人提供水、电、暖等而导致承租人经营活动受阻,而大国公司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大国公司向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上术承租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案件经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二中院经审理后将案件发回丰台区法院重审。目前,该一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009年上半年,京铁公司就涉案房屋出租纠纷起诉大国公司。该案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并终审,判决结果为大国公司败诉并向京铁中心给付房屋租金等90余万元并业已执行完毕。
  尔后,京铁中心将上述承租户诉至北京铁路法院,立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对此,钱娜等被告人均不服,依法向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该铁路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钱娜等管辖异议申请。
  2009年11月16日,钱娜等被告人依法向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管辖异议事提起上诉。
  据了解,上述京铁中心与大国公司之终审判决下达后,大国公司不服,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高院业已立案并受理。具体情况待查。
  凡上述事实,本人均已如实向铁路法院汇报,但该院执意对本案管辖系已成既定方针。其明知本院受理该案之前包括丰台区法院、北京市第二中院、北京市高院对基于本案涉案房屋之相关诉讼业已审理判决或正在审理之中,却一味违法管辖审理本案,个中原故,令人费解。
  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与存在及司法实践等均已充分表明从法律上坚决撤销各级法院确系司法改革之重大举措,得民心、顺民意,且应采取坚决措施抓紧落实。
  本人作为一名律师,执业十余载以来,第一次代理公民与铁路系统企业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期间可谓是感慨颇多,体会之深刻。铁路运输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判决实令本人认为百思不得其解。通过反思并所作的必要调查研究后,我认为,铁路运输法院的违法存在本身则是本质的原故。在我们国家经历了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依法撤销铁路运输法院已是人心所向,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之必然。
  作为律师获悉业内已有同行上书请求依法撤销铁路运输法院,我之所以斗胆再上书,完全系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党性良心所致,依法维护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职责所系。
  接受钱娜等公民授权委托以来,我对凡涉及铁路运输法院之设立、案件管辖、审判实践、社会各界之反映,特别是撤销铁路法院的呼声,关于铁路法院改革或撤销等法律法规等作了充分的阅读和领会。从中所能感悟到的是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立及司法实践确已背离了设立铁路法院之初衷。该铁路运输法院的存在和司法实践,远远背离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与宗旨。
  仅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所作出了京高法发[2002]188号《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而言,我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规定》即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相违背。不争的事实和司法审判结果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包括种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其范围之大且不论,仅仅从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司法审判的结果看,铁道部及所属铁路局"自家"的法院审理一方当事人为"自家"的企业、事业单位与非铁路系统企事业、事业、公民为一方的民事案件,其结果不仅是可想而知的,且恰恰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了非铁路系统一方当事人的普遍强烈不满,甚至业已到了民怨沸腾的地步。无论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如何,非铁路系统法人、公民在铁路运输法院参与诉讼,不同程度地存在的深感不寒而栗等非正常心理之情形应当得到彻底纠正。
  铁路运输法院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怪胎。从法理上讲,铁路运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普通法人单位及公民,在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上应当与非铁路系统的单位、公民不应当有所区别,更不应当有高低之分,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然而,由铁路法院审理该些民事案件本身之制度设立与实践均显得荒唐。
  司法乃国家之公器、重器。司法权只能专属于国家所拥有,而不能让权于企业,不管该企业规模和实力等有多大、多重要,哪怕就是像这样的所谓国民经济的命脉所在的企业也不能例外,即不能享有宪法之外的特权。这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使然,是法治时代的基本常识。
  结束司法分割,使司法权完全回归于国家手中,毫无疑问,是当今和今后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在近些年所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公安、检察院改革文件精神中,均充分表述了一个基本的理念和方向,即"改革现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据本人此前赴大兴安岭农垦集团调查研究所闻所知悉的事实是,当地公检法机关居然从集团领取工资,并最终蜕变成为该集团提供司法服务的机构,进而受到广大干部群众口诛笔伐的对象,成为当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障碍之一。
  就本人以上所述的事实,足以充分证明的是铁路运输法院早已蜕变成了铁路所属企业、事业甚至个人的司法工具,其性质的演变,确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否则,国无宁日,铁路法院为其"主子""看家护院",实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本人上述本案包括管辖权异议上诉及案件的审理判决,可想而知,只要该案件不得不由北京铁路两级运输法院一审、二审,钱娜等公民即便浑身是理,其胜诉 也只能是天方夜谭。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对包括本案在内的审理其结果已无实现公平正义的任何可能性。
  日前,上述京铁中心(案件原告方)权威人士在铁路法院大厅内竟大言不惭对被告公民叫嚣称"铁路法院是我们家的,在铁路法院打官司,不会有你们老百姓好果子吃"等话语,字里行间,无不表现出在法院诉讼胜诉已是必然,审理只是走个过场而已。
  就本案的管辖权,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规定,均不得、也不能对抗《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我郑重建议:恳请贵委明示北京市高院及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放弃对本案的非法管辖。在国家最终未作出撤销铁路运输法院之前,类似民事案件均一律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其好处之一就在于使非铁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之诉讼权利、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有一个最基本的保证。
  "一个实际行动往往比一达纲领都重要"。(《哥达纲领批判》之语)。
  本律师可以预料的是:北京铁路法院之所以违法受理本案,其主观故意应为利用其消亡前的时间再为铁路企业"立新功"而已,仅从其立功心切事实看,本案最终成为一起冤假错案势必在所难免。
  综上,铁路运输法院隶属于企业,其行使国家审判权是件极其荒唐的事。显然,目前中国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与司法实践同宪法、法律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和矛盾。依法撤销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并且使之永远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存在,已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一项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早下决心,尽早付诸行动,乃民心所向,国之根本所在,我本人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并将为之欢呼。而在北京铁路法院未依法撤销前,我意,由北京市人大依法监督本人所述案件的审理判决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亦系人大依法行使对司法的监督权所使然。
  最后,本人郑重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设立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对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的种类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多年反映未得到妥善解决的老大难、疑难案件、当事人申诉未得到置理的案件进行一次认真负责的清理清查,凡发现违法、不公平、公正的案件均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旨在使法律的公平、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与此同时,本律师郑重建议并恳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本人所述这起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予以监督,该监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派本委员会人士赴法庭现场监督案件开庭审理判决工作;同时,也包括指令媒体监督报导本案等方式和渠道。总之,我坚信,铁路法院违背法律、视公民合法权益为儿戏的枉法判决只能在程序上或者其尚把有司法审判权的时候一时得逞,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自在人心,人心所向不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能解决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文件之所以背离了或叫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相去甚远并且至今未得到纠正,我认为,现在则是纠正的最好时机了。因为,铁路法院撤销已是势在必行,铁路法院大势已去已成必然。否则,铁路法院所制造的冤假错案将给我们国家司法改革带来无穷的后患,给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带来诸多障碍,给无数坚信法律公平正义的老百姓带来更大更多的伤害。
  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冤假错案绝对不在少数,其业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在一定意义和程度上确属恶劣,甚至业已严惩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置疑,影响执政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与声誉。仅仅从制度上撤销铁路运输法院,远远不能解决其存在期间由于诸多因素导致的冤假错案。清理清查这些冤假错案,势必会使广大人民群众重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心,这已成为当今司法改革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民心所向,而仅凭借目前法律规定的所谓审判监督程序则势必会导致冤假错案长期甚至永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律师):王汉义 敬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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