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星期四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31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36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34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40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34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30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35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33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9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33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29日星期二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9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34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32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8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32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8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33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31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7
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31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27日星期日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7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32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30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6
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30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26日星期六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6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31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9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5
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9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

转《新世纪周刊》“留公安去法院检察院 铁老大改制低调推进”

留公安去法院检察院 铁老大改制低调推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1日 00:37  《新世纪》周刊

  财新《新世纪(23.90,0.05,0.21%)》记者 叶逗逗 | 文

  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改制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将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而铁路公安改制则不够彻底,受公安和铁路部门双重领导,遗患犹在

  铁路检察院转制划归地方的政策已获中央批准,“目前正在部署落实”。2011年全国“两会”结束前夕,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了这一信息。

   这是“两会”上有关铁路公检法改制的惟一的官方消息,包括政府工作报告、“两高”报告对此均未涉及。代表委员们的热议也未见此类话题。

   这种看起来有些刻意的“忽视”,愈发显示出问题的要害和改制的胶着。就在今年“两会”之前,刘志军在铁道部长职位上“落马”,外界将此视为铁路体制走出改革停滞沉疴的契机。

   作为铁路自办公检法的“荒唐例证”,2011年初又添一起。1月23日,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赵伟在春运期间乘火车回家途中,带着满身伤痕死于大庆火车站。

   铁路公安做出的“跳楼自杀”结论引起了家属和外界的质疑。新华网3月3日引述铁路部门的消息称,有关方面已派出调查组,将“据实依法处理,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铁路部门的调查如何示人以公正?这正是长久以来铁路公检法广受诟病的根本症结。

   从2009年曹大和被列车长捆绑致死案的轻判结果,到2010年女律师王宇因与铁路工作人员冲突而获刑(相关报道参见本刊2010年第33期“蹊跷王宇案”),铁路司法的中立性、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其存在的合法性也一直遭到拷问。

   多年来,铁路公检法的改制“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楼”。新近一轮改革的启动,则是在2009年7月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中编办)发布了《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15号文),明确了改革方向,即铁路公检法脱离铁路企业,进入国家公职序列。

   此后,一年多时间内,尽管社会舆论关注热切,但改革却仿佛总在民众视线之外“偷偷摸摸”地进行。如此重大的改革,并未见公开、充分的研讨和征求意见,相关改革方案和举措未见诸官方的公开信息。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多方了解,铁路公安改制进展较快,目前已接近尾声,但改革并不彻底,铁路公安仍受公安和铁路部门双重领导,遗患犹在。

   而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改革则相对滞后,直到2010年年底,具体改制才正式启动。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管理体制、案件管辖范围等仍然悬而未决。

  铁路法检怎么改

   铁路法院和检察院改制的正式启动,是在2010年12月7日,中编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文)。该文件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年12月25日,全国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传达和部署了具体改制任务。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目前,上海市、福建省、重庆市等地已经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中,到2011年的6月份,各地都将完成改制任务。

   按照中编办“15号文”,铁路法院、检察院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现有铁路法院、检察院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法院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财新《新世纪》记者通过信息公开申请,从铁道部获得“铁政法【2010】238号文”。

   这份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改制安排,移交地方后,铁路法院、检察院的设置和编制分配由高级法院、省级检察院会商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改制涉及的“过渡人员”范围定为:铁路法院、检察院2009年7月8日(含)在职在编的干部。过渡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考核过渡,一种为考试过渡。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转为公务员,不合格的由所在铁路局(公司)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实行考核过渡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已授警衔的司法警察以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省级公务员考试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其他人员则一律实行考试过渡。

   在经费保障方面,改制后,即铁路法院、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分离后,将根据行政管理体制,经费由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但是,到底是省级财政总体保障还是按照法院、检察院的级别由所在县级、市级财政分别保障,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铁政法【2010】238号文”还明确,两级铁路法院、检察院的办公用房,法庭和审判庭,办公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网络、车辆及其他办公、办公装备、设施等,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铁路局(公司)妥善解决。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很多铁路法院、检察院的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比如,上海市铁路检察分院的办公用房和铁路公安局合用,没有达到人均水平。这意味着,在改制过渡阶段,上海铁路局还得拿出财力,补足标准。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就具体的补偿数额和方式,各方正在谈判过程中。

  管理体制疑虑

   尽管改制的大政方针已定,对前途的茫然依然是诸多铁路法院法官和铁路检察院检察官相似的心境。这种不安来自于对未来管理体制的疑虑。

   按照“铁政法【2010】238号文”规定,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另行规定。新规定出台前则按原规定执行。

   中国目前的铁路法院、检察院的设置和“各管一段”的铁路局、铁路分局设置相对应,除了青藏铁路局之外,17家铁路局下设17家铁路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以及各59家基层法院和检察院。

   以北京的铁路法院系统为例,北京铁路局辖区内设有两级专门法院:北京铁路局所在地设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局管内地区设北京、天津、石家庄等三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按照目前的改革方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两家的人、财、物归北京市负责,业务上受北京市高级法院监督指导。而天津、石家庄两家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则分别由天津市和河北省负责人、财、物,但是业务上级却是北京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典型的“人事分离”。

   天津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李欣、李治永在《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作为改革的第一步,只解决了“人财物”的问题,而未解决由此引发的“管辖问题”,即解决了“身份和吃饭”问题,未解决“如何干工作”问题,出现了“吃东家的饭,干西家的活”的现象。

   这样的情况涉及到八个省份,这些省内都只有基层的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没有中级法院和检察院,更极端的比如吉林省,有五家基层的铁路检察院,没有一家铁路检察分院。

   “这种碎片化的管理会带来很多麻烦”,原最高检察院铁检厅宣传处处长吴锦遂担忧。首先是干部管理问题。铁路法院的院长和检察长怎么产生?是不是都得通过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对省级人大负责、报告工作?省级人大去选举和监督一个基层法院,对此,组织法要考虑进行相应修改。

   其次,铁路领域犯罪的流动性比较强,盗窃罪、诈骗罪等要按照犯罪数额来确定情节,各省的标准不一致,怎么办?有可能上级院所在的省和下级院所在的省的执行标准就不一样,怎么协调?

   上海市铁路检察分院的一位检察官有另外一种的担忧:目前司法系统内业务关系和行政管理是没法分清楚的。比如,评选优秀公诉人,既有业务上的考核也有行政管理上的考核,到底哪个上级说了算?更麻烦的是,一家基层的铁路检察院有了两个不同的上级,徒增接待的成本。

   改制还将带来司法资源的重组和管辖范围调整。目前铁路法院办理案件的数量远远少于普通法院。全国铁路法院的案件数每年在1.5万件左右,相比之下,北京市案件数量多的朝阳法院一年的案件就达五万多件。

   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振清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目前北京市高院还没有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在他看来,如果能够对北京的铁路法院进行重新改组,对现有的铁路法院的法官进行培训,能够分担一部分普通法院案件过多的压力,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改革办法。

   而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则提出,在目前的改革方向上还可以争取更进一步,改革既要打破部门化,也要打破地方化,即铁路法院脱离铁路系统后,还要独立于地方。

   比如,由上而下设立自成体系的铁路法院,在首都设立铁路高级法院,中级、基层法院按照铁路局、段分布领域设立,高级法院人员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法院任命,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划拨,司法行政和审判监督统一在最高法院,使之成为名实相符的专门法院。如果铁路司法能在打破司法地方化方面有所建树,或许还能为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打破地方化窠臼方面开辟蹊径,比如,司法机构设置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以保障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

  铁路公安脱钩有限

   与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改制不同,铁路公安改制在更早前已经开始。2009年7月中编办“15号文”下发后几天,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就在北京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同时,铁道部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考试录用公务员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2009年7月8日前在编的铁路公安民警(工勤人员除外)做好考试考核的准备。

   同年9月,经过三批次特别安排的公务员考试,全国约有五万铁路公安民警身份由铁路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此后,铁路公安局的招聘已经纳入2010年和2011的中央直属机关公务员考试范围。

   不过,铁路公安改制进展虽快,但改革并不彻底。财新《新世纪》记者从各地方铁路公安局招考公务员的信息中看到,目前铁路公安局在业务上受铁道部公安局和当地公安厅双重领导,属副厅级单位。

   据2011年“两会”间公布的《2010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2011年全国预算草案》,铁道部“公安”方面2011年预算508939万元,比2010年执行数增加149855万元,增长41.7%,其主要原因是,铁路公安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相应支出增加。

   也就是说全国18家铁路公安局由中央财政拨付经费,但在业务上和中国目前的森林公安、民航公安体制一样,铁路公安最后的改革结果为铁道部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模式。

   这些专业公安格局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是政企不分的结果。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政企分开后,行业公安的问题日渐显露。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2002年,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推进,除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所属机场的公安机构和西藏自治区内机场的公安机构及飞行学院所属机场的公安机构外,民航公安部门都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但是民航总局(现为民航局)对他们仍然有指导、检查、监督的权责。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中编办下发《关于为森林公安和林业法检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森林公安被纳入到国家政法体系中,经费由各级地方财政保障,由林业部门管理党政工作,公安部门管理业务工作,但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

   总体来看,这些专业公安虽然脱离了企业,但还是局限在一个行业领域内。如果行业的主管部门还是掌握着专业公安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执法机关,极易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作为专业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部门没有办法彻底脱钩,业务上也需要这些部门的配合。但是必须要建立起一种机制,明确公安的职责范围,防止公安部门被私权化,成为行业部门的保安队。

  财新《新世纪》记者贺信对此文亦有贡献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5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30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8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4
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8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转:关于依法坚决撤销铁路运输法院并在铁路

关于依法坚决撤销铁路运输法院并在铁路
  运输法院撤销之前立即终止其审判权的函
  ��恳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铁路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进行司法监督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本人王汉义,系北京市腾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之所以提笔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系起因于2008年底以来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授权委托与铁道部所属企业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之间发生一起普普通通的基于房屋租赁的民事诉讼案件。
  上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
  铁路所属企业即北京京铁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京铁中心)于2006年底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287号一座2层楼房出租给"北京大国北方商业房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国公司)后,该大国公司作为承租方将该房屋向公民钱娜、廖代恒、陈清丽、李�惠、李多明等6个承租人出租,即将涉案房屋转租给该6名公司用于设立餐馆、洗衣房等经营活动。然而,该涉案房屋,京铁中心并未向大国公司及承租人提供所有权证书。
  由于上述房屋在京铁向大国公司出租时未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必要的法律文件,故直接导致大国公司与上述承租公民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承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而未能办理,继而导致承租人难以依法办理工商执照等经营活动必须的手续和证照。再加之大国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向承租人提供水、电、暖等而导致承租人经营活动受阻,而大国公司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大国公司向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上术承租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案件经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二中院经审理后将案件发回丰台区法院重审。目前,该一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009年上半年,京铁公司就涉案房屋出租纠纷起诉大国公司。该案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并终审,判决结果为大国公司败诉并向京铁中心给付房屋租金等90余万元并业已执行完毕。
  尔后,京铁中心将上述承租户诉至北京铁路法院,立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对此,钱娜等被告人均不服,依法向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该铁路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钱娜等管辖异议申请。
  2009年11月16日,钱娜等被告人依法向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管辖异议事提起上诉。
  据了解,上述京铁中心与大国公司之终审判决下达后,大国公司不服,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高院业已立案并受理。具体情况待查。
  凡上述事实,本人均已如实向铁路法院汇报,但该院执意对本案管辖系已成既定方针。其明知本院受理该案之前包括丰台区法院、北京市第二中院、北京市高院对基于本案涉案房屋之相关诉讼业已审理判决或正在审理之中,却一味违法管辖审理本案,个中原故,令人费解。
  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与存在及司法实践等均已充分表明从法律上坚决撤销各级法院确系司法改革之重大举措,得民心、顺民意,且应采取坚决措施抓紧落实。
  本人作为一名律师,执业十余载以来,第一次代理公民与铁路系统企业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期间可谓是感慨颇多,体会之深刻。铁路运输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判决实令本人认为百思不得其解。通过反思并所作的必要调查研究后,我认为,铁路运输法院的违法存在本身则是本质的原故。在我们国家经历了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依法撤销铁路运输法院已是人心所向,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之必然。
  作为律师获悉业内已有同行上书请求依法撤销铁路运输法院,我之所以斗胆再上书,完全系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党性良心所致,依法维护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职责所系。
  接受钱娜等公民授权委托以来,我对凡涉及铁路运输法院之设立、案件管辖、审判实践、社会各界之反映,特别是撤销铁路法院的呼声,关于铁路法院改革或撤销等法律法规等作了充分的阅读和领会。从中所能感悟到的是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立及司法实践确已背离了设立铁路法院之初衷。该铁路运输法院的存在和司法实践,远远背离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与宗旨。
  仅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所作出了京高法发[2002]188号《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而言,我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规定》即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相违背。不争的事实和司法审判结果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包括种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其范围之大且不论,仅仅从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司法审判的结果看,铁道部及所属铁路局"自家"的法院审理一方当事人为"自家"的企业、事业单位与非铁路系统企事业、事业、公民为一方的民事案件,其结果不仅是可想而知的,且恰恰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了非铁路系统一方当事人的普遍强烈不满,甚至业已到了民怨沸腾的地步。无论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如何,非铁路系统法人、公民在铁路运输法院参与诉讼,不同程度地存在的深感不寒而栗等非正常心理之情形应当得到彻底纠正。
  铁路运输法院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怪胎。从法理上讲,铁路运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普通法人单位及公民,在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上应当与非铁路系统的单位、公民不应当有所区别,更不应当有高低之分,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然而,由铁路法院审理该些民事案件本身之制度设立与实践均显得荒唐。
  司法乃国家之公器、重器。司法权只能专属于国家所拥有,而不能让权于企业,不管该企业规模和实力等有多大、多重要,哪怕就是像这样的所谓国民经济的命脉所在的企业也不能例外,即不能享有宪法之外的特权。这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使然,是法治时代的基本常识。
  结束司法分割,使司法权完全回归于国家手中,毫无疑问,是当今和今后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在近些年所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公安、检察院改革文件精神中,均充分表述了一个基本的理念和方向,即"改革现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据本人此前赴大兴安岭农垦集团调查研究所闻所知悉的事实是,当地公检法机关居然从集团领取工资,并最终蜕变成为该集团提供司法服务的机构,进而受到广大干部群众口诛笔伐的对象,成为当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障碍之一。
  就本人以上所述的事实,足以充分证明的是铁路运输法院早已蜕变成了铁路所属企业、事业甚至个人的司法工具,其性质的演变,确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否则,国无宁日,铁路法院为其"主子""看家护院",实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本人上述本案包括管辖权异议上诉及案件的审理判决,可想而知,只要该案件不得不由北京铁路两级运输法院一审、二审,钱娜等公民即便浑身是理,其胜诉 也只能是天方夜谭。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对包括本案在内的审理其结果已无实现公平正义的任何可能性。
  日前,上述京铁中心(案件原告方)权威人士在铁路法院大厅内竟大言不惭对被告公民叫嚣称"铁路法院是我们家的,在铁路法院打官司,不会有你们老百姓好果子吃"等话语,字里行间,无不表现出在法院诉讼胜诉已是必然,审理只是走个过场而已。
  就本案的管辖权,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规定,均不得、也不能对抗《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我郑重建议:恳请贵委明示北京市高院及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放弃对本案的非法管辖。在国家最终未作出撤销铁路运输法院之前,类似民事案件均一律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其好处之一就在于使非铁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之诉讼权利、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有一个最基本的保证。
  "一个实际行动往往比一达纲领都重要"。(《哥达纲领批判》之语)。
  本律师可以预料的是:北京铁路法院之所以违法受理本案,其主观故意应为利用其消亡前的时间再为铁路企业"立新功"而已,仅从其立功心切事实看,本案最终成为一起冤假错案势必在所难免。
  综上,铁路运输法院隶属于企业,其行使国家审判权是件极其荒唐的事。显然,目前中国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与司法实践同宪法、法律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和矛盾。依法撤销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并且使之永远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存在,已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一项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早下决心,尽早付诸行动,乃民心所向,国之根本所在,我本人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并将为之欢呼。而在北京铁路法院未依法撤销前,我意,由北京市人大依法监督本人所述案件的审理判决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亦系人大依法行使对司法的监督权所使然。
  最后,本人郑重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设立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对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的种类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多年反映未得到妥善解决的老大难、疑难案件、当事人申诉未得到置理的案件进行一次认真负责的清理清查,凡发现违法、不公平、公正的案件均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旨在使法律的公平、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与此同时,本律师郑重建议并恳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本人所述这起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予以监督,该监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派本委员会人士赴法庭现场监督案件开庭审理判决工作;同时,也包括指令媒体监督报导本案等方式和渠道。总之,我坚信,铁路法院违背法律、视公民合法权益为儿戏的枉法判决只能在程序上或者其尚把有司法审判权的时候一时得逞,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自在人心,人心所向不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能解决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文件之所以背离了或叫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相去甚远并且至今未得到纠正,我认为,现在则是纠正的最好时机了。因为,铁路法院撤销已是势在必行,铁路法院大势已去已成必然。否则,铁路法院所制造的冤假错案将给我们国家司法改革带来无穷的后患,给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带来诸多障碍,给无数坚信法律公平正义的老百姓带来更大更多的伤害。
  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冤假错案绝对不在少数,其业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在一定意义和程度上确属恶劣,甚至业已严惩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置疑,影响执政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与声誉。仅仅从制度上撤销铁路运输法院,远远不能解决其存在期间由于诸多因素导致的冤假错案。清理清查这些冤假错案,势必会使广大人民群众重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心,这已成为当今司法改革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民心所向,而仅凭借目前法律规定的所谓审判监督程序则势必会导致冤假错案长期甚至永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律师):王汉义 敬呈


2011年3月24日星期四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4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9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7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3
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7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相 扶

    记得几年前的一个黄昏,和妻吃完晚饭去散步。在林荫道上,见到了一对老夫妻。老头儿右手拄着拐杖,老婆婆左面扶靠着老头儿,亲密的、慢慢的走着。老妻呢喃细语、老头儿相依相偎,在夕阳的映照下,显得那样的宁静、安详。那种甜蜜、那种温情,妻见了很是感慨,喃喃的对我说:我们老后,也能这样多好。
    望着慢慢走过、渐行渐远的老夫妇的背影,望着他们飘飞的白发,我回味着,人生其实就是这么平凡、普通。少时的浮躁,中年的荒唐,到老都会被这祥和、宁静所替代。不难想象经历了坎坷一生的老人,在他们共同走过的漫长岁月中,那种离多聚少、聚散匆匆的悲苦。年轻时的风花雪夜,迟暮时的相依相扶,这是多么的自然、真实。人生如此,还有什么不舍?  
    我和妻经历了这两年多的苦难,于我们共同生活的十五年里,虽不算很长,却让我们读懂了人生。还有八十几天,妻就恢复自由了。对于今后的生活,如何的规划,如何更好的活下去,将是摆在我们面前最现实的问题。虽然我们也正向着老人背影的方向在赶,虽然我们也在慢慢变老,但我们不会灰心。不管今后的岁月怎样,妻回来后,我依然是那句话: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2011年3月23日星期三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3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8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6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2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6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22日星期二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2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7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5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1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5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21日星期一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1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6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4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30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4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老百姓们,你们都在想什么?

老百姓们,你们都在想什么?
   
最近,因为东方海上的一个岛国发生了一场大地震和因地震引起的一场大海啸,居然使我们这个国家食盐断了档。
   
起因是这个岛国的几座核电站在海啸的袭击下,发生了泄露。所以,传言四起:海产品不能食用、要储备食用盐和干海带防止核辐射。呵,这都哪根哪呀?
   
昨天,偶然到天通苑的家乐福超市买点东西,在调料区转悠,可是,花样繁多、品种齐全的调料区,竟然见不到一袋食盐!一问,原来早已被抢购一空。身边,还有很多推车的人在打探“盐在什么地方?”让我莫名所以。对于核辐射,食盐真就这么管用?这是从哪得出的“科学结论”?
   
回过头来一想,我们的老百姓真够累的。从最早的“打鸡血”到现在的“盐危机”,从过去的“油”市场,到后来的“蒜”市场,总是以囤积点什么来满足自己,总是一窝蜂,一味的盲从。但人们害怕的,究竟是什么呢?而人们真正关心的,又是什么呢?对于毒奶粉、皮革奶、瘦肉精,人们无动于衷。对于物价飞涨、贫富差距,人们能泰然处之。对于我们的两会,人民选举的“代表”,人民见不到,人们能默默认可。对于日本的核电站里,还有哪些更高危与危险的东西,人们不去疑问。居然谣言四起,跟风轻信什么“吃食盐防辐射”,让我不禁徒生疑问:�格不入的老百姓们,你们都在想什么?




2011年3月20日星期日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0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5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3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9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3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19日星期六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9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4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2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8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2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18日星期五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8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3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1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7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1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17日星期四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7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2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20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6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20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6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1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9天;同样,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5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可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已经119天了,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对王宇进行疯狂报复陷害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腐败的、制造冤、假案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们。司法腐败不得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社会公信力下降的最直接动因,他们才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他们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理应接受处罚。
   

2011年3月15日星期二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5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20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8天;也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4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17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2011年3月14日星期一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4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19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7天;也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3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16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是严重的司法腐败!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3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18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6天;也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2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15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是严重的司法腐败!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2011年3月12日星期六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2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17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5天;也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1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14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是严重的司法腐败!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2011年3月11日星期五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1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16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4天;也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20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13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是严重的司法腐败!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10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815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3天;也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19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12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是严重的司法腐败!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9日,是北京女律师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814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2天;也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18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11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是严重的司法腐败!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2011年3月8日星期二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8日,是国际妇女节,但北京女律师王宇却因被铁路司法系统构陷而身陷囹圄。至今日,王宇已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了813天。也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宇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1天;也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17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10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是严重的司法腐败!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2011年3月7日星期一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7日,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12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10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16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09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对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要求给我继续做笔录的答复

      我对于原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的控告,因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无视我的合理要求和客观依据,一再要求给我再作笔录,现我把自己对此的想法予以回复,并再次的附录以前已有的控告信和证据: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
   
我和刘巍律师对韩建春的控告,贵局还要求我去就一些“细节”问题做笔录。我再次明确申明,对于我所了解的,均已全面向你们铁路的两级检察院做了陈诉,并均做有笔录。我已再没有任何“细节”可提供,也不能“想当然”的去说。所以,我也没必要再去贵局做什么“笔录”。当然,这也一定成分的含有我对你们深深地不信任,因为我不理解,为什么你们一次次的、总是找我这个控告人做“笔录”?
   
现我把我和刘巍律师的控告所依据的证据寄给你们。这些证据,均出自该案法院之“卷宗”。若是你们还是想要了解什么“笔录”之类的“细节”,完全可以在我列出的《情况说明》中查找依据。如果你们仍然不依我寄给你们的依据为凭,仍在坚持“控诉”无事实依据,那也只能说明,你们作为依据的、以此判决王宇有罪的铁路公安机关等部门制作的各类《情况说明》是假的、编造的。
   
若你们还希望我再“知道”些什么,我真还不明就理了。
   
辞不达意,惟愿公正,祝顺。

 

                  包龙军
                                              201137
在此附上原控告信及证据(前博客已有):

控告信

控告人:包龙军,王宇,电话:1370126033213911070328

代理人:刘巍,电话:13911794756  

被控告人:韩建春,男,原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现工作部门不清。

控告事项

追究韩建春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对曾经控告其渎职行为的北京律师王宇进行打击报复,造假证、隐匿、毁灭真实证据、越权办错案,致使王宇被关押近两年的时间,此案正在审理中,韩建春的犯罪行为已经显现,望对其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责。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854王宇因被天津西站检票员殴打至伤,到西站派出所要求解决纠纷,副所长韩建春接待,但对王宇的态度很蛮横,并拒不理会王宇的找出打人者、领其去医院看病的合理要求。后王宇到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室对韩建春进行投诉。

二、韩建春被王宇投诉后,违法以“个人”名义为“被害人”张格非申请伤残鉴定,并越权调查起此起“重伤害”刑事案件。

韩建春是本案的“侦查员”,尤其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却以申请人的身份为张格非申请鉴定,而且鉴定部门却是一个没有鉴定资质的组织。

另外,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的规定。20081014日立案时,王宇案已经定为“重伤害”刑事案件,韩建春所在的派出所已经无权继续侦查此案。

三、在韩建春所组织的辨认程序中,辨认对象为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但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诱导辨认人指认九号照片(初审法院亦认为这是明显作弊,不予采信)。

四、 抓捕程序不合法

20081210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所出具的“案件来源”称:“200812920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民警谷卫东、牟志军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2301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23时许将王宇带回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

韩建春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却在没有北京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实施异地抓人。在“抓获”之前也没有出示逮捕证、拘留证或者其他手续,便将王宇“抓获”。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五、违法收集证人证言、隐匿最初始笔录
   
在韩建春主抓的这起刑事案件中,他竟然找了两位身份不明的所谓“旅客”郭军、郭维明作伪证(且对于郭军的证言,辩护律师要求进行刑事笔迹鉴定,铁检分院公诉人王浩山当庭说他们也“没采纳”该证言,还鉴定什么?)。尤其是隐匿、毁灭了王宇在0854日在派出所所作的最原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等重要证据。

在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作为铁路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的韩建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根本就不是一个有多年经验的警察所应犯下的失误,完全是打击报复的动机所导致,因此,请求依法对韩建春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维护公平正义。

                                        控告人:包龙军

2010 1112

12009927日,天津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队在第二次退侦后,出具了一份《关于王宇投诉调查结论》。内容如下:“200854日,王宇来公安处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经查,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不存在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的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此结论证明:(1)王宇确曾投诉西站派出所;(2)既然“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那么,对王宇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在哪里?勘验笔录又在哪里?
    2
200896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中称:“民警张会亮,卢世利和赶到的副所长韩建春一起将一男一女两位旅客带到民警值班室,经民警询问经过,并经二人出示身份证件…”说明,韩建春是带班所长,且民警“询问经过”,是有“询问”笔录的。
    3
20081210日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案件来源》“2008547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民警张会亮、卢世利在车站内执勤时听车站广播室广播称:执勤民警请到上行检票口。民警立即赶到检票口处,发现铁路天津西车站职工张格非(男,19岁)、多勇卫(女,49岁)倒在候车室检票口内的地上”、“20081014日我处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侦察,同时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王宇实施抓捕工作”、“在简单了解了初步情况后,副所长韩建春和民警将当事人双方带至铁路西车站派出所民警值班室调查此事”、“200856日民警找到铁路天津西车站职工张格非了解2008547时许事情发生的经过,张格非反映2008547时许…”、“200873日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等人委托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要求对张格非、多勇卫的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0812109时天津西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民警赵光远对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王宇执行刑事拘留,并送往天津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1)张格非19岁,非诊断证明上的20岁,其医院病历复印件有造假嫌疑;(2)天津铁路公安处于20081014日即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356日民警主动找到的张格非,并非张格非因其受“重伤”而报案;同时,也说明天津西站派出所2009928日的“除了案发当日执勤民警开具的就医三联单外,被打铁路职工还曾多次找到派出所,多次开具三联单就诊,因派出所执勤组三班倒,故每班均有三联单,因此由于执勤民警的不同,班次不同,就导致了开具的三联单前后差异”的《情况说明》有假;(4)韩建春等人先“简单初步了解情况后”,将王宇带至值班室“调查”, 但既没询问笔录,又无勘验笔录,又是怎么调查的?既然是调查,不可能什么都不做吧?(5)是韩建春“等人”委托进行鉴定,而非单位。(6)是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在12109时对王宇实施的“刑事拘留”,那么129日的“当场出示拘留证”从北京王宇家中“抓获王宇是怎么回事?
    4
20081022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情况说明》“200854730分许,有宁波开往包头的K256次列车检票时,一女旅客持非当次列车站台票进站时被检票客运员拦阻,争执过程中该名女旅客将客运员打伤,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该名女旅客带至民警值班室,经询问该名女旅客、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核实,…,20081014日经法医鉴定,被打伤的客运员张格非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为查明案件,获取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王宇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笔录中嫌疑人王宇的照片下载提取于公安部全国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网,特此说明”。证明:(1)“经询问该名女旅客”,再次证明询问笔录的存在;(220081014日,即已确定该案为“重伤”害刑事案件,天津铁路西站派出所已无权管辖此案。
    5
2008129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牟志军、谷卫东的《抓获经过》“我叫牟志军,是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民警,…200812920时许,前往其在北京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出示拘留证及警官证将其带回天津西站派出所”,证明:(1)是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来北京“抓获”的王宇;(2)没有当地公安机关协助;(3)根据1210日《案件来源》和《刑事拘留决定书》显示,拘留证上日期是20081210日,“当场出示拘留证”是在撒谎。
    6
、于“200854735分至200854800分”及“20085141520分至20085141620分”对所谓“旅客”郭维明和郭军的询问笔录,因均无两位“旅客”的有效乘车证明,亦无郭维明的有效身份证明,且两份证言陈诉的内容即不符合常规,又不符合逻辑,还不符合事实,就连铁检分院王宇案二审公诉人王浩山当庭都说“我们也没采纳这两份证言”。且“郭”字的签字笔体与记录员王力填写的“郭军”“郭维明”笔体相同,在法庭上,因其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王宇的辩护律师张凯曾当庭要求对此进行刑事笔迹鉴定。
    7
20081022日,张格非的“辨认笔录”,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诱导张格非指认九号王宇照片。
    8
、天津公(技)鉴(法医)字【2008022号《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1)委托人是韩建春、曹世春;(2)初次检验时间为200873日,非法律要求的24小时内。
    9
2009925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0326日的“(2009)津铁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证明: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检定所无鉴定权。另外,判决书还证明照片辨认作假。

 

2011年3月6日星期日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6日,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11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09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15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08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2011年3月5日星期六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5日,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10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08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14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07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2011年3月4日星期五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4日,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09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07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13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06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转: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出事前最后16天

2011年1月27日,刘志军冒着严寒来到了京沪高铁济南西站工地现场办公,并亲切慰问了奋战在一线的建设者;

1月28日,刘志军一行全程添乘检查沪杭高铁上下行、沪宁高铁上行,查看了上海虹桥站、杭州站、南京站春运情况,看望慰问奋战在春运一线的干部职工和公安民警;
  
  1月30日,刘志军一行深入沈阳铁路局检查指导春运工作,往返添乘检查长吉城际高速铁路,查看了龙嘉站、吉林站、长春站春运情况,看望慰问奋战在春运一线的干部职工和公安民警;
  
  2月1日,刘志军一行在西安出席全路春运电视电话会议,对节前春运工作进行总结、对节日期间及节后春运工作进行部署后,率队立即赴郑州铁路局检查指导工作,先后添乘检查了郑西高速铁路,现场检查了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郑州东站等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和郑州站春运工作;
  
  2月2日是农历腊月三十,刘志军一行来到海南,对刚刚开通运营的海南东环高速铁路进行添乘检查;
  
  2月3日是农历正月初一,刘志军一行来到成都地区,添乘考察成都地铁1号线和成都至都江堰铁路,实地检查在建成都东站和铁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亲切慰问春节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铁路职工和公安民警;
  
  2月4日是农历正月初二,刘志军一行清晨从成都出发,连续8个小时添乘动车组列车,行程900余公里,对达成、达万铁路和刚刚开通运营的宜万铁路进行检查;
  
  2月5日正月初三,刘志军一行来到广州地区检查铁路春运工作,添乘广珠城际铁路动车组列车,先后检查广州南站、珠海北站、广州东站和广州站。并听取了关于广州铁路枢纽建设的情况汇报;
  
  2月6日正月初四,刘志军一行添乘高速列车检查武广高速铁路,赴武汉动车基地进行调研,看望慰问节日期间坚守岗位的干部职工;
  
  2月7日刘志军一行在武汉、南昌地区检查指导春运工作;
  
  2011年2月8日上午11时40分,刘志军一行走下列车,径直走进阜阳火车站候车室,然后来到购票窗口等处,看望和慰问了车站工作人员、值勤武警官兵、青年志愿者和候车旅客;
  
  2011年2月10日、11日刘志军对西延线、西康线、襄渝线的主要行车设备、线路质量、治安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并检查了陕西新延安站;
  
  2011年2月12日16时20分:中国广播网、作者为刘媛的还长篇大论的报道《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访谈:从不回家过年》;
  
  新华网北京2月12日17时31分25秒电经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证实,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刘志军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3日,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08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06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12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05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发生于铁路的又一件“冤案”

点评:这个控告帖子,在新浪微博被疯转了上万次,原帖出处是凤凰网论坛“有料天天报”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6021671&extra=page=2###。事实到底如何,请媒体关注调查。
  附:
    尊敬的领导、朋友们:
  我们向你们投诉我们儿子赵伟在黑龙江省大庆火车站冤死的事件,请求为我们做主,详查此案,惩治罪犯,为赵伟申冤。
    赵伟是河北工业大学大四的学生。在天津购买到 2011年1月22日1301次火车天津到扎兰屯的12车045号座位。还有另外一位同学在11号车厢。
    据此同学讲,上车后,因为换座问题,赵伟被乘务员奚落嘲弄,赵伟向列车长反映了此问题。到晚上10点左右,赵伟拿着行包来的11车厢,对此同学说:可能把列车长得罪了。并与此同学旁边的乘客换了座位。后半夜约3点左右,乘警来把赵伟叫走。此同学再见到赵伟的时候,赵伟已是眼眶青紫,没有生命了。
    2011年1月23日上午8时许,我们接到一个电话,说赵伟在大庆火车站跳楼,正在医院抢救。我们问他在哪个医院?他说了两个也没说清楚。于是,我们打了个出租车,到了大庆火车站。警察告诉我们,赵伟跳楼,已经死亡。(火车6:21准点到达大庆车站,法医鉴定早晨7:20左右坠楼,赵伟车票终点站为扎兰屯市,3点到6:21这段时间失踪了,发生了什么事情没人知道,6:21到7:20这段时间在大庆火车站发生了什么也没人知道)我们问:赵伟是怎么在大庆下的车?警察说:不知道。我们请求看火车站的监控录像,警察告诉我们,大庆火车站没有监控录像。我们又请求看现场照片或者录像,警察说:现场保护不好,没有照片和录像。我们要看看赵伟,警察说现在不行。无奈,我们等到24日晚,我们另外的亲属来到大庆,警察拿出大庆油田总医院的诊断书给我们看,诊断赵伟是颅脑创伤性死亡。经交涉,警察才让我们去见赵伟。
    赵伟在大庆殡仪馆的冷藏柜里,拉出来一看,赵伟尸体上一身新入殡的衣服,他自己的以纯牌羽绒服和耐克牌裤子都没有了,(这套衣服据大庆站站长说花了2600元呢),我们看到赵伟右眼青紫,两个鼻腔塞的棉花上都有血迹,右耳内外有三处伤痕。右下颌有两处伤痕。右髋部有大块青紫、中有伤痕。右腹股沟处有五处伤痕,阴囊肿胀如冻梨。双手多处伤痕,左手腕处有疑似被手铐的紫红印记。这么多伤痕,能都是跳楼导致的吗?而且,赵伟遗留的羽绒棉服和裤子、鞋上到处都是斑斑血迹,难道这些也是跳楼导致的吗?
   我们要求法医鉴定赵伟死因,警察要我们自己找法医。我们无奈,要求上访,警察这才在2011年1月26日对赵伟进行尸检,结果更是让我们大吃一惊,赵伟除体表外伤,颅脑致命创伤外,还有致命的内脏损伤。但《刑事技术鉴定书》没有写赵伟阴囊肿胀,不知是遗漏,还是故意未写。这么多处,不同部位的伤痕形成,竟然都被这个《刑事技术鉴定书》认定为赵伟系生前由高处坠落造成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我们不禁要问:国家,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国家,更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怎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对于一个在过年回家的路上的大学本科生就都没有了呢?人不明不白的死了,竟然无人管。
  我们还要问:赵伟本是一个优秀的大学生,具有相当的智力。他买的通票,为什么中途下车?大庆火车站为什么有监控录像,却说没有?铁路警察为什么说在自己辖区内不能保护好跳楼现场?跳楼现场为什么不能拍照或者录像?为什么家属不到场就把赵伟的血衣换成新衣?
   大庆铁路警察和大庆铁路系统究竟想干什么?我们去大庆刑警队电话报案,他们说他们管不了,归铁路公安管,哈尔滨铁路局说归大庆管,大庆方面却是这样的漏洞百出。
   赵伟的死,如果不能水落石出,将来可能还会有若干赵钱孙李伟们受此祸害。
   我们请求社会各界的好心人们,能够伸出援手,我们请求相关部门,对赵伟的惨死能够立案侦查,把赵伟的冤情大白于天下。惩治凶手,还中国和谐社会的公道,也还给养育了赵伟23年的农民夫妇一个公道。让赵伟瞑目。

               申冤人:赵伟的父亲 赵庭富
                                赵伟的母亲 田井荣
                                  2011年1月27日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强烈谴责制造冤、假案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腐败分子
    今天是3月2日,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807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105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111天(2010年11月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11月17日转)的第104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强烈谴责那些制造冤、假案的腐败的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法官们、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对王宇进行报复陷害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是报复陷害!是包庇!是纵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蔑视和践踏!是徇私枉法的行为!强烈抗议他们的可耻行径!


附有证据的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控告信”

控告信

控告人:包龙军,王宇,电话:1370126033213911070328

代理人:刘巍,电话:13911794756  

被控告人:韩建春,男,原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现工作部门不清。

控告事项

1、      追究韩建春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对曾经控告其渎职行为的北京律师王宇进行打击报复,造假证、隐匿、毁灭真实证据、越权办错案,致使王宇被关押近两年的时间,此案正在审理中,韩建春的犯罪行为已经显现,望对其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责。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854王宇因被天津西站检票员殴打至伤,到西站派出所要求解决纠纷,副所长韩建春接待,但对王宇的态度很蛮横,并拒不理会王宇的找出打人者、领其去医院看病的合理要求。后王宇到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室对韩建春进行投诉。

二、韩建春被王宇投诉后,违法以“个人”名义为“被害人”张格非申请伤残鉴定,并越权调查起此起“重伤害”刑事案件。

韩建春是本案的“侦查员”,尤其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却以申请人的身份为张格非申请鉴定,而且鉴定部门却是一个没有鉴定资质的组织。

另外,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的规定。20081014日立案时,王宇案已经定为“重伤害”刑事案件,韩建春所在的派出所已经无权继续侦查此案。

三、在韩建春所组织的辨认程序中,辨认对象为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但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诱导辨认人指认九号照片(初审法院亦认为这是明显作弊,不予采信)。

四、 抓捕程序不合法

20081210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所出具的“案件来源”称:“200812920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民警谷卫东、牟志军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2301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23时许将王宇带回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

韩建春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却在没有北京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实施异地抓人。在“抓获”之前也没有出示逮捕证、拘留证或者其他手续,便将王宇“抓获”。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五、违法收集证人证言、隐匿最初始笔录
   
在韩建春主抓的这起刑事案件中,他竟然找了两位身份不明的所谓“旅客”郭军、郭维明作伪证(且对于郭军的证言,辩护律师要求进行刑事笔迹鉴定,铁检分院公诉人王浩山当庭说他们也“没采纳”该证言,还鉴定什么?)。尤其是隐匿、毁灭了王宇在0854日在派出所所作的最原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等重要证据。

在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作为铁路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的韩建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根本就不是一个有多年经验的警察所应犯下的失误,完全是打击报复的动机所导致,因此,请求依法对韩建春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维护公平正义。

                                        控告人:包龙军

2010 1112

12009927日,天津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队在第二次退侦后,出具了一份《关于王宇投诉调查结论》。内容如下:“200854日,王宇来公安处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经查,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不存在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的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此结论证明:(1)王宇确曾投诉西站派出所;(2)既然“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那么,对王宇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在哪里?勘验笔录又在哪里?
    2
200896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中称:“民警张会亮,卢世利和赶到的副所长韩建春一起将一男一女两位旅客带到民警值班室,经民警询问经过,并经二人出示身份证件…”说明,韩建春是带班所长,且民警“询问经过”,是有“询问”笔录的。
    3
20081210日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案件来源》“2008547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民警张会亮、卢世利在车站内执勤时听车站广播室广播称:执勤民警请到上行检票口。民警立即赶到检票口处,发现铁路天津西车站职工张格非(男,19岁)、多勇卫(女,49岁)倒在候车室检票口内的地上”、“20081014日我处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侦察,同时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王宇实施抓捕工作”、“在简单了解了初步情况后,副所长韩建春和民警将当事人双方带至铁路西车站派出所民警值班室调查此事”、“200856日民警找到铁路天津西车站职工张格非了解2008547时许事情发生的经过,张格非反映2008547时许…”、“200873日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等人委托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要求对张格非、多勇卫的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0812109时天津西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民警赵光远对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王宇执行刑事拘留,并送往天津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1)张格非19岁,非诊断证明上的20岁,其医院病历复印件有造假嫌疑;(2)天津铁路公安处于20081014日即将该案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356日民警主动找到的张格非,并非张格非因其受“重伤”而报案;同时,也说明天津西站派出所2009928日的“除了案发当日执勤民警开具的就医三联单外,被打铁路职工还曾多次找到派出所,多次开具三联单就诊,因派出所执勤组三班倒,故每班均有三联单,因此由于执勤民警的不同,班次不同,就导致了开具的三联单前后差异”的《情况说明》有假;(4)韩建春等人先“简单初步了解情况后”,将王宇带至值班室“调查”, 但既没询问笔录,又无勘验笔录,又是怎么调查的?既然是调查,不可能什么都不做吧?(5)是韩建春“等人”委托进行鉴定,而非单位。(6)是西站派出所副所长韩建春在12109时对王宇实施的“刑事拘留”,那么129日的“当场出示拘留证”从北京王宇家中“抓获王宇是怎么回事?
    4
20081022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情况说明》“200854730分许,有宁波开往包头的K256次列车检票时,一女旅客持非当次列车站台票进站时被检票客运员拦阻,争执过程中该名女旅客将客运员打伤,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该名女旅客带至民警值班室,经询问该名女旅客、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核实,…,20081014日经法医鉴定,被打伤的客运员张格非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为查明案件,获取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王宇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笔录中嫌疑人王宇的照片下载提取于公安部全国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网,特此说明”。证明:(1)“经询问该名女旅客”,再次证明询问笔录的存在;(220081014日,即已确定该案为“重伤”害刑事案件,天津铁路西站派出所已无权管辖此案。
    5
2008129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牟志军、谷卫东的《抓获经过》“我叫牟志军,是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民警,…200812920时许,前往其在北京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出示拘留证及警官证将其带回天津西站派出所”,证明:(1)是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来北京“抓获”的王宇;(2)没有当地公安机关协助;(3)根据1210日《案件来源》和《刑事拘留决定书》显示,拘留证上日期是20081210日,“当场出示拘留证”是在撒谎。
    6
、于“200854735分至200854800分”及“20085141520分至20085141620分”对所谓“旅客”郭维明和郭军的询问笔录,因均无两位“旅客”的有效乘车证明,亦无郭维明的有效身份证明,且两份证言陈诉的内容即不符合常规,又不符合逻辑,还不符合事实,就连铁检分院王宇案二审公诉人王浩山当庭都说“我们也没采纳这两份证言”。且“郭”字的签字笔体与记录员王力填写的“郭军”“郭维明”笔体相同,在法庭上,因其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王宇的辩护律师张凯曾当庭要求对此进行刑事笔迹鉴定。
    7
20081022日,张格非的“辨认笔录”,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诱导张格非指认九号王宇照片。
    8
、天津公(技)鉴(法医)字【2008022号《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1)委托人是韩建春、曹世春;(2)初次检验时间为200873日,非法律要求的24小时内。
    9
2009925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0326日的“(2009)津铁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证明: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检定所无鉴定权。另外,判决书还证明照片辨认作假。




对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疑问

    夜已深了,却迟迟不能入睡。今天是 2282月的最后一天,明天就进入3月了,王宇也还有3个半月就出狱了。有了期盼,更增添了思念,多么希望3个半月在眼睛一闭一睁中就已过去。可是长夜难眠,在举目无亲的威海,在这春寒料峭的夜里,为了生计而漂泊在此的我,只有孤独与凄凉陪伴,形单影只。真的很想早早的进入梦乡,也许只有梦才能摆脱这种苦闷、彷徨,慰籍自己孤寂的心灵吧。
    
上午,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又给我打来了电话,说是我的老父母上周五又去了检察院,了解他们对我的控告的处理情况。因我的老父母不是案件当事人,也不是控告人。所以,他们不能给予任何的回答。他们要求我去检察院,询问一些情况。我回答说,一,我在外地,暂时还回不去;二、两级检察院已经数次找过我谈话、做笔录,我已经没什么可说的了;三、我的控告,证据均取自王宇案卷宗,你们可以找卷宗制造者调查,而那可不是我弄的。但检察院的人还是要求我叙述一下事发当时的经过,我就如同背书一样,又把自己记得的、向各个机关重复了多遍的经过说了一遍。他就接着说还要给我做份笔录,还有一些细节问题要向我了解。呵,看来从整体上,我的举报已经得到了确认,差的只是一些细枝和末节了。但愿如此吧!
    
不过,我还是有个疑问,为什么同是一个单位,公诉部门的孙惜权就大谈什么“由于角度、时机和表述方式不同肯定会有差异”而明确的抛弃了“细节”,到了侵权渎职部门,到了调查铁路派出所的警员韩建春时,就“还有一些细节问题要向我了解”,还要再给我做“笔录”?是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还是不同的承办人不同的办案风格?我宁愿希望是后者。
    
但我隐隐的觉得这里面有文章,隐隐觉得他们一次一次的叫我去检察院、去做笔录有问题。王宇就是因为轻信,两年多了,没能再回到家。我对他们已经失去信任,我不能相信他们会为了公正而把自己的衙门推到。而且我觉得,作为举报人,举报的问题基本符合事实就可以了,我没有义务老接受他们的调查。这到让我突然想到了很常见的包庇式共同腐败,在影响到他们的所谓“大局”时,他们是会想方设法的找理由为同党开脱而打击、压制举报人。倒不是说检察院的人接受了什么现实的财货,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我闹得太欢,而王宇案的定性所带来的影响又足以能够保住他们的声誉。所以,他们只有在一些“细节”上找我们的差错了。




2011年3月1日星期二

对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几点疑问

    夜已深了,却迟迟不能入睡。今天是2282月的最后一天,明天就进入3月了,王宇也还有3个半月就出狱了。有了期盼,更增添了思念,多么希望3个半月在眼睛一闭一睁中就已过去。但在为了生计而举目无亲的威海,在这春寒料峭的夜里我却孤枕难眠,更显孤独与凄凉。也许只有梦才能摆脱这种苦闷、彷徨,慰籍自己孤寂的心灵吧。
    
上午,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又给我打来了电话,说是我的老父母上周五又去了检察院,了解他们对我的控告的处理情况。因我的老父母不是案件当事人,也不是控告人。所以,他们不能给予任何的回答。他们要求我去检察院,询问一些情况。我回答说,一,我在外地,暂时还回不去;二、两级检察院已经数次找过我谈话、做笔录,我已经没什么可说的了;三、我的控告,证据均取自王宇案卷宗,你们可以找卷宗制造者调查,而那可不是我弄的。但检察院的人还是要求我叙述一下事发当时的经过,我就如同背书一样,又把自己记得的、向各个机关重复了多遍的经过说了一遍。他就接着说还要给我做份笔录,还有一些细节问题要向我了解。呵,看来从整体上,我的举报已经得到了确认,差的只是一些细枝和末节了。但愿如此吧!
    
不过,我还是有个疑问,为什么同是一个单位,公诉部门的孙惜权就大谈什么“由于角度、时机和表述方式不同肯定会有差异”而明确的抛弃了“细节”,到了侵权渎职部门,到了调查铁路派出所的警员韩建春时,就“还有一些细节问题要向我了解”,还要再给我做“笔录”?是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还是不同的承办人不同的办案风格?我宁愿希望是后者。
    
但我隐隐的觉得这里面有文章,隐隐觉得他们一次一次的叫我去检察院、去做笔录有问题。王宇就是因为轻信,两年多了,没能再回到家。我对他们已经失去信任,我不能相信他们会为了公正而把自己的衙门推到。而且我觉得,作为举报人,举报的问题基本符合事实就可以了,我没有义务老接受他们的调查。这到让我突然想到了很常见的包庇式共同腐败,在影响到他们的所谓“大局”时,他们是会想方设法的找理由为同党开脱而打击、压制举报人。倒不是说检察院的人接受了什么现实的财货,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我闹得太欢,而王宇案的定性所带来的影响又足以能够保住他们的声誉。所以,他们只有在一些“细节”上找我们的差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