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对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疑问

    夜已深了,却迟迟不能入睡。今天是 2282月的最后一天,明天就进入3月了,王宇也还有3个半月就出狱了。有了期盼,更增添了思念,多么希望3个半月在眼睛一闭一睁中就已过去。可是长夜难眠,在举目无亲的威海,在这春寒料峭的夜里,为了生计而漂泊在此的我,只有孤独与凄凉陪伴,形单影只。真的很想早早的进入梦乡,也许只有梦才能摆脱这种苦闷、彷徨,慰籍自己孤寂的心灵吧。
    
上午,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又给我打来了电话,说是我的老父母上周五又去了检察院,了解他们对我的控告的处理情况。因我的老父母不是案件当事人,也不是控告人。所以,他们不能给予任何的回答。他们要求我去检察院,询问一些情况。我回答说,一,我在外地,暂时还回不去;二、两级检察院已经数次找过我谈话、做笔录,我已经没什么可说的了;三、我的控告,证据均取自王宇案卷宗,你们可以找卷宗制造者调查,而那可不是我弄的。但检察院的人还是要求我叙述一下事发当时的经过,我就如同背书一样,又把自己记得的、向各个机关重复了多遍的经过说了一遍。他就接着说还要给我做份笔录,还有一些细节问题要向我了解。呵,看来从整体上,我的举报已经得到了确认,差的只是一些细枝和末节了。但愿如此吧!
    
不过,我还是有个疑问,为什么同是一个单位,公诉部门的孙惜权就大谈什么“由于角度、时机和表述方式不同肯定会有差异”而明确的抛弃了“细节”,到了侵权渎职部门,到了调查铁路派出所的警员韩建春时,就“还有一些细节问题要向我了解”,还要再给我做“笔录”?是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还是不同的承办人不同的办案风格?我宁愿希望是后者。
    
但我隐隐的觉得这里面有文章,隐隐觉得他们一次一次的叫我去检察院、去做笔录有问题。王宇就是因为轻信,两年多了,没能再回到家。我对他们已经失去信任,我不能相信他们会为了公正而把自己的衙门推到。而且我觉得,作为举报人,举报的问题基本符合事实就可以了,我没有义务老接受他们的调查。这到让我突然想到了很常见的包庇式共同腐败,在影响到他们的所谓“大局”时,他们是会想方设法的找理由为同党开脱而打击、压制举报人。倒不是说检察院的人接受了什么现实的财货,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我闹得太欢,而王宇案的定性所带来的影响又足以能够保住他们的声誉。所以,他们只有在一些“细节”上找我们的差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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