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疑 问

       今天是正月十三,是王宇被铁路司法系统非法拘禁的第790天;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终审枉法裁定的第90天;是我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的第58天(20101112日控告)。

    同样,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我的控告信转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1117日转)的第53天,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至今没给我任何答复。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于210驳回了我的申诉。我现在想,他们的驳回理由是什么呢?我申诉的理由是“该案是明显的报复陷害案;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而铁中院审监庭仅以“依法出具的各项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且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属实并经确认”为由,就驳回了我的申诉。先不说一、二审庭审怎么将虚假证言“质证““属实”的(当庭笔录有一部分在博客中,公诉人除了狡辩,剩下的就是“我反对”外,其他什么理由都说不出来。大家可看),单就他驳回我申诉的这点理由,根本也没能回答我的“报复陷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呀。
   
不过我确实佩服铁路法院的这些法官们,任嘛假东西,到他们嘴里,说“真”的就成为了“真”的,就敢信誓旦旦的说“属实”。甚至在没办法来证明“真”的情况下,就找相关单位出具一份又一份的“情况说明”(十几份之多),补充进卷宗,充当了证据。但没有感知的由单位填制的“情况说明”属于刑诉法“七类”证据中的哪一类,又有什么客观性,他们就不管了。反正以此回复了辩护律师当庭的提问,就够了。可是,只有假案,才在拿不出真实而有力的物证的情况下,拿各种“说明”来填补证据“真空”。造假案造到这种程度,除了弱智,还能说明什么?
   
可能就是因为这桩小小案件的“假”,才把案件造“复杂”起来,也才把一帮利益群体“团结”了起来。自王宇被批捕后,就如同一根绳子,把铁路检察院也拴在了铁路公安这一边。铁路法院在检察院的逼迫下(因为法院一直在做检察院的工作,要他撤诉,但检察院不敢),作出了有罪判决后,也被这条绳子拴住了。到后来,他们只能“一致对外了”,原因就这么简单。因为铁路公、检、法,本就是一个爹的娃,利益是相同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我在前面的博客中就提过,张格非根本不是本案的什么当事人,他就是一枚棋子,一个见利忘义、被人利用的托。案件实质上也不是由什么“冲突”引起的,而是投诉引发的。被投诉的铁路派出所警察造出的这么一桩“假案”,这才是案件的本质。铁路法院千方百计的想把案件定格于“王宇与检票员有冲突”,是有用意的。至于冲突双方都有哪些人?最初始的能证明双方冲突的询问笔录在哪?勘验笔录又在哪?监控录像在哪里?为什么出现有04年的耳部检测单等等,他们就都不管了。诸多实质的、影响案件的关键性问题都不去解决,单凭“有冲突吗?”“有”,就来定案,不显草率吗?他们的思路就是:有冲突了→又找来了一个“聋子”→可以定案,简单得不得了。但假案终究是假案,编是编不圆的。一句假话,要用十句假话来支撑。十句假话,又要用一百句假话来支撑。撑来撑去,就鼓包了。
   
呵呵,其实我一直想探求的,是这个假案背后真正的操纵者是谁?肯定不会是那个说“在天津没有我办不成的事”的韩建春,因为他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能挑事但又收不了场的肇事人。那个幕后真正有决定权的人,那个法官都说“我说了不算,上面说了算”的“上面”的人,到底是谁呢?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袁军院长吗?可是我不禁要问,袁军院长,你为他们撑,利益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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