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王宇案几点疑问2

二、程序违法:《案件来源》中说:"2008年10月14日经鉴定张格非的右耳伤情已构成重伤。"既然已在10月14日即确定为重伤害刑事案件,派出所警察还有没有资格继续办理该案?(注: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天津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队《关于王宇投诉调查结论》中说:"2008年5月4日,王宇来公安处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经查,天津西站派出所在处理王宇与西站客运员纠纷的过程中,不存在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的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那么,被投诉的西站派出所民警是否因该回避?另外,既然"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那么现场勘验笔录、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天津西站当日值班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等与案件相关证据均应采集备案,但直到现在,警方却拒不提供,显然他们是在隐匿证据。反过来说,如他们所说没有这些东西,那么铁路派出所警察就是在违规操作,违规操作形成的案件,还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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