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星期三

关于王宇案重审上诉程序违法问题的情况反映

关于王宇案重审上诉程序违法问题的情况反映

北京铁路局:
我是所谓"重伤害"案北京女律师王宇的丈夫包龙军,王宇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被北京铁路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重审后,天津铁路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宣判。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服,王宇和我们的辩护律师当天即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刑庭杨庭长接受了上诉状。但截至2010年10月12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还未将上诉状连同卷宗、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此有立案庭张法官和我的通话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使王宇的上诉案件严重超期,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在此对天津铁路法院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立即纠正天津铁路法院的错误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控告人:baolongjun
20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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