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

关于张格非"外伤"致聋的分析

"感音性聋",又称"神经性聋",顾名思义,也是神经类疾病的一种,据《耳鼻喉咽喉头颈外科学》第7版第353-356记载"内耳,听神经或听觉中枢器质性病变均可阻碍声音的感受与分析或影响声音信息传递,由此引起的听力减退或听力丧失称为感音神经性耳聋。【病因及临床表现】根据导致听力障碍的不同原因,感音神经性耳聋可分为3类。1.遗传性聋…
2. 非遗传性先天聋… 3. 非遗传性获得性感音神经性聋…
"其中,书中记载多达十几种原因可导致"非遗传性获得性感音神经性聋",创伤性聋只是一个原因,而据该书记载"创伤性聋:指头颅外伤,耳气压伤或急慢性声损伤导致内耳损害而引起的听力障碍。"从上述医学观点可知,导致感音神经性耳聋的原因有很多种。以下从医学角度参照张格非所谓"病历",我们帮法医来分析分析,张格非是否是"外伤"致聋。
《耳鼻喉咽喉头颈外科学》第7版第315页"耳外伤"章节记载"挫伤多因钝物撞击所致。轻者仅耳廓皮肤擦伤或局部红肿,多可自愈。重者软骨膜下或皮下积血,形成血肿,血肿可波及外耳道。因耳廓皮下组织少,血循环循环差,血中不宜自行吸收,如未及时处理,血肿机化可致耳廓增厚变形。大的血肿可继发感染,引起软骨坏死,导致耳廓畸形。耳廓血肿小者,应在严格无菌操作下用粗针头抽出积血,加压包扎48小时,必要时可再抽吸。"但张格非《门(急)诊病历手册》(证据32)显示,2008年5月4日8AM(即早8点,说明其在6点即受到伤害),天津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手册记载症状为"鼓膜完整,后边缘充血。"他的自诉为"右耳外伤后2小时,觉右耳嗡鸣,听力减退。"病历中未记载医生为他做抽积血,加压包扎等治疗,说明医生诊断他只是一个极其轻微的外伤,不必治疗就可自愈。相反,病历记载是患者"要求治疗",所以开了一些药物治疗。且依据张格非证据34,2008年5月7日复查时,医生未对张格非进行任何耳外伤的症状描述,说明他的轻微的外伤已经痊愈。
《耳鼻喉咽喉头颈外科学》第7版第316,317页"耳外伤,颞骨骨折"章节记载"颞骨骨折常由车祸,颞枕部撞击,坠落等所致,并可伴有不同程度的颅内或胸、腹部等组织和器官损伤,约1/3的颅底骨折侵及颞骨岩部。……【临床表现】1.纵形骨折最常见,……极少伤及内耳。常伴有重耳结构受损。可表现为耳出血、传导性耳聋或混合性聋。2.横形骨折较少见,约20%,主要由枕部受到暴力所致。……可将鼓室内壁、前庭窗、蜗窗折裂,故常有耳蜗、前庭及面神经受损症状。如感音性聋、眩晕、自发性眼震、面瘫和血鼓室等。"从以上医学资料可看出外伤致感音神经性聋是由横行骨折引起,外力的作用往往很难造成一个人"感音神经性聋"。在外力致颅脑损伤,即存在颞骨骨折、鼓膜内陷等明显的颅脑外伤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导致神经性聋,而且也只有少数人,并非所有人能至于此。在"外伤致聋"(这"聋"是"神经性"的)的前提下,只有颅脑受伤,才能导致神经受损,只有神经受损,才有可能引发神经性聋。
而从法院提供的张格非所有病历中,均没有有关张格非颞骨横行骨折的记载。如证据55张格非病历,2008年5月8日的入院记录中,天津市人民医院医生记载的现病史"耳鸣,头晕,头痛"均无任何客观根据,只是张的主诉而已。专科情况中记载"耳:双外耳道畅,鼓膜完整,标志清,未见穿孔,无异常分泌物。乳突无压痛。"这排除了张的右耳外耳,中耳,鼓膜有近期外伤的症状。证据57张格非病历,天津市人民医院医生出院记录中同样记载着"双外耳道畅,鼓膜完整,标志清,未见穿孔,无异常分泌物。乳突无压痛。"住院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行鼓膜摄像示鼓膜完整,于外院行颞骨CT无明显异常,予营养神经,改善内耳循环,短期激素对症治疗11天,复查测听与入院时测听比较无明显改善"上述记录说明患者双耳形态,形状一致,从而排除了右侧耳因结构上的损伤导致的耳聋。排除了右耳外伤的症状。证据58张格非病历,2008年5月15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的CT检查报告单证实"双侧内听道对称,无扩大。所示骨质结构未见确切异常。"同时证实"颞骨CT扫描检查未见异常"。均说明张格非双侧内耳结构相同,无颞骨骨折,更是排除了因内耳损伤导致的右耳聋。
另外,根据证据63张格非病历,2008年5月15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的检查记录"右耳道畅,鼓膜完整",再次证实患者的外耳及鼓膜无近期外伤损伤症状。
综上所述,上述所有医生主观,客观(CT检查)检查均说明张格非2008年5月4日的检查症状为"鼓膜完整,后边缘充血"(假如其记载是真实的)只是个极其轻微的损伤,三天后未经专科治疗就已痊愈。张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检查中均证实他没有任何耳外伤的症状。感音神经性耳聋需由内耳损伤导致。CT检查也再次证实了张格非不仅没有颞骨骨折(此种骨折会导致中耳,内耳损伤),也没有内耳损伤。从而说明他的右耳感音神经耳聋与外伤没有任何关系。相反,根据证据33,张格非2008年5月4日,医生要求他做CT检查以核实骨折程度,他却没有提供当日的CT作为法庭证据,医生的诊断"左腕,左肘外伤"也足以说明他右耳无伤,且并无骨折,病历记载的吊挂也是毫无必要。这些都能证明他在制造伪证,嫁祸于人。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张格非实际右耳未聋而故意装聋以达到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报复陷害王宇的目的而制造伪证的可能性。
我们以张格非相关病例资料就外伤所致神经性聋咨询了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有关耳鼻喉科教授、专家,几位专家在参阅了我提供的有关张格非病例材料资料后对所谓重度神经性聋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右耳鼓膜完整"说明鼓摸没受损伤,没有器质性变化,听力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二."后边缘充血"得有相关的影像资料证明,不能只凭个人的诉说和某些医生的手写;另外,充血还分程度,如果是轻微的,是不会影响听力的;如充血多了,把整个耳道塞满了,当然就听不见声音了。但是,就是暂时影响了,待充血现象消失后,听力即可恢复;
三.关于"鼓膜后边缘"一说,专家们不能确定有没有这种说法,现在医学这么发达,他们最近也很少参加国际会议,所以,虽然他们没听说过鼓膜有"后边缘"这一说法,但也不敢否定说没有。他们的建议是:最好是让法医或法官自己说出这一说法的来源和出处。
四.关于"神经性耳聋",一巴掌是打不出神经性耳聋的。但在没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受到强烈的刺激,有可能导致阵发性耳聋,但绝对不是永久性的。他们怀疑张格非很有可能是先天性耳聋或者干脆就没聋,是装聋。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那几位给张格非作耳聋鉴定的医师,不是去研究他是如何聋的、是否外伤致聋,却得出了他的"耳聋"时间是在08年5月4日的结论,不显荒谬吗?并且,他们也没有说出做出这种测定的科学依据,以及运用了什么样的高尖端科学仪器。否则,凭什么说张格非是在那个时间段耳聋的呢?另外,根据法院提供的经过明显修改的张格非那张纯音测试单,加上张格非同样涉嫌伪造的《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就珍证明信》(上面记载的内容虚假,5月6日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的ABR检查结果,填在了5月4号的证明信上),一切正直的、有良知的法医也不会说出"时间上的关联性"这样的话来,如此草率的做法,与身为医师,尤其是法医师的基本的职业要求及职业道德不符。
抛开其他证据,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张格非是冲突当事人并被王宇真的打了一接耳光,那么,在颅脑没有受损的情况下耳朵确实被一巴掌打聋,那也只是鼓膜破损的传导性耳聋而非神经性聋。但我们却没看到他有鼓膜破损症状的相关记载。并且传导性耳聋,只能被定为轻伤害。张格非的两次所谓"耳伤"鉴定,第一次说"后边缘充血",第二次更说"被他人用手打伤面部及头部"。先不说"后边缘充血"在那个5月4日当天的、最具证明力的、必须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方为有效的《医院诊断证明书》无记载(只在一元钱就能买来的,谁都能填写的《门诊病历册》上有记载,且当时作为纠纷当事人,是不需要《门诊病历册》的),单说那"用手打伤面部及头部",莫说王宇一女人小手,就算她是一个壮汉,一大巴掌(即一耳光),又怎能同时覆盖张格非的头部、面部、耳部呢?反之,张格非长得是一颗什么样的小脑袋?一巴掌能把面部及头部都打中了?而且是一个女人的、拿着一张站台票的、伸不开巴掌的左手?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是关乎一个人的罪与非罪的人身权利的问题,为何鉴定机关竟如此草率?仅凭张格非自述和一个并不规范的《门诊病历册》中记载的"后边缘充血",就为此起案件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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