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星期一

荒唐王宇案5

关于王宇的笔录是否有被诱供嫌疑一事
被告律师提出关于王宇的笔录是被诱供而取得的,因此属非法证据。公诉人孙希权还是8月31日庭审笔录中那段话:
"是否是非法供述,详细内容在质证、辩论中发表,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对被告有罪供述的意见,其有以下五个合法性:1、主体
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前提是天津铁路公安处民警,西站派出所的权力来源于天津铁路公安处,虽其不是独立的主体,其有合法侦查权;2、调查程序没有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现象存在;3、笔录制作的过程合法,有王宇的签字确认和有摁印指纹,并且她对笔录进行了补充和更正,是法律意义上的确认;4、公安机关制作笔录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5、笔录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如站台票问题就是王宇供述后,由王宇亲属提供的。"
公诉人由以上几点就得出了"这些是公安机关合法调取、有效、客观的证据,不是辩护人所说的所谓非法证据"。
详细内容也并没"在质证、辩论中发表",这里,仅就以下几点有违常理的逻辑错误和断章取义的说法来谈谈:
1)公诉人说"调查程序没有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现象存在;笔录制作的过程合法,有王宇的签字确认和有摁印指纹,并且她对笔录进行了补充和更正,是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公安机关制作笔录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公诉人只需要动动嘴就可以说明没有诱供现象存在?就能说明王宇笔录内容真实有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B、在庭审中,被告律师已经提出了存有诱供现象的证据和线索,如拘留证是在王宇被抓走后的第二天才向王宇出示和让王宇签字的,并不是按法律规定在抓捕王宇当时就让她签字的,此有拘留证复印件为证。按照两高三部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公诉人应该拿出讯问录像等证据来证明公安机关对王宇讯问程序的合法,而不是凭嘴说。就公诉人所说调查程序没有引供、诱供的说法,王宇是这样回答的:"要不是天津西站找我,说为我解决纠纷,给我赔偿,我才毫无防备的和他们走,他们说都有录像,签不签都无所谓的;"说明王宇当时并没看到拘留证,只是因为认识天津西站派出所的人,并相信他们是"为她解决问题"来了,才不加怀疑的和他们走了。
C、按照两高三部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公诉人应证明自己取证合法。很简单,拿出讯问录音、录像即可,"违法"不能你说不存在就不存在。但公诉人并不拿出任何证明其合法的证据来。更可笑的是,在庭审中间休息时,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说"他们没有讯问录音、录像,这只有大城市才有",难道天津竟然只是一个小农村?
D、退一万步讲,就算"过程合法",就等同于内容的有效、真实吗?
2)公诉人说"笔录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如站台票问题就是王宇供述后,由王宇亲属提供的"。从这句话中就可看出,这里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错误。他说"笔录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如站台票问题",站台票只能说明王宇在2008年5月4日早7点多钟确实进入了检票口,而且是持票进站,却并不能说明其他如"谁打了谁"、"打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我不知道,公诉人是如何从"家属提供的站台票和笔录中王宇描述'买了站台票'一事相符合"就能推论出笔录的其他内容都真实有效?这种以偏概全、"部分真实就得出全部真实"的逻辑思维真是让人无语了。
3)公诉人由上述几个存在偷换概念、严重逻辑错误和违法的五点就得出了王宇的"供述"的"真实和有效性"。我不禁想问:他们是否不懂法?还是其背后有什么猫腻?
4)关于王宇的"有罪供述"是否真的说明了她有罪一事
公诉人针对王宇的笔录内容和证人证言采用断章取义和错误逻辑得出王宇的"供述"是"有罪供述",其推理过程真是荒谬绝伦。
王宇08年12月13日第二份笔录,因王宇已说此是他们的诱供(详细说明见前面的博客),但不管预审是不是照王宇真实叙述进行了记录,公诉机关却仅凭王宇"供述"定案,我们就以它是王宇"原话"来说它。王宇"有罪供述"的这段笔录原话是:"我用左手打了拦在我面前的那个男铁路工作人员一个耳光,正打在他右侧脸上的耳根部,他用右手一捂他的右脸,这时我又用双手推了他胸部一下,被我打了耳光的男服务员往后一退,被脚下的台阶绊倒了。我正想进站时我感觉到我身后有人用脚踹了我一下,我被踹到了,当我慢慢爬起来的时候,我看见我对面约1米远的地方站着刚才被我打了耳光的男服务员,他已经从地上爬起来,而且他用右手捂着右脸看着我,我转过身想找是谁打我和踹我,但是我转身后看见我周围并没有其他的人,就是在离我有3米远的地方有一女一男两名铁路工作人员正在倒地,具体他们两个人是因为什么倒地的我不知道…"。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中只有王宇的所谓"有罪供述"和几份证人"证言"就定了案,是否有玩弄法律之嫌?
B先不谈"供述"的荒唐,单从王宇的"供述"中我们可明确看出,倒在王宇身后的那一女一男,并没有和王宇发生过正面冲突。现在包括法院在内都已公认,那倒在王宇身后3米远的地方的二人,男的是张格非,女的是多勇卫,且一直没站起来。而拦在王宇前面被王宇打了一记耳光,被打倒又站起的人是谁?张家威说过:他在拦王宇时,被王宇给了左脸一嘴巴子,并且表明他是站在王宇前面推王宇。这一点,无论是多勇卫还是王素琴也都有过描述。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得出这一结论:站在王宇前面的是张家威而不是张格非。而且,王宇描述的被她打耳光的人的形象,也不是身高1.8米以上的张格非,而是1.72米左右的张家威。
C公诉人在8月31日第二次庭审笔录中还有这样的话:"第五份供述笔录摘自证据卷32-33页,由天津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依法讯问被告人王宇时制作,从该笔录形式看讯问过程合法,制作形式合法,其对鉴定结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说明其对伤害结果有异议,对伤害经过并无异议。"荒唐,当时王宇首先认为自己是被打的,她不能想象,也不知道还有谁受到了伤害,并且对受到了怎样的伤害毫不知情,这时,有人说受到伤害了,并把鉴定结果拿来了,王宇感到很意外,不相信这是真的。所以她第一时间本能的意思到要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确认他是受到怎样的伤害,是真聋还是伪聋?要想证明这点,只能是通过科学的鉴定。因为她认为只有科学的鉴定才能客观、真实解答她心中的疑问,这是反驳"打人致残"说的一个重要途径。试想,如果鉴定他不聋或耳聋不是由打击所致,那么,"重伤害"不就不攻自破了吗?但这却成为检察机关"对伤害结果有异议,对伤害经过并无异议"的理由。是否显得牵强和强词夺理?当她在第一次开庭的庭上第一次见到张格非时,当她确认这个人并不是和她发生过冲突的人,她没见过这个人以后,她就不再提重新鉴定了。因为她觉得先要把事实弄清楚后再说。谁曾想到(善良的人是绝对想不到的),这倒成了他们"栽�伤′陷害"认定事实的依据了呢。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诉人的逻辑是:王宇在2008年5月4日早7点左右去了天津西站(有车票和证言、笔录为证),并和车站服务员发生了纠纷(有证言、笔录为证),而过后竟有人"聋"了,所以就是王宇打的,况且王宇要求了重新鉴定,就说明王宇承认了她打了耳聋之人的耳朵。这一逻辑多么的荒谬:和某一个人发生了纠纷,就一定是另一个人受伤的原因?要求重新鉴定只能说明王宇认为他是敲诈,而且此举也是打破"打人致残"链环的重要措施,和"承认了伤害经过"是完全不相干的两件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四)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本案法院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没有犯罪事实、侦察活动又不合法的情况下却抛开一切事实和疑问定王宇有罪。但这里面的内幕究竟是什么呢?检察机关极力把此案往"打架"上引,要淡化的是什么?为什么他们从来不提王宇的挨打、王宇的投诉?为什么总是辩解派出所有权办案?难道检察机关真就无权收集王宇无罪的证据?不是的,他们极力隐瞒的,是案件的真实!其实他们心中都很明白,一桩报复陷害案,王宇彻底无罪的后果是什么!记得一审时第三次开庭后,孙希权从楼上下来,在楼道上碰见了我,说:你和李海龙谈谈,看看他有什么办法?但我和李海龙谈后,李海龙说:这个案子现在闹这么大,你知道,已经不是我能管的了,我也没办法。对于王宇案,他们是进退维谷、骑虎难下,所以,检察机关只能违背刑诉法的基本规定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强词夺理,非要认定王宇有罪了。好在多勇卫已经退出,虚假的证据又接连揭露,他们越来底气越不足了,所以,垂死挣扎成了他们的手段,发回重审的案件,公诉机关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还要在"三年三个月以上加重处罚"(孙希权语),不是歇斯底里,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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