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星期一

荒唐王宇案4

关于派出所有否侦查权一事
被告律师提出关于铁路派出所没有刑事侦查权,又被王宇投诉,因此所有由其收集的证人证言无法律效力。且派出所无权越界抓人。公诉人孙希权回答如下:
公诉人孙希权2010年8月31日庭审笔录中是这样说的:"…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对被告有罪供述的意见,其有以下五个合法性:1、主体
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前提是天津铁路公安处民警,西站派出所的权力来源于天津铁路公安处,虽其不是独立的主体,其有合法侦查权;…"
从公诉人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前提是天津铁路公安处民警,西站派出所的权力来源于天津铁路公安处",因此"其有合法侦查权"。
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十分幼稚和可笑,其不合法以及不合逻辑处有以下几点:
1)公诉人说"西站派出所的权力来源于天津铁路公安处"。实质上任何公权力,其来源都要按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授权,而非来源于某一机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孙希权检察官关于"权力来源于天津铁路公安处"的说法太过张狂可笑。
2)公诉人说"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前提是天津铁路公安处民警,虽其不是独立的主体,其有合法侦查权"。众所周知,派出所民警不能等同于公安处民警,这是偷换概念,从实体上说两者是种属关系,公安处民警是种概念,派出所民警是属概念,公安处民警包括派出所民警,但派出所民警绝不能包括公安处民警,是不能取代公安处的。否则,公安处为何分设各科室?由《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中法律规定可知,派出所民警和公安处民警各司其职,有其不同的工作范围,不能相互取代。因此,派出所作为公安处下属一个职能机构,自有它的专职职能,是不能取代公安处所设各职能部门的所有职能的。
对于铁路派出所警察能否越界抓人一事,我前面的博客已述及,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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