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袁军“语录”2

"要求对辩护律师进行强制安检是我规定的,我要为法院的安全负责。""最高法的规定由于时间太久了,已经不适应现在形式的最新要求。"------袁军院长,请您把您高于最高法的最新"规定"拿出来,也让我们这些孤陋寡闻、没有见识的人好好"学习学习",以便今后在你铁路法院好好"遵行"。但既然您的"规定"高于最高法的"规定",看来您所说的是由最高法"任命"的说辞,对您来说,也不过是"高人低就"了。

梁波的控告

刑事控告状: 徇私枉法罪、共同犯罪
嫌疑人海淀区公安范泽公\张征\祖崴等,检察员陈雷等,法官游涛等30多人


控告人(受害人):薛孟春,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安宁里小区南区2号楼1510,电话13311060705,是受害人梁波的丈夫。
受害人(被告人、上诉人) 梁波,女,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新闻学硕士,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住所同上。现被非法羁押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因病重被转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医院(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3601062745。


被控告人(共同犯罪嫌疑人)共30多人:
1、公安侦查、鉴定、审批人员24人:
(1) 海淀区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警察13人: 范泽公、刘广、祖崴、张征、孙凤鸣、王林、王春祥、王宝林? 付舒宇?
梁宇,该所批准立案人孙涛、张春海?该派出所长期专职聘用见证人侯长海。
(2) 海淀公安分局科技信息通讯处勘察警察2人:张德宇? 伍伟。
(3) 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警察3人:朱秀云、姚波、韩杰。
(4)北京市公安局6人:预审警察滕静、李利、张璐、王宇,提请批捕经办人王迪、审批人董俊杰。
2、海淀区检察院陈雷(起诉处副处长)、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决定逮逋和决定起诉的负责人(如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等);
3、批准对梁波逮捕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责任人员。
4、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本案审判人员3人:审判长游涛、人民陪审员刘凤美、董惠玲,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其他共同犯罪嫌疑2人:
(1)陈允锋,男,汉族,1964年出生,中央民族大学的文传学院副院长、教授。
(2)林海萍,女,汉族,31岁,中央民族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
涉嫌犯罪事实:
2009年5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受害人梁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5月19日刑事拘留、5月31日取保候审;2010年4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提请批捕,4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当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逮捕;8月20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立案;9月8日开庭审理,10月22日,海淀区法院宣判梁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海淀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海刑初字第3112号]认定梁波犯罪的主要事实,是2009年3月9日上午梁波向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因她以前"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现仍然传播邪教宣传品",故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梁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经查该两高司法解释条文为:"(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一、本案30多位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明知指控梁波犯罪的事实是伪造的,仍然坚持对其非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指控和判决梁波有罪的主要事实是梁波传播邪教宣传品,是指她向陈允峰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主要证据是被控告人陈允锋和林海萍的询问笔录、被控告人范泽公和张征2010年4月13日所作的《办案说明》。
陈允锋在万寿寺派出所警察范泽公、刘广2010年4月6日所作询问笔录中称,2009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一位他不认识的女士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文学与传播学院教学楼1336室与其搭讪,"刚聊了几句她就从包里拿出一张光盘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还说让我看一看,说完后她就离开了,我一看她放在我桌上的光盘,就觉得是法轮功内容,当时就通报了保卫处,并把光盘交给了保卫处。之后听保卫处说那张光盘的确是宣传法轮功的。问:当时她散发光盘时你办公室还有其它人吗?答:没有"。2010年4月13日的陈允锋的辨认笔录记载:"辨认人陈允锋虽然叫不出该女子的名字,但其可以认出该人的模样……陈允锋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了一遍,然后指出,1号照片中的女子(本案嫌疑人)就是在于2009年3月9日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文传学院办公室向其散发法轮功光盘的人"��指的是梁波。
林海萍在2010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王宗恒、李利所作其询问笔录中称,"2009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梁波到我校文华楼文传学院陈允锋副院长办公室向陈允锋副院长散发了一张法轮功光盘,梁波散发完光盘就离开了,陈允锋副院长将这一情况上报了我们保卫部,并将梁波向其散发的光盘上交我们保卫部……光盘的内容我看过是法轮功晚会方面的内容……我当时确定没留意光盘是什么格式,可能民警当时问我时,我以为那是VCD格式,就说成是VCD3,这光盘的格式还是应该以实物为准"。
2010年4月13日范泽公、张征的《办案说明》中称,约一年前的2009年5月18日,他俩从林海萍手中起获2009年3月9日梁波散发给陈允锋的法轮功光盘一张。
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均按照上述证据,认定梁波散发给陈允锋法轮功光盘一张的事实,但该事实是虚假的、伪造的,理由如下:
1、(1)陈允峰说2009年3月9日11时许,他不认识的一个女士在民族大学文传学院办公室向他散发了一张法轮功光盘,说这个散光发盘的人是梁波,应当是虚构的。陈允峰1997年调至中央民族大学文学系(后改为文传学院)、梁波1998年分来该系工作,当时系里仅有20多个员工,到2009年3月9日双方已经在一起共事十多年,彼此非常熟悉,他说不认识梁波或和梁波不熟悉,违反常识,是虚假陈述。(2)3月9日当天上午梁波先后找民族大学保卫部负责人、校办副主任韩国鹏和副校长严玉明等人交涉,根本没有去过文传学院,更没有见过陈允锋,他说梁波在当天上午11时在文传学院向他散发一张光盘是捏造事实。(3)开庭前梁波的辩护人程海律师、李苏滨找陈允锋核实他说梁波向他散发光盘的情况,他也说3月9日上午他把陌生女子向他散发一张光盘交学校保卫部,中午时分警察、保卫部的人拉他一起看了文传学院所在的文华楼全楼监控录像,拟找出向他散发光盘的女士,没有看到当天梁波有进出文传学院的录像画面,充分证明梁波当天没见过他。(4)陈允锋是唯一的"直接"证人,仅他一人的证词,就是这样的证词也没有陈述光盘的尺寸、外观特征(如颜色、字样、图案)等,也没有说将光盘交给保卫处的谁人之手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只是"就觉得是法轮功的内容",中午警察到场也没有做笔录,等等。因为没有其他可信的证据佐证,不能证明那位不认识的女子或梁波向其散发过一张光盘,不能充分证明这张光盘的真实存在;不能充分证明他把这张光盘给保卫处;即使有这张光盘,陈允锋本人没有看过该光盘内容,不能证明所谓上交该光盘的内容涉及法轮功;不能充分证明控方起诉时拟提交法庭的光盘就是陈允锋交保卫部的那张光盘、不能证明该光盘就是林海萍交警察的光盘。
2、林海萍并没有看到陌生女子向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也没有其他证明,她却十分肯定地说是梁波向其散发,没有事实依据,纯属臆测或重复陈允锋的说法。
3、控方指控梁波2009年3月9日向陈允锋散发一张法轮功光盘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该光盘的存在。一方面,控方提举的证人林海萍在2010年5月25日讯问笔录中称,2009年3月9日该光盘当天就交给前来的警察,所以"印象中光盘没有外包装,其他的没有什么印象了","我当时确定没留意光盘是什么格式,可能民警当时问我时,我以为那是VCD格式,就说成是VCD3,这光盘的格式还是应该以实物为准",说明当天保卫部人员就把光盘交警察了。从语气中推断3月9日当时警察是做了讯问笔录的,笔录中说的是VCD3;另一方面,2010年4月13日万寿寺派出所范泽公、张征的《办案说明》称:"民警于2009年5月18日从中央民族大学保卫处林海萍手中起获了梁波于2009年3月9日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13曾散发一张宣传法轮功内容的光盘"。两份证据陈述警察获得或起获这张光盘的时间矛盾。
4、控方提举的此张所谓梁波散发给陈允锋、陈允锋交给保卫处(何人?)、保卫处林海萍交光盘给警察的光盘,期间流转了若干次,其中除了警察以外的经手人有梁波、陈允锋、林海萍,三个人无一人对该光盘的尺寸、外观特征、VCD或VCD3等格式进行确认,只有间接经手林海萍一人称看过光盘内容是法轮功晚会,根本不能证明控方提交法院的光盘与以上三人有关、与本案有关。办案的范泽公和张征等人应该知道怎样固定该光盘的来源、尺寸、外观特征、格式、内容,这些均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常识,一直没去做,明显属于故意造假。
海淀公安分局的立案和侦查行为、海淀区检察院的起诉、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是依据上述明知是伪造的事实一步一步进行的。
5、至于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2009年5月18日梁波在中央民族大学被搜查出的、以及从其家中被搜查出属于她的法轮功信仰书籍、光盘等,无论多少,都是"携带"和"持有"行为,不是传播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这是被控告人都明知的,罗列这些所谓的证据是滥竽充数。
6、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没有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所以指控和判决认定梁波散发所谓邪教宣传品的事实无论有无都不构成犯罪,这也是所有被控告都人明知的。


二、本案公检法办案人员,依法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1、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办案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明知陈允锋向梁波散发邪教宣传品的事实不存在,采取伪造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她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故办理本案的涉嫌犯罪的以下被控告人均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是共同实施的,故涉嫌共同犯罪。
1、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对她实施违法立案和侦查的行为和人员:海淀区万寿寺派出所范泽公、刘广、祖崴、张征、孙凤鸣、王林、王春祥、王宝林?
付舒宇? 梁宇,该所批准立案人孙涛、张春海?该派出所长期专职聘用见证人侯长海;海淀分局勘察警察张德宇?
伍伟;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警察朱秀云、姚波、韩杰;北京市公安局预审警察滕静、李利、张璐、王宇,提请批捕经办人王迪、审批人董俊杰。
2、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违法起诉的海淀区检察院人员:陈雷、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决定逮逋和决定起诉的负责人(如检察委员会成员等);
3、明知梁波无罪,批准逮捕她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责任人员。
4、明知梁波无罪,枉法裁判她有罪的海淀区法院梁波案审判长游涛、陪审员刘凤美、董惠玲,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其他编造梁波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中央民族大学的陈允锋、林海萍。
综上,以上30多个被控告人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非法故意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共同犯罪,严重破坏了刑法、刑诉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的正确实施,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犯了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控告人。
因被控告人涉及批准对梁波逮捕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相关负责人,该院为利害关系单位,故向北京市检察院控告。


此致 检察院
控告人:薛孟春
控告代理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海
2010年11月29日


附代理人律师所介绍信、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


控告人证据目录


序号主要证据名称证明事项证据来源
1

(1)被控告人范泽公、刘广2010年4月6日所作陈允锋询问笔录;范则公、张征、侯长海2010年4月13日对陈允锋所作辨认笔录;
(2)被控告人王宗恒、李利2010年5月25日所做林海萍询问笔录。
(3)案发近一年后的2010年4月13日范泽公、张征的《办案说明》,说明2009年5月18日从林海萍处起获2009年3月9日梁波散发给陈允峰的法轮功光盘一张。
(4)被告人海淀分局预审滕静、李利2010年5月27日的《预审终结报告》;
(5)2010年程海律师、辩护人李苏滨2010年9月3日《律师调查笔录》(一)和(二)各1页及附件:严玉明的《证明》1页、调查录音稿5页及录音光盘1张;
(6)中央民族大学网下载的陈允锋简介;
(7)中央民族大学人事处的2010年5月25日的《证明》,证明梁波1998年到该校任教.
(8)民族大学2002年毕业生左凌仁2010年11月9日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09年3月9日梁波向陈允锋散发一张法轮功光盘的事实是伪造的:
1、陈允锋和梁波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到中央民族大学文传学院工作,两人同事十多年十分熟悉,陈允锋在笔录中称2009年3月9日一位不认识不熟悉的女子(后辨认为梁波)向其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的陈述虚假;
2、控方主要证人陈允锋、林海萍的证词队称梁波散发陈允锋法轮功光盘一张的尺寸、格式、 外观特征(包括颜色、图案和字样等)均无任何陈述,故梁波散发光盘的事实为虚构;
3、《办案说明》称起获梁波散发的陈允峰一张法轮功光盘的时间是2009年5月18日,但当时应当做而未做起获赃物的笔录和封存光盘以固定证据,一年后的2010年4月13日才写《办案说明》、2010年5月25日才做林海萍的笔录,明显造假。
4、梁波和陈允锋是左凌任在中央民族大学学习时的共同老师,梁波和陈允锋很熟悉。海淀区法院


程海律 师


民族大学网站
海淀区法院


2

(1)2009年5月18日祖崴、范泽公、张征、侯长海到梁波家的《搜查笔录》;
(2)公安海淀分局2009年6月2日张海宇?伍伟《电子证据勘查报告》[海公网监勘(2009)011号]关键页;
(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京公刑技鉴(电)字(2009)第52号]关键页。相关被控告人明知指控梁波散发给陈允峰一张法轮功光盘或邪教宣传品为虚假事实,明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仰法轮功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仍然对其家庭进行搜查、未经核实光盘的真实来源对该光盘进行勘查和检验,目的是欲非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海淀区法院
3(1)2009年5月18日祖崴、张征的《呈报立案报告书》,张春海?张涛批准立案;
(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决定书[京公海国字(2009)025号];
(3)北京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京公(2010)212号],经办人王迪;
(3)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书[京检一分批捕(2010)76号];
(4)海淀区检察院起诉书[京海检刑诉(2010 2409号)];
(5)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海刑初字第3112号]
。相关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明知指控梁波犯罪的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的事实是伪造的,明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仰法轮功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仍然对其家庭进行搜查,对其刑事立案、逮捕、起诉和一审判决,非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海淀区法院

控告人:薛孟春
控告代理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海
2010年11月29日

枉法者不追究,维权者遭强制

枉法者不追究,维权者遭强制
11月29日,是王宇被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枉法裁定"过失致人重伤"成立的第11天。也是王宇被非法羁押的第355天。
根据《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了控告北京铁路中级法院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恶劣行径,根据以袁军为首的铁中院法官们枉法裁判的实际,我和野靖环大姐、郑威大姐等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铁道部进行控告。但是,铁道部却没与任何人出来接待,更别说"负责处理"了。就算在菜市场,见到来客,也会有人向你吆喝。可是,在喏大的铁道部,连个接待的人都没有。难道这个政府部门还不如菜市场?更有甚的,他们还找来羊坊店派出所警察,采取扭胳膊、卡脖子等暴力手段,强制将野大姐、杨大姐两位60来岁的老太太拖进警车,带到派出所。
我们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的。他们呢,却采用土匪的行径,连法律的外衣都不披了,赤裸裸的粗暴干涉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

张格非所谓“同事”张龙“证言”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08年9月20日16时0分至2008年9月20日16时30分
地点天津西站客运室
侦查员姓名、单位 韩建春、周杰 际西站派出所民警
记录员 韩建春 单位 同上
被询问人 张龙 性别 男 年龄 47 单位 天津西站
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 门开江南里23门103
联系电话 13207568934
问:我们是天津铁路公安处的工作人员,找你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如实讲,做伪证藏匿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了吗?
答:我听清了

问:讲一下你的职业?
答:我是天津西站客运职工。
问:你认识张格非吗?
答:认识,张格非今年20来岁,他也是西站客运职工,他是2007年5月份上班的,我们始终在一班,是客运乙班。
问:张格非工作期间表现怎样?
答:表现不错。
问:张格非的身体情况怎样?
答:他身体挺好的,基本没请过病假。
问:张格非在工作期间,他的听力怎样?听力有问题吗?
答:他的听力很好,没有发现他的听力有什么问题,很正常。
问:你以上讲的属实吗?
答:属实。
以上材料给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张龙 08.9.20

张格非老师杨跃红“证言”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08年9月12日9时30分至2008年9月12日10时0分
地点天津北洋职业 处
侦查员姓名、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朱振江、马建民
记录员 朱振江 单位 同上
被询问人 杨跃红 性别 女 年龄 50单位 天津市北洋职专教师
住址 天津市河北 白北里4-5-20 联系电话 86513249
问:我们是天津铁路公安处的工作人员,向找你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如实讲,做伪证藏匿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了吗?
答:我听清了
问:你认识张格非吗?
答:认识。张格非是我们学校的2005级学生,是我们学校国际商务职三.1班的学生。
问:张格非在你们的学校,上学期间的表现如何?
答:张格非在我校上学期间表现不错,2008年毕业后我们学校把他推荐到天津西站工作,我们学校提前一年多推荐的,等于2007年他就工作了。
问:张格非在你校上学期间的身体情况如何?
答:他的身体良好。
问:张格非在你校上学期间,他的听力有障碍吗?
答:他在上学期间她的听力没有障碍,他在教室里上课时坐在后排。
问:?你以上讲的属实吗
答:属实。


以上看过属实。
杨跃红
08.9.12

张格非老师穆彩霞“证言”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08年9月12日11时0分至2008年9月12日11时30分
地点天津北洋职业 处
侦查员姓名、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朱振江、马建民
记录员 朱振江 单位 同上
被询问人 性别 穆彩霞 女 年龄 27单位 天津市北洋职专教师
住址 天津市河北 天穆镇外园1-6-21 联系电话 86513249
问:我们是天津铁路公安处的工作人员,向找你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如实讲,做伪证藏匿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了吗?
答:我听清了
问:讲一下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是天津市北洋职专教师。
问:你认识张格吗?
答:认识。张格非是我们学校2005级国际商务职三。1班的学生,当时我是他的班主任,他应该2008年毕业,但是我们学校于2007年5月份推荐他到铁路天津西站工作。
问:张格非在你们学校上学期间表现如何?
答:张格非在我校上学期间表现不错。
问:张格非在你们学校上学期间身体情况如何?
答:他的身体良好。
问:张格非在上学期间,他的听力有障碍吗?
答:他的听力没有问题,他因个比较高,上课时坐在教室的后排。
问:你以上讲的属实吗?
答:属实。

以上看过属实。
穆彩霞
0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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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2010年11月28日星期日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袁军“语录”

"我是最高法任命的,铁道部管不着我"------袁军院长,不管您是谁任命的,但作为中级法院的院长,是让您执法的,而不是披着法律的外衣,违法办案,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

76岁老人自杀,警察抢尸

19日晚,湖南常德一位79岁老人在家中自尽,随后大批警察抢走老人遗体,12日老人砸了桃源县县委书记家的玻璃。家属对警方自杀结论有疑问,警方否认派人监视老人,老人正在读大学的孙女提倡理性上访,但被告知无用。目前,官方将遗体归还并要求家属不得抬尸上访。(11月26日《
京华时报》)

  通常,一听到老人自杀,一听到警察抢尸体,一听到对县委书记动粗,一听到群众上访被阻止,随之,在一种仇官心理的催化下,人们愤怒的潮水就开始漫过理性的河堤,把所有的矛头指向政府,把所用的同情施舍给"群众"。其实,这样一来不但于事无补,反而在一种网络暴力的袭击下,让事态扩大化和严重化,最后左右了事件的处理结果。

  79岁老人在家中自尽,大批警察抢走老人遗体,看似是官民之间的上访纠纷,其实是一场官商之间的纠纷,说的牵强一点的话,也可以认为是官官之间的纠纷。整件事情存在着三大疑点,第一,一个79岁的老人为何胆子如此大?竟然敢砸县委书记家的玻璃。第二,在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老人为何无缘无故的上吊自杀?第三,在并未得到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警察为何从死者家中抢走遗体?如果能揭开这三个疑团,那么,就可以弄清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是是非非就有了一个定论。

  据媒体报道,11月12日下午,李连枝老人家来了一些要债的人,而李连枝认为儿子熊剑平欠债的事是常德市桃源县县委书记郑弟祥一手造成的,就带着一些人来到郑家,苦等无人后,就拿钉锤砸碎了县委书记家的玻璃。这里有两个疑点:县委书记家的门一般都"门庭若市",为何在当日一直紧锁?不难排除被吓跑的可能。而且,李连枝是从何处弄来的锤子?这不排除她随身携带锤子的可能性。试想,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谁敢拿着锤子到县委书记家讨债?更不可能有勇气和胆量砸碎县委书记家的玻璃。

  李连枝并非一般的老百姓,她的儿子熊剑平曾是常德市富甲一方的商人,投资2个多亿建了步行街,而且,熊剑平早年还是常德市房产局局长。从这些信息中可以看出,熊剑平早年已经混到了处级,即和桃源县委书记达到了一个级别,随后,熊剑平又弃官从商,拿出了2亿多元投资修建了商业步行街。这样一个从官场上混过的商业巨头,不可能沦落为受人宰割和欺负的弱势群体。而李连枝之所以敢不顾一切后果的砸县委书记家的玻璃,也源于背后有儿子的强大背景撑腰。

  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势力再大的熊剑平,要想在桃源县搞开发,肯定先得过了桃源县委书记这一关。非常巧的是,熊剑平和桃园县委书记郑弟祥早年曾在鼎城区政府一起共过事,而且在同一间办公室,更巧得是,郑弟祥与熊的妻子石冰是在当地同一个小镇上长大,而且,两家关系非常不错。奇迹般巧的是,2003年,熊剑平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了桃源县桃花源商业步行街的开发权,而负责招商引资的恰恰是郑弟祥。所有的巧合加在一起,可以充分说明,这两个人之间有着某种利益的媾和。

  有这样一句话叫"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如果利益分配不均,即使亲兄弟也会反目成仇。有时,对方为了得到自己不应该得到的那份利益,还会绞尽脑汁的算计和打击报复对方。熊剑平的步行街破产前,熊剑平被桃源警方拘捕,罪名包括虚假注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五项。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此案经相关部门及法学专家论证,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熊在被拘34天后获释,但桃源警方并未撤销该刑事案件。此后几年,熊一直被桃源警方网上通报协查。显然,有一种无形的手,在后面一直打击报复熊剑平。

  弄清楚了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我们能推测出李连枝老人为何要自杀的原因。李连枝的大女儿熊美芬则认为,是有人对其母亲实施监控,导致老人惊吓过度而自杀。这个观点一点站不住脚,因为,已经76岁的李连枝连县委书记家的玻璃敢砸,还怕几个人偷偷的监督她?李连枝去县委书记家的目的就是为了讨债,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出,李连枝自杀的原因定然与讨债脱不了干系。而之所以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自杀,其原因无非有两个,其一,李连枝听到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消息,为了保护自己的亲人就选择了自杀;其二,李连枝可能发现水很深,所以就用自杀来制造轰动,惊动上级部门彻查此事。

  至于警察抢李连枝的尸体,其实就是县委书记郑弟祥"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做法,目的是怕事情闹大,导致头顶上的乌纱帽保不住,就动用当地警察,以流氓和土匪的行为,从死者家属中抢走了尸体,以此防止死者家属"抬尸上访",这是一种非常心虚的表现。此举,不但没有平息这件事情,反而弄巧成拙,让这种丑行一下子暴露在了光天化日之下。因此,这件事的根源并非是官民之间的上访问题,而是官商之间的一场恩怨情仇,一场利益的纠葛和撕扯,所以说,我们要理性的看待这件事,到底谁是谁非,法律自然会给予一个公道的判决。

2010年11月27日星期六

11月26日,电话询问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铁检分院控申处赵处长告诉我,我的举报材料已经移送给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由该院举报中心宋检察官具体办理。我以后可直接与宋检察官联系,他的电话:02226182000。
11月26日,我打电话给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举报中心。接电话的正是宋检察官。他回答我说,已经收到了我的控告信,会认真调查、处理,并会将处理结果通知我。

拷问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良心

拷问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良心
11月24日下午,我们一行20人日来到铁道部,要求铁道部免去袁军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职务。因为在王宇案中,是她干预下级法院,对王宇案作出枉法判决;是她指示铁中院合议庭维持了天津铁路法院的枉法判决。她不但袒护铁路系统内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还公然指使一批不明身份人员对前去参加旁听的王宇案关注者进行殴打和拘押。
铁中院荣鹏副院长前来接待,他说他是代表袁军院长来的。他表示,袁军院长说了,就算她下台,我们不也得去北京高法进行申诉去吗?来铁道部也没有用啊。
但是,之所以来铁道部,我们就是要揭露真相!揭露北京、天津两级铁路法院的丑恶!在他们的残酷迫害下,我们一家遭受到了怎样的痛苦。他们这样对待一位柔弱的女性,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良心何在?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11月25日,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接待日记

11月25日,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接待日
11月25日,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检察长接待日。由于在11月12日,我们在铁检分院控告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韩建春报复陷害时就已经登记,要在检察长接待日来。所以,25号上午九点半,我、野靖环大姐、王玲大姐就来到了铁检分院。最初,还是控申处姓黄的检察官接待我们,没多久,赵处长就陪同一位姓崔的副检察长过来了。我还是就王宇案向他们做了陈述,并要求他们对我举报韩建春作出答复。当野大姐要求他们按照海淀区检察院的形式给我们一份书面答复时,赵处长口气强硬地说:那是他们的样式,和我们没关系。当野大姐反问怎么没关系时,赵处长竟说:你有病啊,不要来这捣乱,这是工作机关。
可是我们并没有捣乱,我们是来举报和反映问题的。我们指出赵处长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及使用了不文明的语言与检察官的身份不符后,他的态度才有了好转。并拿出《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京铁分检举答【2010】1号)答复书。该通知书说已将我的举报线索材料于2010年11月17日移送至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举报中心。
此前,崔副检察长一直就没说话。直到最后,才说了几句,意思是我的做法欠妥,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
我难道没依据法律?他们违法,我还不能控告?我回答他们,如果我控告方式不对,他们也应该接受,不归他们管辖,他们应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单位。而且,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上级机关是他们,他们怎么能说他们没管辖权呢?因为他们对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不但有监督,还有领导关系。不要因为一个系统,你就护短吧?下面,是他们的答复书扫描件。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控告韩建春报复陷害

11月12日,从铁中院和高庭长谈完话后,就和野靖环大姐、郑威大姐,刘巍一起去了铁检分院。一位姓黄的同志接待了我们。我们说明来意以后,他就把控申处一位姓赵的处长找了来。姓赵的处长态度十分蛮横,先是问我们谁懂法律,之后推说铁路公安处只是按照公务员系列走,但是不是公务员,归北京铁路局,这事不能按报复陷害来定。我们到他那里控告不对,等等。野靖环大姐很生气,指出不管对不对,你应该先接下控告,之后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而不应该推卸,并应该给我们文字性的答复。迫不得已,他才答应,接受了我的控告信。以下是控告信内容:


控告信
控告人:包龙军,王宇,电话:13701260332,13911794756。

代理人:刘巍,电话:13911794756

被控告人:韩建春,男,原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现工作于

控告事项
1、 追究韩建春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的韩建春,对曾经控告其渎职行为的北京律师王宇进行打击报复,造假证、越权办错案,致使王宇被关押近两年的时间,此案正在审理中,韩建春的犯罪行为已经显现,望对其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责。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8年5月4日王宇因被天津西站检票员殴打至伤,到西站派出所要求解决纠纷,副所长韩建春接待,但对王宇的态度很蛮横。后王宇又到督察处对韩建春进行投诉。

二、韩建春被王宇投诉后,违法以"个人"名义为"被害人"张格非申请伤残鉴定,并越权调查起此起"重伤害"刑事案件。

韩建春是本案的侦查员,却以申请人的身份为张格非申请鉴定,而且鉴定部门却是一个没有鉴定资质的组织。

另外,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的规定。2008年10月14日立案时,王宇案已经定为"重伤害"刑事案件,韩建春所在的派出所已经无权侦查此案。

三、在韩建春所组织的辨认程序中,辨认对象为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但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误导辨认人指认九号照片。

四、 抓捕程序不合法

在2008年12月10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所出具的"案件来源"称:"2008年12月9日20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民警谷卫东、牟志军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门2301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23时许将王宇带回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

韩建春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却在没有北京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实施异地抓人。在"抓获"之前也没有出示逮捕证、拘留证或者其他手续,便将王宇"抓获"。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在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的韩建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根本就不是一个有多年经验的警察所犯下的失误,完全是打击报复的动机,因此,请求依法对韩建春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维护公平正义。

控告人:包龙军、刘巍

2010年 11月 12日

2010年11月25日星期四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宇,女,一九七一年五月一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15220119710501254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立清路6号院3号楼1门2301室(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46号1单元60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被天津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00八年五月三日二十一时一分,天津西站客运计划室接到K256次旅客列车列车长电报,电报显示该次列车旅客超员,鉴于此依照有关规定,天津西站决定五月四日停止发售该列车站台票。五月四日七时许,K256次列车到达天津西站,西站工作人员多勇卫、张家威、张格非、王素琴在天津西站候车室内检票口处为旅客检票,被告人王宇持T64次列车站台票欲进入站台送朋友上车,被害人张格非在检票中发现王宇并无列车车票后遂要求其退出站台。王宇在摆脱阻拦、强行进入站台过程中用左手击打了张格非的右脸耳根部位,造成张格非右耳耳聋,经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鉴定:张格非的右耳伤情,已构成重伤。后又殴打前来劝阻的多勇卫、张家威等人,并将多勇卫推倒,造成多勇卫臀部挫伤。经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鉴定:多勇卫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被告人王宇在其现住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张格非、多勇卫陈述、证人张家威、王素琴、郭维明、郭军、包龙军、杨跃红、穆彩霞、张龙证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孙希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检定所给多勇卫做的“鉴定”

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检定所
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
天津公(技)鉴(法医)字【2008】020号
一、委托鉴定单位及委托人: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 韩建春、曹世春
二、委托时间:2008年7月3日
三、简要案情:2008年5月4日7时30分许,天津西站上行进站口K256次列车(宁波�包头)旅客进站检票时,旅客王宇持非当次列车站台票进站时被客运员多勇卫拦住,该王宇将多勇卫推倒,后多勇卫被送往医院治疗。
四、检验对象:姓名:多勇卫,性别:女,出生日期:1958年7月14日;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东风里69号2门101;职业:天津西站客运车间客运员。
五、送检材料:诊断证明书二份、门诊病例一本、X光片两张、X光检查报告单一页。
六、鉴定要求:根据送检材料对该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七、检验时间:初次检验:2008年7月3日
八、检验地点: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
九、检 验:
(一)主诉:被他人仰面推到,摔伤骶尾部,现受伤处疼痛,活动受限。
(二)一般检验:神清语畅,检查合作,能正确叙述受伤经过,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眼球活动动自如,无震颤。生理发射存在,病理发射未引出。
(三)损伤检验:
左臀部压痛明显。
(四)病例记录: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4日多勇卫门诊病历骨科记录示:主诉:被人打伤1小时。查体:骶尾部压痛,略肿胀,未及明显骨擦感,未见淤血,肿范围约15*15厘米。尾骨像:未见确切骨折。诊断:尾部外伤,软组织挫伤。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27日多勇卫门诊病历骨科记录示:主诉:骶尾部损伤3周。查体:骶尾部疼痛。X光片报告:骶尾部未见明显骨折。诊断:骶尾部挫伤。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24日多勇卫X线检查报告单(X线号:950614),骶尾部正侧位片,印象:骶尾部未见明显骨折。
(五)诊断证明: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二00八年五月四日多勇卫诊断证明书(C
N0:0116892):诊断:尾部外伤,软组织挫伤;诊断:臀部略肿15*15厘米,头外伤后头晕、头痛、枕部头皮有压痛,头CT:颅内未见明显异常;诊断:头外伤后反应。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多勇卫诊断证明书:诊断:骶尾部挫伤,骶尾部及左臀部18*20厘米大小肿胀,皮下瘀斑,压痛。
十、鉴定意见:
伤者多勇卫天津市人民医院二00八年五月四日诊断证明书(C
N0:0116892)诊断的臀部15*15厘米挫伤的伤情,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四条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轻微伤。


鉴定人:天津铁路公安处 法 医 师 丁剑

复合人:天津铁路公安处 主 法 医 师 屠梦俊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检定所对张格非的“鉴定”

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检定所
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
天津公(技)鉴(法医)字【2008】022号
一、委托鉴定单位及委托人: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 韩建春、曹世春
二、委托时间:2008年7月3日
三、简要案情:2008年5月4日7时30分许,天津西站上行进站口K256次列车(宁波�包头)旅客进站检票时,旅客王宇持非当次列车站台票进站时被客运员张格非拦住,该王宇将张格非打伤,后张格非被送往医院治疗。
四、检验对象:姓名:张格非,性别:男,出生日期:1988年6月14日;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佳园北里63门501号;职业:天津西站客运车间客运员(实习生)
五、送检材料:诊断证明书四份、门诊病例三本、住院病历复印件六页、CT光片一张、CT检查报告单一页、ABR
检查单三份、阻抗报告单一页、耳声发射报告单一页、测听室纯音测听报告两份。
六、鉴定要求:损伤程度鉴定。
七、检验时间:初次检验:2008年7月3日
二次检验:2008年10月9日
八、检验地点: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
九、检 验:
初次检验:
(一)主诉:被他人击伤右耳,伤后头痛、头晕、耳鸣、伤后三小时耳鸣逐渐消失,出现右耳听力减退,现右耳耳聋,时常头晕,有嗜睡症状。
(二)一般检验:神清语畅,检查合作,能正确叙述受伤经过,问话中有左耳寻音动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眼球活动动自如,无震颤。生理发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三)损伤检验:
双耳外耳道通畅,无异常分泌物,鼓膜完整,右耳音叉测听听力丧失。
(四)病例记录: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4日张格非门诊病历耳鼻喉科记录示:主诉:右耳外伤后2小时,觉右耳嗡鸣、听力减退。查体:右耳鼓膜完整、后边缘充血、右耳听力明显下降右耳纯音测听+阻抗:双耳A型图,右耳同对侧及左耳对侧蹬骨肌发反射未引出。右耳骨气导一致下降,总医院行ABR检查。诊断:感音神经性聋(右)。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8日张格非住院病历耳鼻喉科记录示:主诉:右耳外伤一天。现病史:患者于入院前4天因纠纷致右耳外伤,伴耳鸣、头晕、头痛,无意识丧失、无恶心、呕吐,就诊于我院急诊行听力检查示:右耳感音神经性聋,予扩血管、营养神经活力,并于外院行ABR查示:右耳耳蜗功能异常,为求进一步诊治遂入院。患者自发病以来精神好、食欲好、饮食大小便正常。查体:专科情况:耳:双外耳道畅,鼓膜完整,标志清,未见穿孔,无异常分泌物。乳突无压痛。辅助检查:ABR示:右耳耳蜗功能异常。初步诊断:右耳外伤,感音神经性聋(右)。住院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行鼓膜摄像示鼓膜完整,于外院行颞骨CT无明显异常,予营养神经,改善内耳循环,短期激素及对症治疗11天,复查测听于入院时测听比较无明显改善,患者要求出院。出院诊断:右耳外伤,感音神经性聋(右)。出院时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好,体温正常,右耳听力无明显好转,今日出院。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4日张格非阻抗报告单:右耳同对侧及左耳对侧蹬骨肌反射未引出。
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2008年5月6日张格非ABR检查单示:右耳最大输出未引出波形。
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耳鼻喉科听力检测中心2008年5月6日张格非耳声发射检查报告单(检查号:0000620):右耳8000Hz引出但幅值下降,其他各频率均未引出,左耳各频率正常引出。印象:右耳耳声发射异常,左耳耳声发射正常。提示:右耳耳蜗功能异常,左耳耳蜗功能正常,敬请结合临床。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9日张格非纤维喉镜检查诊疗报告单(检查号NJ00006007):印象:右耳鼓膜完整,标志清,未见穿孔,无明显异常分泌物。
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2008年5月15日张格非CT检查报告单(ID号435726;检查号435726)印象:1、颞骨CT扫描检查未见异常;2、两侧筛窦炎;3、右下鼻甲增大,请结合临床。
(五)诊断证明: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二00八年五月四日张格非诊断证明书(C
N0:0116894):诊断:右耳外伤后2小时,右耳鼓膜完整,阻抗:A型(双耳),右耳同对侧及左耳对侧蹬骨肌反射未引出。纯音示:右耳骨气导一致下降。诊断:右耳感音神经性听力下降。总医院行ABR:右耳耳蜗功能异常,左耳正常。
阅天津市人民医院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张格非诊断证明书(住院号:64535):诊断:右耳外伤,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二次检验:
(一)主诉:现右耳耳聋未改善,时常头晕,有嗜睡症状。
(二)一般检验:神情语畅,检查合作,能正常叙述受伤经过。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眼球活动自如,无震颤。生理发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三)损伤检验:
肉眼检查:双鼓膜正常。
(四)病历记录:
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2008年7月10日张格非门诊病历耳鼻喉科记录示:右耳外伤2月,诉听力下降。查体:右外耳道通畅,鼓膜完整,标志清。纯音测听:右耳全聋。阻抗:双耳A型图。ABR示:V波反应()左耳12dB,右耳最大输出未引出V波。40Hz示:左耳500Hz反应()8dB、
1000Hz反应()12dB,右耳500Hz反应()72dB、1000Hz未引出。
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2008年8月25日张格非门诊病历耳鼻喉科记录示:双耳道畅,鼓膜(-)。电测听+阻抗提示:右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ABR示:左耳反应()12dB,右耳未引出波形。40Hz示:左耳500Hz、1000Hz反应()12dB,右耳500Hz反应()72
dB、1000Hz反应()68 dB。
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2008年7月10日张格非ABR检验单示:V波反应():左耳12
dB,右耳最大输出未引出V波。40Hz:左耳500Hz反应()8 dB 、1000Hz反应()12 dB,右耳500 Hz反应()72
dB、1000 Hz未引出。
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2008年8月25日张格非ABR检查单示:V 波反应():左耳12 dB,右耳为引出波形。40 Hz示:左耳500
Hz、1000 Hz反应()12 dB,右耳500 Hz反应()72dB、1000Hz反应()68 dB。
(五)诊断证明:
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二00八年七月十日张格非诊断证明书(C
N0:0116001):诊断:右耳外伤2月,司法鉴定要求听力检查。ABR示:V波反应():右耳最大输出未见V波,左耳12dB,40Hz示:右耳500Hz反应()72dB、1000Hz
最大输出无反应,左耳500 Hz反应()8 dB、1000 Hz反应()12 dB。纯音测听:右耳全聋。阻抗:双耳A型图。
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张格非诊断证明书(C
N0:0116003):诊断:电测听+阻抗示:右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ABR示:左耳反应()12dB,右耳未引出波形。40Hz示:左耳500
Hz、1000 Hz反应()均为12 dB,右耳500 Hz反应()72 dB、1000 Hz反应()68 dB。
十、分析说明:
(一)张格非伤前所在学校天津市北洋职专任教教师杨跃红、穆彩霞反映:"张格非在校期间听力没有障碍。"伤前在单位天津西站客运车间职工张龙反映:"张格非工作期间听力没有障碍。"
(二)张格非被击伤右耳后头晕、耳鸣,伤后三小时耳鸣逐渐消失,出现右耳听力减退。查体:右耳鼓膜完整、后边缘充血,ABR检查右耳最大输出未引出,右耳为重度聋,损失在100分贝。
(三)结合伤前情况,临床症状,辅助检查,张格非右耳耳聋符合外伤后引起。
十一、鉴定意见:
伤者张格非右耳的伤情,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


鉴定人:天津铁路公安处 法 医 师 丁剑
复合人:天津铁路公安处 主检法医师 屠梦俊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11月24日,记事

上午,去了朝阳法院,在朝阳法院信访接待处,野靖环大姐她们作风犀利,使想把我们唬走的信访接待人员被迫沟通,明天下午安排执行庭人员专门接待,解决问题。
下午,又来到铁道部。这回,铁道部谁也不出来了。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荣鹏副院长被叫来了,他来没用呀,什么也解决不了,我们都没人理他。因为我们的要求就是几点:1、袁军下台;2、袁军不下台,我们天天来;3、袁军雇凶,殴打公民。荣鹏他解决不了啊,我们相互间没法沟通,所以没得谈。铁道部、北京路局又没人出来,天气又冷,我们没多呆,三点多就走了。但是我们还要去,没给我们解决问题呀,我们会坚持信访!

2010年11月23日星期二

天津市人民医院毕威的“证言”

毕威说:纯音测试设备调试有了问题,时间不准。虽然时隔2年零4个月,她还清楚的记起了机器出问题的时间、修改的内容等等,实在"好记星"!如果她们医院几年来就这几个患者倒是有可能,但那可能吗?下面是她的证言复印件:

2010年11月22日星期一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袁军“语录”

"你的律师都是害你的"、"强制辩护律师进行安检是我定的,我要为法院的安全负责"、"我是最高人民法院任命的,铁道部管不了我"、"王宇案是人民内部矛盾"、"我们会把二审庭审录像发到网上"------以上就是北京铁中院院长袁军在接待我们时说过的话。对于她的话,你是怎么认为呢?忽悠?牵强?无赖?都有吧?!但是我们就是被这样的人领导的法院审判的,你能相信她的公正吗?

2010年11月21日星期日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庭审

11月18号的庭审中,主审法官王鼎曾说过:判断是非要根据一个正常人的源于生活的正常理性,要符合常理。这时,王宇举起了自己细瘦的胳膊,说:看看我这小细胳膊,能"一拳打倒个男的,又一拳打倒个女的"还"上去就给张格非一个耳光,把张格非打倒在地"吗?法官、检察官们呆呆的坐在那里,不言语了。
两位辩护律师又拿出他们的所谓"证人证言"进行批驳,张凯律师把那些证人的证词一段一段的当庭宣读,可笑而荒唐的证言,根本没有正常理性可言,更不符合常理。同时,张凯律师要求对郭军、王力的笔记进行刑事笔记鉴定。这时,检察官王浩山说:对于郭军的证言,我们没采纳。意思说,我们也不认可,还鉴定啥。但是鉴定是为了追究造假,不是你没采纳造假的事就没发生的问题。因为它是公安、公诉部门拿出的重要的"证人证言",你们铁检分院不采纳,当时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可是采纳了的,还说了"不同时机、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看待一件事自然不一样,这恰恰反映了真实和客观"、"除对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出具的津铁公(技)鉴(法医)字【2008】020号和【2008】022号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不予确认外,对其他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在这里我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最初的"重伤害"鉴定是因为鉴定机关没有资质,鉴定不合格,你才不采纳的。那你当初是依据什么抓的人?又依据什么起的诉并对王宇一直这么审判、关押?一审为什么在认定此鉴定不合法的情况下,不依法判决驳回起诉,却在今年的一月主动为张格非申请第二次鉴定?是不是已经先推定了王宇"重伤害"成立,之后再收集各种证据证明自己的推定成立?
如是那样,王宇将肯定逃脱不掉"被有罪"的命运!悲哀的法制!!!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笑的庭审

11月18号的庭审中,主审法官王鼎曾说过:判断是非要根据一个正常人的源于生活的正常理性,要符合常理。王宇举起了自己细瘦的胳膊,说:看看我这小细胳膊,能"一拳打倒个男的,又一拳打倒个女的"还"上去就给张格非一个耳光,把张格非打倒在地"?法官、检察官们呆呆的坐在那里,不言语了。
两位辩护律师又拿出他们的所谓"证人证言"进行批驳,根据证言,根本没有正常理性可言,不符合常理。张凯律师并要求对郭军、王力的笔记进行刑事笔记鉴定。这时,检察官王浩山说:对于郭军的证言,我们没采纳。意思说,我们也不认可,还鉴定啥。但是鉴定是为了追究造假,不是你没采纳造假的事就没发生的问题。因为它是公安、公诉部门拿出的重要的"证人证言",你们铁检分院不采纳,当时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可是采纳了的,还说了"不同时机、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看待一件事自然不一样,这恰恰反映了真实和客观"、"除对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出具的津铁公(技)鉴(法医)字【2008】020号和【2008】022号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不予确认外,对其他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现在我又提了,最初的"重伤害"鉴定都合格,你才不采纳的。你当初是依据什么抓的人?又依据什么起的诉?一审为什么也认定此鉴定不合法,却不判决驳回起诉,却在今年的一月主动为张格非申请第二次鉴定?是不是已经先推定了王宇"重伤害"成立,之后再收集各种证据证明自己的推定成立?
如是那样,王宇逃脱不掉"被有罪"的命运!悲哀的法制!!!

2010年11月20日星期六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荒唐的两级法院

两级法院就是凭以上这些证言,加上两份非法鉴定,定了王宇的罪。
当第一次庭审法庭上张格非现身时,我和王宇发现根本就没见过张格非这个人,和王宇发生冲突的也没有这么一个大个男子、没有监控录像(天津西站为此出过两份矛盾的证明:一说没有;一说虽有,但05年已坏)、没有王宇最原始的2008年5月4日在天津西站做的笔录、没有勘验检查笔录、没有天津西站客运值班记录(天津西站出具证明说:由于时间较长,值班记录没有保存下来);证人、医生、鉴定人员均不到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没有张格非所有原始病历、鉴定材料不齐、警方提供的张格非在天津市人民医院的门诊诊断证明信上明显有后填附内容(2008年5月6日在天津市总医院的检查结果出现在了5月4日这张诊断证明信上)、张格非在人民医院病案室的纯音测试单日期是2004年5月19日的,在法院卷宗中的纯音测试单电脑打印的日期"2008"年的"8"字是明显用碳素笔改过的,警方提供的张格非所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拍的片子上都证明其没有任何外伤;韩建春等西站派出所民警2008年5月4日冲突当天因行政不作为被我和王宇投诉(王宇要求找出打人者,要求打人者给看病,不予理会)、整个"重伤害"的侦查、抓捕、审讯都是由被投诉的这家铁路派出所完成、来北京抓人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公安处司法鉴定所不具备资质;等等、等等,诸多疑点没能合法排除,法院就这么认定了。草率至极!
事实是,瘦弱的王宇被几名铁路工作人员围打,医院给王宇开了3天的休假,因王宇的投诉,铁路方面就让她"休息"了3年,而且是在警察的陪同看护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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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所谓“被害人”张格非的第二份“证言”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008年5月7日10时20分至2008年5月7日11时40分
询问地点: 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
询问人(签名)周杰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
记录人(签名)赵光远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
被询问人 张格非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8年6月14日
户籍所在地 天津红桥区佳园北里63门501
现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芳草园1号楼1门604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方式 13902052585
(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
问:我们是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 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听清楚了。
问:今天我找你来是再向你了解一下2008年5月4日7时10分左右在天津西站候车室内上行检票口处发生的事情的详细经过,请你如实地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
答:我知道,我一定如实地反映情况。
问:你将事情的详细经过讲一下?
答:2008年5月4日7时10分左右,我和同事多勇卫、王素琴、张家威在天津西站候车室内上行检票口处给K256次列车(宁波~包头)的旅客检票,我和多勇卫盯一个口,多勇卫站在检票口的台上,我站在台下,王素琴和张家威盯一个口,王素琴站在检票口的台上,张家威站在台下,当时等着检票进站的人很多,有一个四十来岁的妇女走到了我的面前,她左手拿着一张对折着的站台票似的东西,肩上挎着一个包,她走到我面前也不说话,也不给我看票,就从我身边挤了过去,我一边问她:"同志,你有票吗?"一边伸手拦她,那个女的就用手使劲推我的胸部,我向后退了两步,她又推了我两下,我再拦她,她突然用左手照着我的右脸使劲扇了一个耳光,当时我的右边脸部火辣辣的疼,我用右手捂了一下脸,那个女的又抡起书包砸了我的头部一下,我向后退了两步就摔倒了,我是侧身倒到地上的,身体右侧着地,那个女的还想过来打我,多勇卫和张家威把她拦住了,多勇卫说:"别打了,有什么事跟我说",这时,不知从什么地方跑来个四十多岁的男的,他喊道"怎么了,这是我媳妇",那个女的又用右手照着张家威的脸部捣去,张家威戴的眼镜掉到了地上,那个男子从张家威的背后照着他的后背捣了两拳,多勇卫拦阻他们,那个女的用双手猛推多勇卫的胸部,多勇卫向后退了两步,仰面朝天倒到了地上,眼镜摔飞了,这时,值班员高华云赶来了,把他们制止住了,后来,民警赶来了,把他们带到派出所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问:那个女的怎么打的你?打在了你身体的什么部位?
答:她用左手扇了我右边脸部一个耳光,我的右耳被打伤了,她还用她背的包砸我的头。
问:那个男的打你了吗?
答:没有。
问:你动手打那个女的了吗?
答:没有。
问:多勇卫和张家威动手打那一男一女了吗?
答:没有。
问:那一男一女是什么关系?
答:不知道,我想是两口子,因为我听那个男的喊:"怎么了,这是我媳妇。"
问:那一男一女都有票吗?
答:那个女的肯定没有当次列车的票,我看见她手里拿着一张对折着的站台票似的东西,我想肯定不是当次列车的站台票,因为那天K256次列车超员,停售站台票,那个男的有没有票我就不知道了。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讲的都属实吗?
答:全部属实。

以上材料给我看过,全对。

张格非
2008年5月7日

所谓“被害人”张格非的第一份“证言”

询问笔录 张格非(1)
第一次讯问 (3页)
询问时间:2008年5月6日10时40分至2008年5月6日11时45分
询问地点: 西站值班室
询问人(签名)党杰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
记录人(签名)王力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
被询问人 张格非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8.6.14
户籍所在地 天津红桥区佳园北里63门501号
现住址 同上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方式 13902052585
(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
问:我们是 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
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没有?
答:听清楚了。
问:你是干什么工作的?
答:我是天津西火车站客运服务员。在乙班。
问:2008年5月4日你是什么班次?你在哪个岗位?
答:我是下夜班。在候车室内的检票口。(二站台检票口)
问:夜班应当几点下班?
答:下八点。
问:当天由宁波开往包头的K256次列车什么时间到的西站?
答:正点到的。是早晨7:12点到的。
问:当时你在干什么?
答:我在二站台检票口检票。
问: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我被一个女旅客给打了。
问:什么样子的女旅客?把她的特征讲一下?
答:那个女的1.65米左右,长发,戴眼镜(近视镜)其他没看清楚。
问:那个女旅客有同行人吗?
答:有个男的同行人。 1.75米左右,上身穿了件粉色的T恤
问:那个女旅客为什么打你?讲一下详细经过?
答:K256次要牌旅客进站时,我正常的站在二站台检票口检票,这时,那名男旅客进站,我拦住他找他要票,他说:"车票在后面",这时那个女旅客进来了,手里拿着两张折叠在一起的站台票,我又拦住那名女旅客说:请把您的票出示一下。那名女旅客过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打在了我的右脸上,给我打懵了,那个女的还打我,在我倒退的时候被脚下的台阶绊了一下,摔倒在地上,后来被服务组的高华云和张家威扶了起来。送到了医院。
问:到医院检查后有什么结果?
答:我现在右耳听不见声音,右侧太阳穴处至今还有痛感,而且脑子也痛,左手手腕和左手胳膊肘处疼痛。都有医院诊断证明。
问:那个女旅客打你时你穿什么样的衣服?
答:铁路制服。
问:当时在检票口有几个服务员?
答:我在第一个台,多勇卫在第二台,王素琴在第三台,张家威在台下共四个人。
问:那女的拿着的站台票你看到了吗?是K256次的吗?
答:没看见。K256次列车因为超员停售剪,根本没售站台票。
问:那个女旅客打你时,你还手了吗?
答:没有。
问:K256次检票时,二站台检票口的人多吗?
答:挺多的。得有几十人。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所说的都是事实吗?
答:都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看过全对。
张格非 2008.5.6

“证人”王素琴“证言”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008年5月10日11时10分至2008年5月10日13时30分
询问地点:天津西站派出所值班室
询问人(签名)周杰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
记录员 赵光远 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
被询问人 王素琴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59年1月25日
户籍所在地 天津市河北区小树林大街林新公寓1号楼3门401
现住址: 同上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方式 13802138456
(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
问:我们是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站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
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没有?
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是干什么工作的?
答:我是铁路天津西站客运车间乙班服务组的客运员。
问:2008年5月4日早上7点半左右你当班吗?
答:我当班,我是头天晚上上的夜班,那时侯还没下班呢。我的工作岗位在天津西站候车室内的上行检票口。
问:你看到有什么情况发生吗?
答:我和同事的张格非,张家威,多勇卫在给K56次列车的旅客检票时,有一个女的强行进站,我们拦她,她还打我们。
问:请你将事情的详细经过讲一下?
答:2008年5月4日早上7点30分左右,我和同事的张格非,张家威,多勇卫在天津西站候车室的上行检票口给K256次列车(宁波~包头)的旅客检票,当时检票口外面的人很多,我和张家威盯一个口,我站在检票口的台上,张家威站在台下,多勇卫和张格非盯一个口,多勇卫站在检票口的台上,张格非站在台下,我正检着票,忽然听见旁边的张格非喊了一句:"同志,你有票吗?"因为当时等着检票的人很多,而且平常我们经常遇到逃票的,所以我就忙着检票,没有向张格非他们那个检票口看,过了一会儿,我听见多勇卫喊:"别打了,有事跟我说,"我转过头去看,看见张格非侧身躺在了检票口里面的地上,他是右侧着地,有一男一女站在他旁边,那两个人都是四十来岁,那个女的手里好像拿着一个包,那个女的好像疯了似的还要打张格非,张家威和多勇卫过来劝她,那个女的又向张家威连踢带打,把张家威的眼镜打掉了,掉到了地上,那个男的在张家威身后捣了他的后背两拳,多勇卫劝他们,那个女的又用双手猛推多勇卫的胸部,多勇卫向后退了两步,仰面朝天倒在了地上,戴的眼镜摔飞了,我当时吓坏了,这时我们的值班员高华云来了,把他们劝开了,后来,民警赶到了,把他们都带到派出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问:张格非是怎么倒到了地上的?
答:我没看见,我想应该是那一男一女给打的,因为那个女的疯了似的还要打张格非。
问:那一男一女打多勇卫和张家威了吗?
答:打了,那个女的对张家威连踢带打,好像用右手把张家威的眼镜打掉了,那个男的还在张家威的身后用右手捣了他的后背两拳,那个女的用双手推多勇卫的胸部,把多勇卫仰面朝天推倒了,多勇卫的眼镜摔飞了。
问:多勇卫和张家威动手打那一男一女了吗?
答:绝对没有。
问:那一男一女有车票吗?
答:我不知道。我想他们应该没有,因为我听见张格非喊了一句:"同志,你有票吗?"
问:那一男一女是什么关系?
答:我不知道。
问:你讲一下当时那一男一女的体貌特征?
答:那个女的四十来岁,身高约1.65米,体态中等,肤色较黑,好像拿个黑色的包。
那个男的四十来岁,身高约1.7米,体态中等,穿什么衣服我想不起来了。
问:你讲一下你和同事的当时的体貌特征?
答:我今年49岁,身高约1.6米,体态中等,穿一身路服。
多勇卫:50岁,身高约1.6米,体态中等,戴着花镜,穿一身路服。
张格非:20来岁,身高约1.8米,体态中等,穿一身路服。
张家威:20来岁,身高约1.72米,体态中等,戴着眼镜,穿一身路服。
问:你还要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讲的都属实吗?
答:都属实。


以上材料给我看过全对。

王素琴 2008年5.10

“证人”、“被害人”多勇卫“证言”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008年5月18日10时04分至2008年5月18日11时50分
询问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东风里69号楼101号
询问人(签名)周杰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
记录员 赵光远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
被询问人 多勇卫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58年7月14日
户籍所在地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东风里69号楼101号
现住址: 同上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身份证号码 120103195807146428
联系方式 13752539954
(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
问:我们是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
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没有?
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是干什么工作的?
答:我是铁路天津西站客运车间乙班客运员。
问:2008年5月4日早上7点多你当班吗?
答:我当班,我头天晚上上的夜班,那时候还没下班,我的岗位在候车室内的上行检票口。
问:那天有什么事情发生吗?
答:那天有一名妇女强行进站,我和同事的拦阻她,她反而动手打我们。
问:请你将事情的经过如实地向公安机关反映,有意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
答:我知道,我一定如实地反映情况。
问:请你将事情发生的详细经过讲一下?
答:2008年5月4日7时10分左右,我和男同事张格非、张家威还有女同事王素琴在天津西站候车室内的上行检票口处检票,当时我们开了两个检票口放K256次列车的旅客进站,我和张格非盯一个口,我站在检票口的台上,张格非站在台下,王素琴和张家威盯一个口,王素琴站在检票口的台上,张家威站在台下,当时等着检票进站的旅客非常多,突然有一个30来岁的妇女从人群后面挤了过来,她从我身边的检票口跑了过去,张格非就跑了几步追上她,问她:"同志,你有票吗?"我当时看那个妇女左肩上背着一个(黑色)的小包,右手好像拿着一张站台票似的的东西,由于距离远我也看不清楚,那个妇女没有说话,抡起她背的小包就向张格非的脸上砸去,张格非向后退了一步,躲开了,那个妇女又用双手猛推张格非的胸部,张格非就被推倒了,他是侧身躺倒了地上,身体的右侧着地。这时,张家威赶紧跑了过去,对那个妇女说:"怎么回事?"那个妇女也没说话,抡起右拳向张家威脸部捣去,正捣在了张家威的眼镜上,张家威的眼镜掉到了地上,张家威用手捂住了眼,那个妇女还不停手,又用手捣了张家威头部两、三拳,我当时非常害怕,赶紧从检票口的台上下来,走过去劝她说:"别打了,有什么事跟我说",这时,从检票口里面的地道下面跑过来一个30来岁的男子,那个男子一边跑一边喊:"怎么了?那是我媳妇。"那个妇女突然用左手向我脸部挠了一下,我的右边脸部当时火辣辣的疼,那个妇女又用双手推我的胸部,我就站不稳了,向后退了两步,仰面朝天倒下了,我的头磕到了地上,我戴的花镜也摔飞了,我当然就晕过去去,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才醒过来,看见我们班的值班员高华云站在我面前,我对她说:"别让那个女的走了,她把我给打伤了。"高华云说:"放心吧,民警来了"。我当时才放心了,后来同事的送我去医院看病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问:你和同事的动手打那个妇女了吗?
答:没有,我们始终没有动手,始终是那个妇女打我们。
问:那个男子与你们有身体接触吗?
答:我没看见他动手,后来我就晕倒了,后面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问:那个男子是上车的还是下车的?他是从哪里进的站?
答:我也不知道,他肯定不是从我值岗的那个检票口进去的。
问:他有车票吗?
答:我不知道。
问:他与那个妇女是什么关系?
答:听他说话的意思好像是那个妇女的丈夫。
问:那个妇女有票吗?
答:我想她应该没有票,要不她就不硬往里闯了,我看见她跑进去的时候,右手好像拿着一张站台票似的东西,是反面朝上的,我想那即使是站台票也不是当日当次列车的,因为那天K256次列车超员,停售站台票。
问:你讲一下那个妇女的体貌特征?
答:她30来岁,身高约1.6米,中等身材,留着长发,戴着眼镜,穿着浅色上衣,背着一个黑色的小包。
问:你讲一下那个男子的体貌特征?
答:他30来岁,身高约1.7米,中等身材,好像穿着一件浅粉色上衣。
问:你讲一下你和同事的当时的衣着特征?
答:我今年50岁,身高约1.6米,较瘦,穿着一身铁路制服,戴着一副花镜。
张格非:20来岁,身高约1.75米,较瘦,穿着一身铁路制服。
张家威:20来岁,身高约1.72米,稍胖,穿着一身铁路制服,戴眼镜。
王素琴:49岁,身高约1.62米,稍胖,穿着一身铁路制服。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讲的都属实吗?
答:全部属实。


以上材料给我看过,全对。

多勇卫
2008.5.18

“证人”郭维明的“证言”

注:郭维明这名证人,连身份证件都没留,身份不详。而郭军的签字,字迹与记录人王力的极其相似。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008年5月4日7时35分至2008年5月4日8时00分
询问地点:西站值班室
询问人(签名)党杰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
记录人 王力 单位
被询问人 郭维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44年9月15日
户籍所在地 天津市红桥区燕宇新城97504号
现住址: 同上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方式
(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
问:我们是 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
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力权。,你听清楚没有?
答:听清楚了。
问:你到天津西站干什么来了?
答:我准备乘坐T66次列车去北京。
问:您什么时间到的天津西站?
答:2008年5月4日7:10点左右到的天津西站。
问:您到天津西站后在什么地方候车?
答:我就在候车室出站口的西侧座位上休息。
问:您都看到了什么?
答:有两个青年一男一女在进站时和服务员发生了争吵后看到那个女青年动手打了服务员,那个女服务员被打后头撞到了栏杆,摔倒在地上。
问:那一男一女青年有什么特征?
答:两个人好像是一起的,男的40岁左右,1.70米左右,好像是外地人,说话不是本地口音,外边穿了一件浅色夹克,女的也是40岁左右,1.65米左右,戴眼镜,上身穿浅色夹克。
问:那个摔倒的女服务员有什么特征?
答:50岁左右,穿着铁路制服,身高1.6米左右
问:后来怎样了?打架时间是几点?
答:一会儿警察到了,把双方劝开了。打架时大约是7:30点左右。
问:你以上所说的都是事实吗?
答:都是事实。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全对
郭维明 2008.5.4

“证人”郭军的证言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008年5月14日15时20分至2008年5月14日16时20分
询问地点:西站值班室
询问人(签名)党杰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
记录员 王力 单位
被询问人 郭军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6年3月25日
户籍所在地 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迎水东里17-4-602号
现住址: 同上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120104195603257317
联系方式 23697843
(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
问:我们是 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
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力。,你听清楚没有?
答:我听清楚了。
问:2008年5月4日你到天津西火车站干什么来了?
答:我乘坐早晨7:12点的K256次列车去包头。
问:你到天津西火车站后都干什么了?
答:就在候车室等车,大概7:10点左右,广播K256次列车检票,我就到候车室内的检票口排队准备上车。
问:K256次检票时你都看到了什么?
答:我当时站在队伍的中部,排队检票的大概有50人左右,刚开始检票没多少,我看到在检票口铁栏杆里面有一女同志和一个服务员动手打起来了,那个女同志用拳头将那个男服员打倒了,后来
一个女服务员过来劝架,也被那个女同志用拳头打倒了,就看到这些情况。
问:那个女同志因为什么事情与服务员发生的打架?
答:那个我没听见,当时人多乱哄哄的。
问:那个女同志有什么特征?她有同行人吗?
答:1.70米左右,戴眼镜,其他的不记得了,她有个男同行人,1.75米左右,东北口音,这个男同行人也打了一个男服务员,是用拳头打的。
问:被那个女同志打的男服务员有什么特征?
答:身穿铁路制服,戴眼镜,35岁左右,较胖。
问:被打的女服务员有什么特征?
答:身穿铁路制服,40岁左右,较胖。
问:被女同志同行人打的男服务员有什么特征?
答:身穿铁路制服,30岁左右,1.72米左右。
问:当时打架时服务员动手了吗?
答:服务员都没有动手,只是劝架。
问:你看到服务员被打时,服务员身上有伤吗?
答:没看到有伤。
问:服务员被打倒后你又看到什么?
答:这时警察就到了,我也进站准备坐车就从地道上了站台。
问:当天K256次是正点到的吗?
答:广播里说晚点10分钟
问:你买的硬座还是卧铺,这张车票现在还在吗?
答:我买的是硬座票,现在这张车票没有了。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所说的都是事实吗?
答:都是事实。

以上材料给我看过 全对。
郭军
2008年5.14

所谓“证人”、“被害人”张家威的第二份证言

--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08年10月16日10时05分至2008年10月16日11时50分
地点:天津西站客运值班室
侦查员姓名、单位、 曹士春 天津西站派出所
记录员 韩建春 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
被询问人 张家威 性别 男 年龄19 单位 天津西站客运员
住址 天津河北区昆纬路昆宏里1-4-205 联系电话 13803064457
问:我们是天津铁路公安处的工作人员,今天找你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请你如实回答,不能讲假话,做伪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讲你的职业和具体工作地点?
答:我是北京铁路局天津西站客运车间职工,工作地点在天津西站负责进、出站旅客的检票和引导工作。
问:讲你的工作作息时间?
答:我在客运乙班,上12小时休24小时,白班上早8点下19点30分,夜班上19点30分下8点。
问:2008年5月4日你上什么班,在哪个岗位?
答:2008年5月4日我下夜班,下早晨8点,岗位在二站台检票口。
问:下班前,工作时间发生什么事了吗?
答:那天由宁波开往包头的K256次列车检票时,有一名女旅客无票强行进站,我们班的客运员张格非拦住她,被那女旅客打了,我和客运员多勇卫上前进行劝阻时,那名女旅客也打了我们。
问:K256次列车什么时间到天津西站?
答:正点是7点12分到,7点21分开,那天晚点10分钟。
问:当时发生事情的经过你还记得清楚吗?
答:记得清楚,因为那名女旅客很厉害,谁拦她,她就打谁,所以记忆很深。
问:你把当时的经过详细讲一下,一定要实事求是,要客观公正,你听明白了吗?
答:我听明白了。我会如实反映情况的。
问:你讲吧。
答:2008年5月4日早晨7点10分左右,我和同事张格非、多勇卫、王素琴在二站台检票口负责给K256次列车进站旅客检票,当时张格非和多勇卫负责一个口,多勇卫在台上张格非在台下,我和王素琴负责一个口,王素琴在台上我在台下,我背对着张格非,当时K256次列车超员,停售站台票,当时检票时,旅客较多,都堵在检票口,刚检了一会票,我就听见身后的张格非大声的喊:你没票就不能进站,你出去,然后我就听见一名女旅客大声的说,为什么不让进,你放开我,然后我就听见张格非喊,你回来,出去,当时我只顾着看着我的检票口,也没回头去看,因为在平时检票时,没票想进站的旅客经常有这事常遇上,过了一小会我听见身后进站口里张格非和那女旅客越吵越厉害,那名女旅客已经闯进了进站口,我回过头看了看,看见张格非站在一名长头发戴眼镜的女旅客前面拦着她不让走,那女旅客用手推张格非急着想进站,张格非就用手拉住女旅客的衣袖不让进往外拉,这时我看见那女旅客急了,扬起左手打了张格非一个耳光,打在了张格非右半个脸上,张格非松开拉着旅客的手,并用右手捂住右耳部,这时那名女旅客转身想走,张格非又上前想拉她,那名女旅客就用随身带着的一个女式小书包砸张格非并用手推张格非,张格非往后一退被推倒在地上。这时我就跑了过去,指着那名女旅客问:你要干什么?怎么动手打人?你别走,这时那女旅客情绪很急躁,大声喊:干啥,你们为什么不让我进。我说,你没票就不让进。这时那女旅客还往里闯,我就拉她不让进,她就用双手对我连推带打,我也推她,她在后退时不小心被脚下的小台阶绊倒了,坐在了地上,并顺势踹了我腿一脚,然后站起来,喊到,你敢打我,并用手要挠我脸我躲开了,然后她一拳打在了我的右眼下方,把我戴的眼镜也打掉了,这时,站在台上的多勇卫跑了过来,站在我和那名女旅客之间,伸出双臂拦住她,喊到,别打了,有事和我说。这时不知从哪跑过来一名男青年旅客,喊着:怎么了,怎么了,并说那名女旅客是他老婆。那女旅客指着我喊,他打我。这时那男的就打了我后背一拳,就在多勇卫拦阻那名女旅客时,那女旅客喊到,谁也别拦我啊,谁拦我我就打谁。并用手挠多勇卫,还用双手推多勇卫,把多勇卫推倒在地上。这时,王素琴也过来了,我就进了检票口旁的到补室用电台喊值班员高姐,并通知广播室叫值班民警来,过了一小会高姐和民警们来了,那女旅客还在那骂街,被民警带走了。
问:你被打伤了吗?
答:到医院看了看,只是右眼下方痛,有点肿,医生说是软组织挫伤,没大事。
问:那女旅客有车票吗?有站台票吗?
答:肯定没有车票或站台票,要是有张格非就不会拦她了,当天的K256次停售站台票。
问:当时那女旅客打张格非耳光,你看清打在张格非什么部位了吗?
答:打在了张格非右脸上,具体打在哪我说不好,我只看见张格非被打后用手捂着右耳朵。
问:女旅客打了张格非脸部几下?
答:我只看见打了一个耳光。
问:她丈夫打张格非了吗?
答:没打。
问:讲那名女旅客的特征?
答:约40来岁,约1.62米左右,略瘦,留齐肩长发,戴近视眼镜,肤色一般,上穿一件米黄色上衣,深色裤子,肩挎一深色女式小包,说话东北口音。
问:讲那名男旅客特征?
答:40岁左右,1.75米左右,特征没记住,没看清,他说那女的是他媳妇。
问:如果见到那名女旅客还能认出吗?
答:能认出,印象很深
问:你们当班工作时,穿什么衣服?
答:穿铁路制服。
问:事情发生过程中,你们打那名女旅客了吗?
答:没打,她打我们,我们没还手。
问:你以上讲的全对吗?
答:全对。


以上笔录给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张家威
2008.10.16

所谓“证人”、“被害人”之一的张家威的第一份证言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008年5月10日9时0分至2008年5月10日10时10分
询问地点: 天西所值班室
询问人(签名)卢世利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
记录人(签名)王力 工作单位 天津西站派出所
被询问人 张家威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4月19日
户籍所在地 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昆宏里1-4-205号
现住址 同上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方式 13803064457
(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
问:我们是 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 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没有?
答:听清楚了。
问:把你的工作单位讲一下?
答:我是天津西站客运乙班服务员。
问:2008年5月4日你是什么班?在哪个岗位?
答:我是下夜班。岗位在二站台检票口。
问:夜班下几点?
答:正早晨8:00点
问:由宁波开往包头的K256次列车什么时间到西站?
答:正点是7:12点到天津西站,当天K256次晚点10分钟左右。 →张家威知道晚点而张格非不知道。
问:什么时间开始检票的?
答:是7:10点左右。
问:K256次检票时,你都看到了什么?
答:我看到在一台检票的张格非被一名女旅客给打了,我过去劝架,那个旅客又把我给打了。
问:K256次晚点10分钟你确定吗?
答:我确定。因为广播了。
问:K256次检票时,你在什么地方?
答:我在检票口二台的下边站着。背对着一台检票口。
问:你把看到的经过详细讲一下?
答: 2008年5月4日早晨7:10点K256次刚开始放人检票时,我就听到身后有吵架的声音,一回头看到一台的张格非正在被一女旅客打,先是用手挠张格非,然后给张格非一个嘴巴子,把张格非打倒在地上,我过去劝架,那个女旅客又打我,给我左脸一个嘴巴,又在我右眼下方来了一拳,这时多姨(多勇卫)过来劝架,那个女旅客对挠多姨。我就进道胶室拿X子喊广播报警,经过就是这样。
问:张格非和那名女旅客什么原因发生的争吵?
答:我当时不清楚。
问:那个女旅客有什么特征?
答:1.65米左右,长头发,戴眼镜,上穿一件米黄色的上衣。
问:那个女旅客有同行人吗?有什么特征?
答:还有个男的和她是一起的,特征没记住。
问:报警后你干什么了?
答:然后我就从道胶室出来,拦着那名女旅客别再打架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就都去了民警值班室。
问:K256次检票时,二站台检票口有几个人?
答:张格非在一台,多勇卫在二台,王素琴在三台,我站在二台的下边,共四个人。
问:你当时穿什么衣服?
答:我穿的是铁路制服。
问:当时你身上有伤吗?
答:眼镜被打没了,右眼下方给一拳打肿了,闭眼时还有点痛,换了一副眼镜戴着有点晕。
问:到医院看病,大夫怎么诊断的?
答:大夫说右眼下方软组织挫伤。
问:那个女旅客是本地人吗?
答:不是本地人,听那个女旅客的同行人说话好像是东北口音。
问:那个女旅客打你时,你们还手了吗?
答:没有还手。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你以上所说的都是事实吗?
答:都是事实。

以上笔录我看过 全对

张家威
2008.5月10日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评判”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此次重审二审庭审上,做出了几次评判,其中一个关于让所有证人出庭的评判是这样说的:由于时间太长,证人肯定会因为记忆原因,证言会有不同,因此不同意证人出庭。在王宇案中,给王宇定罪的唯一证人就是这个张家威。对于张家威这名证人,法庭解释说他当兵了,联系不上。就这样就打发了律师的要求。那么我们看看张家威的证言吧:
"问:K256次检票时,你在什么地方?

答:我在检票口二台的下边站着。背对着一台检票口。

问:你把看到的经过详细讲一下?

答: 2008年5月4日早晨7:10点K256次刚开始放人检票时,我就听到身后有吵架的声音,一回头看到一台的张格非正在被一女旅客打,先是用手挠张格非,然后给张格非一个嘴巴子,把张格非打倒在地上,我过去劝架,那个女旅客又打我,给我左脸一个嘴巴,又在我右眼下方来了一拳,这时多姨(多勇卫)过来劝架,那个女旅客对挠多姨。我就进道胶室拿X子喊广播报警,经过就是这样。"


按照张家威说,王宇一耳光就把张格非打倒在地,真是了得!而整个近两年的法庭审判活动,张家威这名"被害人"自始自终不见踪迹,在审判的两年多时间里,一次也没有漏过面,在派出所查其户籍,是注销户口。只有死亡,户籍才被注销。不是被王宇"打"死了吧!这回重审的二审终审法庭上,法官说他当兵了,联系不上。神奇!

11月20日

对了,我们昨天还专门向铁道部北京路局递交了控告信,控告了天津西站对王宇报复陷害的民警韩建春,路局信访主任已经接受了举报信。我们等待他的答复。

11月19日

昨天上午,野靖环、郑威等我们十八人去了铁道部信访,就前天王宇案不让旁听还抓、打野靖环、董前勇等四人一事向铁道部门反映情况。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袁军、副院长荣鹏被路局找来,解答问题。野靖环大姐明确指出,因为所有事件幕后的指使者和支持者就是袁军,"我们告的就是你",你让我们去你铁中院,能解决我们的事吗?
中国的事真怪,如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申诉还要通过原审法院。就像我狠狠整了你,你却要求我对自己进行惩处,可笑!

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

王宇,新社会的“小白菜”

2010年11月18日,邪恶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顾事实与法律,强行维持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枉法裁判!我和我的家人,保持了尊严!枉法的人必将受到惩罚!!!!!!!!!!

包龙军郑重宣告!!!!!!!

今天王宇案因要求旁听被抓人员已恢复自由

今天王宇案因要求旁听被抓人员已恢复自由,警察把她们送到火车站,让她们离开天津。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继续违法阻挠旁听

下午一点继续开庭,除包龙军及其父没有任何人被允旁听。

董前勇律师出来了,正赶回北京

董前勇律师出来了,正赶回北京

天津河北公安分局地址

王串场五号路与革新道附近 

已有十几人去河北分局要人:13651187018李金星

已有十几人去河北分局要人:13651187018李金星

王宇案庭审到现在也没结束

庭审到现在也没结束,外面仍有数十个警察及数辆警车警戒.

紧急通报

野大姐等人被分别关在四个审讯室,旁边即是拘留所.270308及270808警察令其关手机.

阻挠旁听严重违法

有六十个旁听席,只让进去三个人,天津铁路法院阻挠旁听。

警察的私人物品

270446警察把王玲摄相机拿走,离开警车,估计要删除他们今天的精彩表演。董前勇要看车上的报纸,警察阻止,说是自己的私人物品,不让看。王玲说"我的摄像机也是私人物品,你们为什么不还给我?"警察说:"那是别人给我的。"

董前勇律师无故被扣在天津河北分局

董前勇律师无故被扣在天津河北分局,他下午必须在北京宣武法院为当事人出庭辩护。呼吁天津警方停止违法!!

警察不允许去医院治伤

创可帖止不住血,众人要求去医院,警察不允许,说等待上级命令。

便衣实施暴力

穿制服的警察没有实施暴力,从法院中冲出一批便衣,拧胳膊摁头把人塞进地方车,刘秀珍挣扎不上,才被塞上警车。

摄像机被抢

王玲摄像机被便衣抢走,现在270446警察手中。

五个警察看守

五个警察看守。警号270446、27047、271456、271490、27145

刘秀珍受伤

刘秀珍胳膊划破,一直在流血;270471警察拿了创可帖。

野静环,董前勇,刘秀珍,王玲被抓到天津河北分局,关在警车里

野静环,董前勇,刘秀珍,王玲被抓到天津河北分局,关在警车里,五个警察看守。

张凯律师抗议

铁路法院强行复印律师证,张凯律师抗议!

王宇坚持

王宇来了,现场群众高喊:王宇坚持!!

人民法院怕人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所做充分证明一点:人民法院怕人民

法院门口人越聚越多

旁听群众、警察都在增加;警戒线拉到了人行便道上。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如临大敌

我们到法院了,门口静悄悄的;我们刚一下车,法院就涌出一堆警察和便衣。
还有一个警察惊慌地站在车前挡车,态度恶劣,极没教养。

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会见王宇

今天下午,李平贵律师、张凯律师来到天津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会见王宇,为明日庭审做准备。
二位律师已经办完手续进去会见了。

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

11月16日,王宇被天津铁路法院非法拘禁707天

707天,王宇被非法拘禁的时间。天津铁路法院与铁路检察院、铁路公安处沆瀣一气,颠倒黑白,肆意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使王宇身陷囹圄,是可忍,孰不可忍!
尽管在我和亲朋一再要求庭审在北京铁中院法庭进行,但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为了王宇的"安全"为借口,仍决定于2010年11月18日早8点半,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对此,我和家人强烈予以谴责!

2010年11月15日星期一

王宇案于本周四开庭

今天下午,李平贵律师打来电话,说铁中院通知他,这周四上午八点半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王宇案。八点半?随后我给法院打电话确认,确实是。可为什么要八点半呢?明明知道从北京往天津去时间很紧,这不是有意的吗?故意的刁难!
但是,我们不怕社会主义法院对我们的刁难,因为我们是人民。他们的刁难,打不到我们。哈哈,没有困难,创造困难我们也要上。谢谢他们这么早就开庭。

2010年11月14日星期日

我较早的举报材料

公权神圣,岂容乱用

08年5月4日,旅客王宇和丈夫包龙军持站台票送朋友进站,王宇受到检票员的阻拦而发生了冲突,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民警因处理事件不公而被王宇投诉到天津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队。到了08年12月9日,被投诉的警察突然来到了王宇在北京的住所,以解决问题为由,将其骗至天津西站派出所,以涉嫌致人重伤(左手一耳光至张格非右耳不可恢复性感音神经性聋),于12月10日执行刑事拘留。之后,经批捕、审查、起诉,期间三次退侦,四次延期,至今未判。
本案纯系一起人为制造的冤、假案,是天津铁路公、检、法联手上演的一出丑剧。理由如下:
一、程序违法
1、本案从调查取证到异地抓捕,全由没有刑侦资格的、被王宇投诉过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天津铁路西站派出所民警一手包办,且先"取证"后立案,先拘押后补手续。
2、所谓的"受害者"的"人体损伤鉴定",是由没有鉴定资质的天津铁路公安处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且要求鉴定的申请不是由单位而是有该派出所的两位民警以个人名义为所谓的"重伤者"申请的。
二、证据虚假
1、本案中已公认的事实有:A、王宇被打了;B、王宇的丈夫先于王宇进站,事发时不在现场;C、事后,是铁路工作人员将已赶回的包龙军、王宇推进补票室,而非由警察将冲突双方劝开;D、警察到时,王宇、包龙军夫妇已被带进补票室,且K256次列车(她们朋友乘坐的车次)已开走;E、警察对王宇夫妇做有笔录,并记录了二人个人信息。F、事发时,天津西站四名检票员的实际站位为:张格非站一台、多勇卫站二台、王素琴站三台,张家威在二台台下,王宇是从多勇卫的中间检票口检票进的站,迎面冲突的只能是张家威而非张格非;G、检票口前方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摄像头正对检票口。
那些证人的证词置上述事实于不顾,刻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造成证据漏洞百出,根本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且王宇当庭指认,没有见过张格非,和她冲突的不是这个人,法庭竟置此于不顾。对于被告律师关于所有证人出庭的要求,法院亦拒不理睬。
2、公诉人拒不提供事发现场录像、警察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西站职工当日值班记录。物证极其欠缺!
3、为使警察行为合法化、证人证言合理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竟有十几份之多,远远多于证人证言数量。
4、重伤者张格非在人民医院5月4日做检查的单据,不但没有属具日期,而且拼贴添加的内容很清晰,让人一眼就看得出。且印章不全,看不出有"耳外伤"的事实。
三、羁押超期
由于上述原因,至今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无法下判,三次开庭,三次草草收场,庭审时间三次累计不超过七个半点。三次休庭,休庭时间却长达六个半月。时至今日,法院在已超期羁押的情况下,第四次开庭仍无时日。在不能判、不能放的两难处境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采取了拖延战术,并两次驳回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理由为怕她在外危害社会!并均拒绝书面答复!
综上实情,特投诉贵院!敬请关注此事,查清真相,防止公权滥用,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尊敬的


实名举报人:包龙军
联系电话:

姜焕文关于王宇案的举报“天下怪闻:法院以“想象”方式判案”

天下怪闻:法院以"想象"方式判案

司法鉴定"尚未确定"耳聋原因,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拼结联想"决定判决

2008年初夏的一天,北京一女律师在天津西站持"站台票"欲进站送客时,引发一场"检票口"纠纷,以致遭遇因其所谓的"一耳光,打聋一检票员"而被逮捕。在中国政法大学下属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出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的情况之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却以"拼结"门诊和住院病历及对鉴定意见"联想推论"等方式,对一经鉴定意见已无法确定有"打人一耳光"致被鉴定人张格非"终身耳聋"行为的女律师,仍作出了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该判决的定案方式,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今特将该案具体案情和鉴定过程及违法判决,简述如下,以敬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领导及法学界有识之士,予以明察!
一、 女律师持"站台票"进站送人,竟遭到检票员撕扯式阻拦:
2008年5月4日上午7时许,北京律师--王宇和丈夫包龙军到天津西站送一朋友,乘坐K256次列车回北京,包龙军持一张写有T64次列车的站台票,与朋友先进站,王宇也持一张写有T64次列车的站台票,随后欲进站时,被一名女检票员拦住不让她进站,王宇就从检票口挤了进去。她迎面又被一名男检票员拦住后,不分部位(包括胸部)地往外推搡她。王宇非常气愤地说:"你抱我干什么!这么不要脸呢?"于是边挣脱边往里走,在撕扯、推搡中,王宇也不知身后是谁打了他一拳,又被踹了一脚,由于该检票口进去是通向地下通道的带有台阶的一段下坡路,王宇就这样一个趔趄,没站稳摔倒在地。也许是王宇身后那一男一女两名检票员在踢拽王宇过程中用力过猛而摔倒,也许是王宇倒地时带倒了她身后的两名检票员。先于王宇已进入检票口的丈夫,发现妻子未跟上来,在返回检票口时看见一穿铁路制服的男子,正在踢已倒在地上的妻子,即上前制止。紧接着又上来几名铁路工作人员,将王宇和包龙军连推带搡地推进了进站口旁的补票室。一会儿又来了几名铁路民警,不分青红皂白地对王宇和包龙军一顿训斥。并带到天津西站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记下王宇和包龙军的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开具了到天津市人民医院看病的《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王宇和包龙军觉得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处理问题的方式粗暴,偏袒铁路员工,处理纠纷缺乏公正,即先去了天津北站附近的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督察室进行投诉。随后去了天津市人民医院为王宇检查身体。王宇当时的检查结果是多处软组织挫伤伴有头昏,医生给开了药并开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三天,观察情况。
评语:王宇欲进站时,被一名女检票员(多勇卫)拦住不让她进站,而不是一名男检票员(张格非)拦住不让她进站。当时张格非在第一检票口台上负责检票,多勇卫在第二检票口台上负责检票,王素琴在第三检票口台上负责检票,张家威在第二检票口的下面负责维持秩序。事实证明是王宇与在第二检票口的多勇卫发生纠纷,而不是王宇与在第一检票口的张格非发生纠纷。王宇当时没与张格非发生正面冲突,所以,后来王宇在法庭第一次瞅见张格非时,当即表示未见过张格非。至于张格非究竟是否真正耳聋,应与王宇无关。
二、 医院诊断证明存有诸多疑点,铁路公安法医鉴定被确认无效:
2008年12月9日20时许,天津西站派出所韩建春等民警,赶至北京将王宇从家里带走,次日以王宇因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予以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规定,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天津西站派出所办此所谓的重伤案件,亦属于违反规定。另外法院开庭时王宇提出:自己曾向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室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而此后也是同一派出所来京抓她,并让她在该派出所作了第一份笔录。她和辩护律师认为,该派出所应回避。
张格非的医院诊断证明书,涉嫌造假。张格非是于2008年5月6日去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作ABR检查时,提示为:右耳耳蜗功能异常,左耳耳蜗功能正常。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于2008年5月4日为张格非开具的《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第二联位置,天津市人民医院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上,其中写有"总院ABR:右耳耳蜗功能异常,左耳正常"的字样!我们想知道的是为什么张格非于2008年5月6日去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作ABR检查时,提示为:右耳耳蜗功能异常,左耳耳蜗功能正常的检查结果,怎么写在了2008年5月4日天津市人民医院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上了?
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出具的津铁公(技)鉴(法医)字[2008]022号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因其没有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2009)津铁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为不予采纳。
评语:据该判决说,系张格非于5月7日去天津市人民医院复诊时,医生将该ABR检查内容,后填写在该医院诊断证明书上的。此种说法,既无证据证明,亦有悖于规定。
还有该判决,已确定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不予采纳。既是不予采纳,就应当是全部不予采纳,更不存在参考问题。
三、公诉方隐瞒真实证据,法院委托鉴定亦未确定耳聋原因:
包龙军说,2008年5月4日上午7时许,王宇和丈夫包龙军均被带到天津西站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并签字及按手印。而公诉方一直没有向法庭提供该天津西站派出所当时给作出的最原始的询问笔录。后来,公诉方出示了天津西站派出所于2009年9月28日开具的情况说明说,2008年5月4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由于铁路职工和旅客均说身体不适,就为双方开具了就医三联单,故未制作任何调查笔录。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没有最原始的询问笔录的搪塞、敷衍的解释。
2009年9月15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时,王宇的辩护律师要求公诉方,出示2008年5月4日上午7时许的天津西站检票口的监控录像证据时,公诉方举证说:天津西站检票口无摄像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包龙军拍摄的天津西站检票口有监控设备的照片。公诉方无语。2010年3月16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第四次开庭时,法院出示了北京铁路局天津西站于2010年1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天津西站检票口的摄像头早在2005年前就已废弃,无法提供2008年5月4日当天的摄像资料。监控录像是最真实、最客观、最全面、最权威的原始证据。只要播放该现场监控录像,该案发现场的事实真相,即大白于天下。至于该摄像头为何"废弃"了三年多时间,没有修复的原因,天津西站在该情况说明上,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令人对其的情况说明,难以置信。
该判决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在2010年2月26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根据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于2008年10月14日出具的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时,所使用过的天津市人民医院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有关张格非的门诊及住院资料,并参考该检验鉴定书,作出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写道: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但是,目前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极度听觉障碍的程度已达到重伤水平。
四、感音神经性聋的医学常识及其发病原因:
任何人只要上网在百度搜索引擎位置,输入"耳聋"二字,即可搜索到有关耳聋的分类和医学常识及其发病原因、治疗方法等。医学常识:耳聋分为三类:即传导性耳聋(又叫传音性耳聋)、神经性耳聋(又叫感音性耳聋)、混合性聋。
现在,我们针对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及该案判决认定的张格非系因有感音神经性聋,以及重伤的定论,作为本文之重点,予以驳斥。
感音神经性耳聋定义:凡是病变影响耳蜗、听神经及中枢者均为感音神经性耳聋。按病变部位又称,为耳蜗性聋、神经性聋、中枢性聋。感音神经性耳聋是指耳蜗,听神经或听觉中驱等部位的病变,引起对声音感觉和认知功能障碍的听力损失.听力损失是否严重要通过做纯音听力检查和其他检查来确定的。
感音神经性聋的发病原因:1、先天性、2.后天性。后天性有下列几种原因:(1)传染病源性聋;(2)药物中毒性聋;(3)老年性聋;(4)外伤性聋:颅脑外伤及颞骨骨折损伤内耳结构,导致内耳出血,或因强烈震荡引起内耳损伤,均可导致感音神经性聋,有时伴耳鸣、眩晕。轻者可以恢复。耳部手术误伤内耳结构也可导致耳聋;(5)突发性聋:是一种突然发生而原因不明的感音神经性聋。目前多认为急性血管阻塞和病毒感染是引起本病的常见原因;(6)爆震性聋:是由于突然发生的强大压力波和强脉冲噪声引起的听器急性损伤。鼓膜和耳蜗是听器最易受损伤的部位;(7)噪声性聋:是由于长期遭受85dB(A)以上噪声刺激所引起的一种缓慢进行的感音神经性聋。
按WHO ,1980年耳聋分级标准,将平均语言频率纯音听阈分为5级:分别为轻度聋、中度聋、中、重度聋、重度聋:在耳边大声呼喊方能听到,听阈71~91dB、全聋。全聋是指:听不到耳边大声呼喊的声音,纯音测听听阈超过91dB。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委托单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日期:2010年1月28日,被鉴定人:张格非,鉴定目的:
1、张格非的致伤原因;2、张格非的损伤程度鉴定。
我们经对送检材料进行文政审查,并对被鉴定人张格非进行了耳科及电生理检查,经过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制作本鉴定文书。
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23日张格非的出院记录(病案号:64535)载:患者于入院前4天因纠纷致右耳外伤,伴耳鸣、头晕、头痛,无意识丧失,无恶心、呕吐,就诊于我院急诊行听力检查示:右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ABR示:右耳耳蜗功能异常。住院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行鼓膜摄像示鼓膜完整,于外院行颞骨CT无明显异常……出院诊断:右耳外伤,感音神经性耳聋(右)。
该研究所检查记录:被鉴定人张格非现伤后1年零8个月余来我所检查。
电测听检查:气导:右耳全频全聋,右耳对侧各频率声反射均可正常引出。ABR检查:C1CK刺激:右耳95dBnHL(最高输出分贝)未引出明确反应波形。
该研究所 阅片记录: 颞骨CT片(拍于2008年5月15日)示:双侧颞骨骨质连续,鼓室及乳突结构未见异常亦未见异常密度影,听小骨及半规管、耳蜗形态无异常。双侧前庭大导水管未见扩大,右侧颈静脉球窝高位。
该研究所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张格非于2008年5月4日被人打伤头面部。根据现有病历材料,我们检查及阅片所见,分别如下:
根据现有资料和检查情况,被鉴定人张格非既往无听力障碍表现,存在明确的头面部外伤,自诉伤后听力障碍,伤后就诊病历反映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右侧耳蜗功能异常,符合内耳受损的表现;伤后多次耳电生理检查确证右耳极度听觉障碍,左耳听觉正常。所提供影像学资料及相关耳科检查未见明确的可以导致右耳听力障碍的自身因素。
根据现有资料及检查情况,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但是,目前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经行相应对症治疗,目前被鉴定人张格非伤情稳定,具备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条件。现被鉴定人张格非遗有右耳极度听觉障碍。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第四章第十七条标准之规定,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极度听觉障碍的程度已达到重伤水平。
该研究所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但是,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
2、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极度听觉障碍的程度已达到重伤水平。
该研究所鉴定人为狄胜利、王立琴、授权鉴定人王旭。
评语:1、感音神经性聋的发病原因之一,外伤性聋:颅脑外伤及颞骨骨折损伤内耳结构,导致内耳出血,或因强烈震荡引起内耳损伤,均可导致感音神经性聋,有时伴耳鸣、眩晕。轻者可以恢复。耳部手术误伤内耳结构也可导致耳聋。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23日张格非的出院记录和该研究所的阅片记录上,没有发现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存有颞骨骨折损伤内耳结构,导致内耳出血等内耳损伤的任何症状。因此,可以排出外伤性聋的发病原因。2、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委托其鉴定目的:(1)、张格非的致伤原因;(2)、张格非的损伤程度鉴定。仅此两项鉴定目的。该鉴定意见,却写出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没有委托的内容:即该鉴定意见的第1项: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另外,该鉴定意见的第1项内容,显然是其参照张格非于2008年5月4日的就诊资料,推断和想象出来的。绝不是该研究所鉴定人依法及运用科学手段鉴定出来的。这种连小学生都可以推断和想象出来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的鉴定意见,是否有些太荒诞了?至于张格非既往无听力障碍之说,应系张格非自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
该鉴定意见的第3项内容,即是张格非的损伤程度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十七条规定,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该研究所鉴定人电测听检查:ABR检查(应系参考):C1CK刺激:右耳95dBnHL(最高输出分贝)。如果,该检查确实为右耳95dB。按照第十七条规定,肯定符合重伤标准。
但是,最为至关重要的是该鉴定意见的第2项内容,即是张格非的致伤原因,非常明确地指出: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该所谓的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即指张格非耳聋的真实性发病原因。既然,该鉴定意见,都已十分明确地写道: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为了自我解嘲,该鉴定意见说道:感音神经性耳聋的原因十分复杂,现有医学水平有时尚难明确解释所有耳聋的原因,此例临床资料(应系指张格非的就医资料)亦未予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聋从病因学角度给予肯定性结论。在事实上,该鉴定意见已经否定了张格非的耳聋是王宇所致。
那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又根据什么来认定张格非的耳聋是王宇所致呢?
综上所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一份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鉴定意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亦是一份勉为其难、甚为尴尬的判决。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受理该案之后,公诉机关频频"退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申请延期审理等,足以证明其提起公诉时缺乏清楚的事实及证据,越来越陷入尴尬之困境,以致其难以自圆其说。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张格非为右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究竟是真实可信?还是虚假诊断呢?但是,从以上种种事实证明,张格非的右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王宇所为。试问,谁能相信王宇在被众人推搡、拉扯中,就能顺手一耳光,将一身强力壮的年轻男子,打成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更何况,王宇系一戴眼镜的文弱女子!且从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中,也看不出王宇打了张格非!
在中国地盘上,凡是和铁路部门打过官司的老百姓,都知道铁路公检法是一家人。铁路以外的平凡百姓,要想和通过铁路公检法打赢自己有理的诉讼官司,似比登天还要难上几倍!不论怎么说,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几番反复"退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补充证据、法院延期审理的作法,已让人们看明白了,该案其中必有蹊跷之处!究竟谁是该案背后的真正推手呢?谁又能揭示该案形成的真实性因素呢?
为了法律的严肃性,为了揭开张格非的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之真相,我们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铁道部公检法部门,一定能够严格依法办案,认真查明该案的真实案情,敬请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严格秉公断案,依法撤销原判,并予改判王宇无罪!
鉴于本情况反映的篇幅,暂简写至此,如有关部门需要调查核实时,我们即可提供全部事实材料及确凿的证据。对本情况反映的内容,实名情况反映人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尊敬的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实名情况反映人:北京无辜女子--王宇的丈夫包龙军
代理情况反映人:中国民间职业举报第一人:姜焕文
2010年4月20日,写于北京

包龙军手机:13701260332
姜焕文手机:13654904466信箱:jubao007@126.com

附注此举报信抄寄:
尊敬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中央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央纪委驻最高检察院纪检组长莫文秀、公安部长孟建柱、公安部纪委书记、督察长刘金国、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副部长王志国、副部长彭开宙、铁道部纪委书记安立敏、铁道部监察局局长曾祥瑞、铁道部公安局局长姜战林、铁道部公安局政委张庆和、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张建祥、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李永江、北京铁路局局长黄桂章、北京铁路局常务副局长朱惠刚、北京铁路局副局长李兰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袁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检察分院检察长李永杰、北京铁路公安局副局长乔信、副局长黄平等。
新华网、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报、法律与生活杂志、法人杂志、中国铁道报、强国论坛、山东省电视台新闻追踪节目、齐鲁网、齐鲁晚报、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今晚报、大河报、华商报、华商晨报、铁道论坛、红网、北国网、东北新闻网等。

转发“司法鉴定:最坚实的庇护再不容失守”

司法鉴定:最坚实的庇护再不容失守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12 王波
司法鉴定原本应是极端严肃的事,但在浙江省金华市,这事儿看来似乎并非如此。
市民施立新的儿子遭遇车祸后,被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为4级伤残。但应肇事方要求,法院指定天鉴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为了求得一个对儿子更有利的鉴定结果,施不惜托人送了1万块钱,最后出来的结果却是7级伤残。多花了1万块钱,伤残等级却变轻了,施立新不服,愤然举报。与此同时,天鉴司法鉴定所还遭到本所鉴定人和其他被鉴定人的连锁举报。
媒体报道为公众解剖了一只"麻雀"。私盖鉴定人公章、通过"黄牛"从外面拉生意等一出出发生在司法鉴定所的乱象,就这样被拉开帷幕,袒露在世人面前,令人咋舌。有关司法鉴定引发的种种纷争甚至恶性事件,这些年并不少见。发生在金华的这些乱象,看似微不足道,实则足以令我们窥见在一个如此重要的法律环节上,聚集了多少不堪。
如果说在当年轰动一时的"黄静案"里,司法鉴定结论的分歧和反复,让人们看到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那么天鉴司法鉴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则说明在一些人那里,司法鉴定已成为一桩纯粹的"生意",缺乏最基本的程序,专业和技术性更是无从谈起。在讨价还价声中,法律赋予的价值和尊严已荡然无存。
不要忘记,在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社会和所制定的法律程序里,司法鉴定常常被人们视为科学和公正的化身,堪为法庭提供最可靠的证据。对一些当事人来说,它提供的那些冰冷而无情的证据,往往具有最大的说服力,即便面对权势的威逼也毫不褪色。可以这样认为,司法鉴定是许多公民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坚实庇护。
然而这些年围绕着"躲猫猫"等一系列涉及司法鉴定并引起极大争议的案例里,人们对司法鉴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在导演这些悲剧或至少是闹剧的人手里,司法鉴定的科学属性和正义属性俱被剥夺,令其沦为各色权力肆意摆弄的工具。在权力指挥棒的操纵下,司法鉴定随时应其所需,鉴定出的结论枉顾事实,随心所欲,有些甚至荒诞无稽。因其专业性和权威性而被誉为"证据之王"的司法鉴定,就这样在一些人的眼中被视为儿戏,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也一次次伤害着我们这个社会中司法的公信力。
这种伤害已经带来了恶性后果。"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科学公正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在一些地方受到质疑……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等问题,因司法鉴定涉法上访、缠诉时有发生。"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曾这样表示。
最直接承受这种伤害所带来的痛苦和绝望的,是那些期待被法律所庇护的人,尤其是那些毫无反击之力的人。司法鉴定,以及其后的整个法律链条,是他们赖以抗衡加诸自身暴力的最后武器。
不幸的是,常常由于司法鉴定环节出了问题,他们拿着的这个武器,在法庭上进行交锋时失去了应有的威力。法律本身所蕴含的公平和正义,难以伸张。
这是他们的不幸,更是法律的不幸。那些不拿司法鉴定当回事、将其玩弄于股掌间的所作所为,玷污的是科学,伤害的是人心,亵渎的是法律,同时也为这个时代留下一些荒诞的注脚。
从被举报的天鉴司法鉴定所,我们轻易地就能发现一些难以理解的场景。据说,一个遭遇车祸后被该所鉴定为"需要终身完全护理依赖"的人,后来竟被人看到在街头散步。这不由得让另一方当事人开始怀疑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
一个本该属于"板上钉钉"不容质疑的环节,现在乱象丛生,变成一个备受争议的"是非之地"。这无疑是司法鉴定本身的遗憾和不幸。
是时候正视这种不幸了。是时候治理这些乱象了。是时候挽救这一危局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令法律的这个环节失守――必须有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司法鉴定,给那些寻求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人以最坚实的庇护。

转发“难道你们就是传说中的共产党的掘墓人?”

今天晚上派出所的副所长又打电话给我说要找我谈谈,我说不谈了,有什么事就电话里说吧;对方还是想和我谈谈博客的事,说别被坏人利用了(呵呵,除了警察,我还真没看见过几个坏人)。我说我都这么大人了,自己有分辨能力,至于你们公检法干得坏事,只要你们停止违法我不就没说的了。
你们说梁波没事,那为什么百般阻挠律师会见?可见看守所有鬼,有见不得人的地方。第一次海淀看守所的吴群阻挠律师会见时,就是因为梁波被虐待身上有伤,现在阻挠会见说明了什么?
我列举了公检法的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公检法不能遵守现有法律,这让人民很难理解。从我接触的情况来看,海淀的公检法不仅丢了海淀的脸,也丢了北京的脸,因为你们的违法行为都已经到了不要脸的地步了。你们仅仅仗着穿了制服就依仗权势胡作非为,恣意枉法,你们这才是拆国家的台,把共产党往死里整;你们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你们就是传说中的共产党的掘墓人?

2010年11月14日

705天,王宇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非法拘禁的天数。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强奸法律,违背事实,采用拼凑、摘选等拼接联想的方式,对个个证人证言进行有意识的节选,写出了荒唐的判决书,对王宇进行了枉法判决,我们家人极其愤怒!我们会控告,控告那些枉法裁判的人,控告那些肆意践踏法律的人,控告那些制造冤案的人!

2010年11月13日星期六

我较早写的关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超期羁押王宇的控告信

这是天津铁路法院今年1月28日第二次下达延期审理通知书后我写的控告信,后第三次又下达了延期审理通知,我继续向北京高法、最高检、北京市检察院等部门控告,没有任何回音。
控告信

控告人:包龙军,性别:男,1970年2月8日生,工作单位:北京北新和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明天第一城。身份证号:152201197002080010,联系电话:13701260332。
被控告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控告事项:超期羁押。
王宇涉嫌故意伤害一案,2009年12月2日审理期限届满。然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却作出(2009)津铁刑初字第88号《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至2010年1月28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再一次延长了该案的审理期限。控告人认为,两次《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严重违法,粗暴的侵犯了被告人人身自由等各项公民权利。第一次延期该院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却有意规避了该条对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严格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十一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即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延长期限,而不是刑事案件本身审理期限的延长。其第二次的延期决定,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错误的道路上错上加错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根据以上规定,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的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至于"附带民事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继续审理的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
然而,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却以延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为名,在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恶意延长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之后,不但不予改正,在第一次错误延期后,再次对该案又进行了非法延期。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延了又延,其幕后真相是什么?对王宇进行了这么久的非法超期羁押,是谁给他们的权利?
对此,王宇的辩护律师李平贵曾于2009年12月1日指出该院的错误,建议其纠正,并立即对王宇变更强制措施。控告人也曾于2009年12月3日和12月17日分别向该院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该院却依然坚持其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指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办,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于在法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请示、答复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上级司法机关发现下级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是对期限的严格限制,而不是对期限的放纵。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着重指出:"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最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控告,请贵院实施司法监督权,责令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依法撤销(2009)津铁刑初字第88号《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及2010年1月28日的延期决定书,立即释放王宇。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控告人:
2010年1月28日
包龙军手机:13701260332

2010年11月13日

704天,王宇被天津铁路非法拘禁的日子。很早就醒来了,听着外面呼啸的北风,我起了床,天还很黑。
昨天,和梁波爱人薛孟春通了电话,得知还没有梁波的确切消息,律师还是会见不了梁波。不知梁波是否还在绝食,希望看守所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同意律师会见,劝梁波进食。

2010年11月12日星期五

2010年11月12日

703天,王宇被天津铁路非法拘禁的日子。就像浙江慈溪的吴大全一样,法官们也明知道这是一桩冤案,但吴大全报道篇首那张漫画说得明白:"知道你是冤的,但你要没事,对我们的名声不好。"他们的名声,比老百姓的自由、幸福更"重要"!
其实,他们自己心里很清楚,就算是办了错案,追究到他们头上,也顶多就是"扣2分",和迟到2次,庭上抽烟一样的处罚。但他们也要用别人的自由、幸福保自己的"名声"。但这就能保住吗?这则报道也一样,还没过夜,就消失的烟飞云散了,被政府"和谐"掉了。但政府能删掉老百姓心中的痛?他能删去人们心中的记忆?

就像武汉晚报的评价:"...以窝赃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一位法官竟赤裸裸地威胁:"窝藏罪情节严重的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上诉,就判他10年。"...浙江高院相关领导专门要求浙江省公安厅'缉拿发帖人',理由是帖子'泄露了国家秘密'。司法部门不反思自己的失误,并尽力修改挽回,反而动用权力掩盖丑闻,这比错判一个案件更令人震惊,其恶劣比赵作海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2010年11月11日星期四

转载“浙江男子遭刑讯逼供被判死刑 蒙冤入狱后遇真凶 ”

浙江男子遭刑讯逼供被判死刑 蒙冤入狱后遇真凶
2010-11-11 00:00 来源:东北新闻网 新民认证

t.xinmin.cn/

如果蒙冤入狱后,吴大全未在狱中撞见真凶,那么,并未杀人的他,将要在高墙内消耗掉至少20年的时光。

  幸运的是,二审被判死缓的他,在狱中撞见元凶。真凶主动坦白,真相得以大白于天下。

  A

  浙江高院

  确认网帖爆料

  10月底,一则题为《浙江高院制造第二个赵作海案》的帖子,出现在国内一些知名网上社区、微博上。

  网帖称,当时浙江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名叫杨灵方,现任高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冤案发生以后,主审法官杨灵方受到的处罚只是被扣点2分,而这一处罚与浙江高院规定迟到3次,以及提审犯人时抽烟,所受到的处罚完全相同。

  知情人透露,浙江高院相关领导发现帖子后,专门要求浙江省公安厅"缉拿发帖人",理由是帖子"泄露了国家秘密"。

  随后,在许多网站,帖子皆莫名其妙地"打不开了"。奇怪的是,浙江省有关部门既没有出来"澄清",也没有"承认"。浙江高院是否"制造了死刑冤案",一时成为一个悬案。

  10月27日,记者赶赴浙江,对此事展开调查。

  "确有此事。"浙江高院宣传科张兴平告诉记者,"但主审法官杨灵方因公外出不在办公室,所以不能接受采访。"张兴平转述杨灵方的话说:"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

  B

  一审死刑

  棺材都准备好了

  2006年9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吴大全和史毕幺买好了次日去广州的火车票。随后,吴大全和朋友告别。当晚"有点喝高了的"吴大全回到出租屋时,已是凌晨时分。

  那天晚上,垫桥村桥头商店的店主沈秀云被人砍死在店内。

  睡梦中的吴大全被史毕幺的电话叫了起来,出去后,史毕幺说自己杀人了,"把桥头商店的老太婆砍死了"。史毕幺告诉他,9月3日晚,他和陈全(真名班春全)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借着酒劲儿,预谋抢劫。

  第二天一早,吴大全到史毕幺同在垫桥村打工的二叔史文学家取了300块钱。随后和史毕幺到余姚搭上了去广州的火车。

  在火车上,史毕幺向吴大全详细讲述了他的作案过程,并告诉吴大全,砍沈秀云的刀被他扔到了小桥旁边的水井里。

  2006年9月7日,慈溪市警方将史毕幺和吴大全抓捕归案。归案后,史毕幺由于是未成年人,被另案处理。

  2007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蹊跷的是,吴大全从未承认过"杀人"。开庭时,他大声喊:"我没有杀人。"但法官未给他申辩的机会。

  宁波中院在判决书中说:"吴大全虽未准备犯罪工具,也没有直接致人死亡,但其积极实施抢劫,又指使未成年同伙将被害人杀死灭口,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只有初中文化的吴大全,以为判处死刑后,立马就拉出去枪毙,所以,他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而远在贵州老家的母亲,也为儿子准备好了棺材和寿衣。

C

  冤案得以昭雪"实属巧合"

  在律师帮助下,吴大全上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吴大全死缓。

  2007年8月17日,吴大全被送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在经历"屈打成招",一审丢命,二审保命之后,吴大全竟然在监狱里碰到了班春全。此时,班春全已因为另外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判处死缓。

  "你自首吧!"这是吴大全见到班春全后说的第一句话。

  2009年10月14日,浙江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两周后,高院下发裁定书,撤销关于吴大全死刑和死缓的一、二审判决书,发回宁波中院重审。

  吴大全死刑冤案在浙江省公检法系统引起很大震动,但有关部门下发内部通知,不准接受媒体采访。按照网帖说法,吴大全冤案发生后,浙江高院为避免吴大全释放后向新闻界申冤,竟然以其他罪名继续关押吴大全。

  吴大全的死罪没了,"活罪难免"。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窝藏罪对吴大全立案侦查,今年1月20日,慈溪市检察院以窝藏罪对吴大全提起公诉。3月12日,慈溪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

  8月10日,吴大全假释出狱,被法院安排到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打工"。一个死刑冤案,将以这种方式了结。

转发“Twitter,Buzz与Facebook”

Twitter,Buzz与Facebook,我们应该如何使用!有点小小的体会跟大家分享:

1、Twitter,是一个广播是的工具,其特点就是传播迅速,被搜索引擎迅速引用,被大量转发;可fo,可被fo。
但这个工具不适合交互(在这里的交互似乎都是信息碎片),不适合完整表达观点(受字数限制)。需要翻墙使用,也可通过第三方工具使用。

2、Buzz,是Google的微博,没有字数限制,可发图片,适合交互讨论。Gmail邮箱用户可在Web邮箱界面直接开通使用,不需要单独注册;可以发邮件的方式发Buzz,不需要翻墙。可fo,可被fo。
这个工具因为Google的低调和国人对Gmail邮箱的功能挖掘还不够,使用人数不及Twitter和国内微博。

3、Fcebook,交友网站的大成,可涂鸦,可发博客,可发图片,可发视频,可组织活动,可组织团队,交友需要双向确认;有各种应用可供选择;需翻墙使用。

4、我总结的合理方式就是,在Buzz发微博,讨论问题;在Facebook组织团队、组织活动、发视频、甚至写博客等。把Buzz同步到Twitter进行广播,再进一步同步到Fcebook传播给好友。

同步顺序:Buzz--Twitter--Facebook;这样基本的微博发送和探讨不用翻墙就可以实现。

我的Twitter:twitter.com/atomxu,欢迎follow;

我的Fcebook:facebook.com/atomxu,欢迎加好友;


我的Buzz:http://www.google.com/profiles/xuemsell#buzz,欢迎关注!


欢迎朋友们交流使用体会,共同体验互联网的精妙!!

2010年11月11日

王宇被天津铁路非法拘禁702天。强烈谴责!!!

赵连海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大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连海,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身份证号码:11022419720521……,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2号楼四门。曾因犯故意伤害罪1995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2009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0]0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仁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连海及其辩护人彭剑、李方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赵连海于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间,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纠集多人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公共场所,采用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
被告人赵连海还于2009年8月4日,利用社会热点问题,以报案为名,煽动纠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聚集起哄闹事,严重扰乱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连海煽动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连海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辩称:我认为指控我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成立,不存在公诉人所说的利用社会热点问题聚众闹事的行为。赵连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赵连海的活动是毒奶粉受害者正常的维权活动,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流氓动机,且其行为方式和手段根本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依法宣告赵连海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间,被告人赵连海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纠集多人先后在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及河北省石家庄市,采取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连海的供述,证实2008年1
2月间,我在互联网上联系多名"结石宝宝"的家长,定于2009年1月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锦绣宫饭店召开记者见面会,并联系了一些国内外媒体。我记得陆续来了1
7名家长,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媒体表达我们的意愿,希望政府能够调整处理方式。后因大兴国保支队找我说这件事,我就没去。他们得知我被大兴国保支队控制了,就到大兴团河会议中心要人,具体这些人有什么过激举动我不知道。我听控制我的警察说他们可能有些过激的言行。
2009年1月22日得知石家庄中级法院开庭,我和6名家长去的,到石家庄中法西侧红绿灯处被拦住了,我们就把提前准备好的用A4纸打印的"还孩子健康"、"要求司法公正"等内容的纸拿出来举着,大约10分钟后警察来把我们劝走了。
3月4日我在网上看到当天对三鹿进行拍卖,我和4名家长到石家庄中级法院,到了之后拍卖会结束了,记者告诉我们发布会正在三鹿集团召开,我们又到三鹿集团门口,把事先准备好的印有"三鹿剩余资产优先考虑受害家庭"宇样的A4纸拿出来举着,一会儿警察把我们劝走了。
2009年9月,为了纪念"结石宝宝"一周年,我准备举办纪念活动。在9月11日,我通过网络发布了消息,来了10来个人,当天中午1点,有港台记者、路透社记者来我家采访。下午3点,我们到大兴区京鄂情饭店举行活动,晚上7点,举行了烛光纪念活动,第二天各自回家。
2、证人刘冬国的证言,证实我在互联网上结识了"结石宝宝同盟会"的发起人赵连海,并决定2009年1月2日在北京市北方明珠饭店召开活动。赵连海说有四五十家中外媒体参加,我感觉这次活动不对劲,就告诉赵连海场地提供不成了,后我就把手机关机了。
3、证人张军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日中午我看到有好多国外记者拿着设备来到锦绣宫饭店,得知他们是采访三鹿奶粉事件的,我就让他们到饭店外面去了。
4、证人王力勇的证言,证实当日我到锦绣宫饭店,发现饭店门前马路边好多人,有七八个人拿着摄像机,还有人对着摄像机讲话,听说是讲三鹿奶粉的事。
5、证人杨浩的证言,证实1月2日1 2时责任区民警打电话说锦绣宫门前有情况,我和同事于海波便衣到现场,见有中外记者采访三鹿受害者,整个过程持续2个小时。
6、证人于海波的证言,与杨浩证实的情况相符。
7、证人魏书永的证言,证实当日中午12点看见一楼大厅好多人拿着摄像机,一会儿锦绣宫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去外面,在门口那些外国记者采访几个中国人,具体说的什么没听清。
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我所接上级部署,后到现场,见锦绣宫门前多人聚集,近距离观察,几名三鹿受害者正在接受1
0多名外国记者采访,民警按部署在周边观察,持续1小时左右,期间引来二三十名过路群众围观。
9、证人杨建民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日下午2点,大兴团河会议中心西大门外有好多人,把门堵了,还有两个外国记者在采访那些人,持续到天黑才散,听门卫说那些人把门推变了形,门口的两块塑料条也给弄坏了。
1 0、证人李凤阁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日1
4时团河会议中心门外突然来了八九个人和几个外国记者说要找人,我没让他们进,这些人就开始骂我们,并推大门,还有人敲值班室的窗户说要跳窗户。这种情况僵持了2个多小时,伸缩自动门被推脱了轨,关不严了。这些人的行为对我单位的工作秩序影响很大,不能正常出入。
11、证人殷兴旺的证言,证实当天西门外有一群人,还有几个外国人拿着摄像机拍摄,那些人往里闯还从门上边往里翻,大门被他们推坏了,僵持了大约2个小时。
12、证人崔洋洋的证言,与殷兴旺的证言内容相符。
13、团河会议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1月2日凌晨,团河派出所民警到会议中心请求提供一间会议室召开一个短会,8点民警及相关人员均未离开,经询问是针对部分家属就三鹿事件要求赔偿进行调解。上午,大兴有关部门领导与患儿家属赵连海等人进行谈话。14时30分左右,会议中心门外有10余名自称是被谈话人的家属逗留,约有4名中外媒体记者,他们试图强行进入会议中心,期间一女子翻墙进入,会议中心即关闭大门,一个多小时后部分家属及记者离开,其余6名家属继续逗留,18时1O分民警将6名家属带入会议中心谈话,19时30分人员全部离开。
14、证人楚广辉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2日上午,三鹿奶粉案件在石家庄中级法院开庭,我与同事焦磊在石家庄中级法院外执勤。上午10点家属代表想进法院旁听审判,其中有一戴眼镜的男子手里举着状纸要进去,因没有旁听证,我们不让他们进,他们就大声吵,许多境外记者过来拍照、采访,至16时才离开现场。同时,经楚广辉辨认,其指认赵连海就是当天戴着眼镜,手拿状纸的男子。
15、证人焦磊的证言,与楚广辉证实的上述情况相符。
16、证人杨永波、李马超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4日石家庄中级法院对三鹿资产拍卖,我们在周边警卫。约11时一男子带着四五个人到石家庄中级法院门外,情绪激动,一男子喊"还有没有王法"、"天理不容"一类的口号,持续半小时。同时,经二人辨认,均指认赵连海就是在法院门口喊口号的男子。
17、证人李玉平的证言,证实戴眼镜的男子喊的声音最大,期间还打电话,好像是在向媒体反映他们的情况。同时,经李玉平辨认,其指认赵连海就是在法院门口大喊大叫的人。
18、证人李辉、薛庆荣的证言,证实3月4日值班期间,见赵连海在法院正门的便道上打电话并站在门口大喊大叫。
19、证人李禄全的证言,证实3月4日中午12点,三鹿集团门口来了一戴眼镜的男子说:"三元投毒"、"三鹿也投毒"等。一女子说:"还我孩子"等。这几个人始终举着标语(A4纸)。同时,其指认赵连海就是喊口号、举标语的人。
20、证人张庆国、雷涛的证言,证实3月4日三鹿集团召开记者招待会,一个叫赵连海的人举着状纸、横幅,上写"杀人偿命"等,还说:"有良心的职工都离开三鹿"。持续约1个小时。同时,其指认赵连海就是喊口号、举横幅的人。
21、证人王书香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4日18时,一姓赵的男子来到位于大兴区的京鄂情饭店订餐,预定在9月11日下午3点约12人在桃花厅包房开会,会后吃饭,并给了我200元押金。
22、证人朱淑敏的证言,证实9月11日16时45分我到桃花厅包房,看到屋里坐着10多个人,都穿着白色T恤,上面印有宝宝的头像,还有两个人在录像,戴眼镜的男子在说结石宝宝的事。约18时,录像的人走了,19时,他们在自己带的东西中拿出蜡烛放在餐桌上点燃,摆出了"9
11"的字样,之后,他们就开始用餐,约9点3O分离开。
23、证人张玉英的证言,证实9月4日姓赵的客人预定9月11日用桃花厅,是与服务员王书香联系的。9月11日1
5时,有7人(4男3女)到桃花厅,自称是记者,1
5时30分姓赵的和他的6个朋友(4男2女)来了,后又来2个外国记者和2个中国记者,到包房后赵和他的朋友开始换衣服,是白色T恤,前面有小孩头像,头像下面有"铭记中国911"的字样,之后他们把门关上了,约1
6时两个记者在二楼大厅采访了3个人,17时饭店客人多了,我让他们别再采访了,他们就回包房了,约21时4 0分离开。
24、证人胡小晓的证言,与上述张玉英证实的情况相符。
25、证人郭彩虹的证言,证实赵连海是我们这些三鹿奶粉受害家庭的负责人和代表。我们原准备11个家庭来北京到赵连海家聚会,后只来了5个家庭。9月11日下午3点到京鄂情饭店与记者召开了一个研讨会,会后吃的烛光晚餐,之后回的赵连海家。这个活动是赵连海在"结石宝宝之家"网站上发起的,之前赵连海印制了文化衫。
26、证人相庆玉的证言,证实我见到赵连海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后来到北京赵连海的家,还有6个家庭也来了。9月11日晚上搞的祈祷和祝愿仪式,赵连海发的文化衫,有香港记者、路透社记者和台湾记者,还有一个公盟律师代表彭剑。
27、证人周金钟的证言,证实我与赵连海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得知赵连海3月4日到石家庄中法,我和母亲也到了石家庄中法,我们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大喊大叫,我母亲大哭,喊的什么记不清了。之后我们又去了三鹿集团,不让进,我们非常气愤,我母亲哭。赵连海在背包里拿出纸,每人一张举着,喊"惩治凶手"、"还我们孩子"等内容的话。另证实,911聚会我也参加了。
28、证人王刚的证言,证实我在网上认识的赵连海并见到赵连海发布的信息。9月11日上午到赵连海家,中午12点来了几个路透社记者,进行了采访,后又有几家媒体到赵连海家。之后我带孩子先走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9年8月4日,被告人赵连海利用社会热点问题,以报案为名,煽动纠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聚集起哄闹事,严重扰乱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连海供述,2009年8月4日早上6点,得知在丰台区聚源宾馆一女子被强奸,我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此消息。后我和一刘姓男子到丰台区永安路,与被强奸的女子李某某及刘沙沙等多人会合,其间有人说去洋桥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不管,刘沙沙说去市局报案。上午10点,我们到市局南门东侧,大约11点半,来了十四五个人,近12点时来了两家外国媒体开始采访。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4日凌晨2点,我在丰台区马家堡聚源宾馆被一男子强奸,早7点我和刘沙沙等十几名群众一起到洋桥派出所报案,其中一群众说洋桥派出所不可靠,我们就决定去市局报案。11点左右到市局门前,陆续有刘沙沙叫来的朋友赶过来,12点左右,有几家外国媒体也来了,对我们进行了采访,13点,民警到现场,将我们带到派出所。
3、证人刘琳娜(网名刘沙沙)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4日凌晨2点,得知李某某被强奸,我给一些人发短信说要去市局为一个被强奸的女孩报案、鸣不平。我们不相信派出所,来市局报案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4、证人肖勇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4日早8点,接到刘德军电话说一女孩在丰台区一宾馆被强奸,让我到市公安局声援。我到市局大门东侧时,看见赵连海、刘沙沙都到了,约有20多人,刘德军带着外国记者在采访被强奸的女孩,我问赵连海是哪的记者,赵说是BBC的,之前香港电视台也来了,还有几个外国记者在采访,我一直在人行道上站着,后被带到派出所。
5、证人巴忠巍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4日早7点50分,赵连海给我打电话说发生了一起强奸案,报案没人管,他们要到市局去伸冤,让我一起去,刘沙沙也给我发了信息。我到市局大门东侧时,赵连海他们先到了,一会儿来了几名外国记者拍照,我们十几个人都坐在人行道上,占了人行道,行人过不去了,还有十多名围观的群众,后来警察来了。赵连海、刘沙沙让我去的目的就是人越多越好,制造影响。
6、证人邢昌宝的证言,证实8月4日凌晨2点,在丰台区一宾馆一安徽籍女子被一男工作人员强奸,7时我们到洋桥派出所报案,我们怀疑派出所处理不公,刘沙沙说:"我们去市局吧"。我们一起到市局门口东侧便道,后有记者对被强奸女子采访,几分钟后来了几辆警车和十几名警察把我们带到派出所。
7、证人李化真的证言,证实8月4日早6点,我和十几名群众在宾馆出来到市局报案。在市局门口东侧聚集,有外国记者采访一些群众。
8,证人于桂英的证言,证实8月4日早晨听说李某某被强奸,我们一起出来想去派出所,刘沙沙让跟她走,之后碰见一开小汽车的男子,刘沙沙和他打招呼,我们坐进男子的汽车到市公安局东侧便道,约一小时后有外国记者采访李某某,后警察来了。
9、证人杨来平的证言,证实当日13时15分,我途径市公安局南门东侧100米处时,看见人行道上有两三个外国人正在用摄像机摄像,旁边有多人围观,把人行道都占了,行人走路只能绕行机动车道。
10、证人王长增的证言,证实当日中午1点,看见市公安局正门东侧约100米便道上围了一群人,我过去一看有一名妇女坐在便道上,我回到六七十米外我修车的位置,之后见一外国人拿着摄像机拍摄,围观群众有十四五个,人行道都堵了,群众无法正常行走。警察来后将这些人带走了。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09年8月4日12时接指挥中心报,市公安局门前东侧有人员聚集,并接受境外记者采访。民警即赶至现场拉上警戒线,将境外记者劝离,将在场人员带到派出所。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还宣读了以下证据:
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9年11月13日22时在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2号楼四门203将赵连海抓获。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1995]大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连海曾囚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连海的身份。
4、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证实案发后在被告人赵连海处扣押物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连海无视国法,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连海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连海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且与本院已查明确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故赵连海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赵连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连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连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
二、扣押电脑主机两台、移动硬盘一个、u盘两个、光盘三十张、录像带十二盘、录音带五盘、摄像机一台、照相机(FINEPIX)一台、文化衫十三件、宣传单二十张、名片四盒,依法没收;扣押手机一部、u盾一个,发还被告人赵连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秀芹
人民陪审员 徐书红
人民陪审员 路娅丽

二0―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金红
来源:http://blog.legaldaily.com.cn/blog/html/45/2454045-9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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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2010年11月10日

2010年11月10日
701天,王宇被天津铁路非法拘禁的天数。悲伤而又无奈,谁让我们出生在这样一个国度!
狄胜利,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专职鉴定人员。据该所资料介绍,是耳鼻喉科专家。专家者,非"钻家"也!乃是一领域专门之人才,非"钻营"人才也!但是,他作出的司法鉴定,却是那么的不负责任与荒唐。张格非到底有没有到过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所如何给他做的鉴定,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我和李平贵律师曾向天津铁路法院申请参加鉴定全过程,而天津铁路法院却毫不理会,自管自的就把张格非的第二次鉴定给做完了,让我觉得很有点不对头,因为这无法让我相信它的公正。有时,我就想,张格非那张明显被改动过的《纯音测试单》,明明时间是0*年5月4日,他又是怎样参照此而认定张格非的耳聋与2008年5月4日"有时间上的关联性"的?因为张格非作鉴定时,那个天津市人民医院叫毕威的医生还未"诊断"出纯音测试仪出了毛病呢。难道他也是"未卜先知",早就知道"仪器坏了"?
另外,鉴定书中,狄胜利说听张格非主诉"头面部有外伤",他就认定张"头面部有外伤"!还辩称时间长了,只有通过询问才能了解。这我又不敢苟同,因为有没有外伤,问冲突过程只是一个程序,最终确定是要通过就诊医院最初的诊断证明及相关影像学资料,而不是靠"自诉"!
荒唐的鉴定就这样做出了,我们说狄胜利啥好,不负责任?其实就是帮凶,是在帮助铁路公、检、法制造冤、假、错案!如此鉴定,完全丧失了作为一个职业鉴定人应有的科学、严谨的原则和立场,甚至是做人的准则!这是人格的错位!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这样的人竟能滥竽充数于司法鉴定机构,何其悲哉!
其实,就我想,狄胜利真应该为天津铁路法院、检察院的那些法官、检察官们做做鉴定,案子让他们办成这种程度,还在那装糊涂,是不是一群"白痴"啊?!应该鉴定鉴定,但鉴定时要把他狄胜利自己包括进去。

2010年11月9日星期二

王宇被非法拘禁已达700天

迫害王宇的人,是你们创建的"和谐"社会,是你们成天叫嚷着"和谐"社会。但你们却丧心病狂,为了一己私利,什么事都干得出来。王宇已经被你们非法拘禁了700天。想一想吧,你们正坐在火山口,随时都有被百姓怒火吞灭的可能!
人不怒天怒,迫害人的人迟早会遭受报应的!!!

国务院支持媒体曝光违法行政行为

在新闻上看到一则消息---"中新网11月8日电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真欤假欤?首先让我想到的,就是以前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不强,否则,不用"加强"!其次,就是对"不当行政行为",现在是"支持"新闻媒体曝光的,过去可能不支持,最起码是消极对待,否则不可能由国务院专门发文"支持"此事。
由是我想,我们的政府要发的意见还很多很多,因为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多多了,挽救一下民意和声望还是要做的。

2010年11月8日星期一

一名律师的反思

今天早晨,张凯律师又写了一篇关于"陈晓凤案"的博文,名为《陈晓凤案随想》,非常有深度,思路清晰,观点明确。在他的新浪博文回帖中,有一个天津刘律师的回帖观点也很好,我转录如下:"应该从案件的公正审理的角度来看,类似案件,如果没有媒体介入,量刑不会很重。相反,许多普通的案件的审理应该真正得到媒体关注,这样才是真正的对审判的监督。就如同许多春晚的演员一样,一年也不去剧场演出几次,只在春晚露个面,就完成了一年工作。以这样的工作方式来搞媒体的审判监督,只监督几个媒体关注的案件就造成了监督的局面,对其他大量的案件听之任之,显然不是百姓想看到的。"
不是也很有深意吗?其实,法制的健全,是依靠一个个个案来展现的。关注每一个案件,才能真正的督促法院公正的审理每一件案子。此不也正是张凯律师所困惑的"这也正是类似案件虽一波又一波的发生,我们却发现:我们的法治之路总是在原地徘徊,不同的可能只是人们的亢奋日渐麻木而已"的解决之道吗?

谎话连篇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在网上看了一则通信,是天津铁路法院的,叫"狠抓公正效率
天津铁路法院见成效"内容是这样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从抓队伍素质入手,狠抓公正与效率,从2000年至发稿止,刑事案件平均审限18天,经济纠纷案件平均审限42天,执行案件平均审限96天,案件改判率为3%,发回重审率为零,在审判工作中未发生过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铁路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企业中的审判机关,难免有行业保护之嫌。为此,天津铁路法院始终坚持在立案时,无论是"告铁路"还是"铁路告"的案件都要依法受理。在诉讼中,平等对待路内路外当事人,铁路一方不能享有任何特权,案件的是非责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尤其对审判人员强调审判纪律和责任,实行案件评查制度,落实案件回访诉讼参与人制度,规范举证制度,强化庭审功能,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者是那个参与写作"庭上欲翻供,笔录成实证"的李合。看他说的多好,"廉洁、效率",在这家法院展露无遗。不知道的人,真会被他们蒙住眼睛。但实际情况呢?就拿王宇案来说,09年5月26日立案,至10年3月26日宣判,这个"18天"真长。"发回重审率为零",8月10日,王宇案被北京铁中院发回重审!就是这个满口谎言的法院,也配这篇报道?让人笑掉大牙!

看了以上通信你会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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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2010年11月7日星期日

如此反腐

据媒体报道,各地反腐频出奇招,如广东龙门县推出"廉洁自律保健操",江苏沭阳将"忠于配偶"纳入干部考核,河南安阳设立"廉正保证金",等等。无离头政策的出台真是我党、我国政府创新的一大特色。如果相信这样的政策也能起倒反腐作用,母猪肯定能嫁人,因为长猪脑袋的人,只能娶母猪。

杂谈

昨天,有一个同学来我家,谈起王宇的事,他说:这么荒唐的案子,如果有人,这帮铁路公、检、法的人,早就被收拾了。
难道在中国干什么都需要"有人"?孩子上学要"有人"、医院看病要"有人",房屋拆迁、当兵、工作,就连做生意、甚至政府申请拨款,都需要"有人"!在我们国家活着真累!因为我们是普通老百姓,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当权者作靠山。其实,所谓"有人",就是认识"有权人",就是河北大学校园撞车案陈晓凤所认识到的那个"权力:能改变别人命运的能力"。社会整个败落如斯,让人除了叹息,还有什么?
改变这种社会风气,则是国家之福、百姓之福...

2010年11月6日星期六

王宇的"自白书"

上诉人王宇
对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09)津铁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书的意见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一、首先,本案的事实是:2008年5月4日早晨,我和我爱人包龙军去天津西站送朋友,到西站后,我托人买了两张站台票。在候车室检票的时候,我爱人持同样的站台票先进站了,但当我持票进站的时候却被拦住了,一个和我差不多高的男人拉住我,往外推我时我和他吵,他就动手打我,我很生气,边挣脱边往里走,同时用手遮挡。这时后边又上来个人打我的头,又上来个人踢了我一脚,我被踢,趴倒在地。同时也带倒了拽我的人,踢我的人不知怎么也摔倒了(可能因为西站入口处都是台阶,地面不平所致)。这时,我爱人跑过来问我怎么了?我说:"他们不让我进站还打我!"我丈夫说:"我们找他领导!"这时,一帮铁路工作人员把我俩拥到车站的补票室,还有一个车站的男的指着我骂我,我把他的手巴拉到一边说:"你把手给我放下!"我爱人问我都有谁打我了,我问:"刚才打我的人叫什么?"没人回答我,又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来了,对我和我爱人横加训词和指责,并叫来一名武警看管我们,不让我们离开补票室。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警察把我们带到西站派出所。我们要求把对方找来一起调查解决,派出所警察说"你甭管了,他们跑不了!"在场的有四、五个警察,有一个喝多了酒的警察还骂我,骂得很难听,这时又进来一个警察说:"别骂了,给他们做完笔录,让他们走吧!"我说,"我得知道打我的人叫什么!"警察说:"他们跑不了!"我说:"我挨打了,我要让他们给我看病!"警察给我们做了笔录,就让我们走,我说:"不行,我要让打我的人给我看病。"于是警察就给我开了三联单让我去医院看病。我说:"不行,把打我的人找到!"可是警察们都不理我。我们又拿着三联单去车站找站长,没找到就又回到派出所要求解决,后来的警察就只是笑(后知是韩所长),也不理我们。我们觉得天津西站派出所处理事件不公平、不合理,存在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在周围旅客的义愤中,就打车到天津铁路公安处督查室投诉。当时接待我们的警官姓屠(音),我们向他反映了事件的经过和情况,要求查处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把相关警员的警号告诉了他。之后,我们到天津市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头部、腰部等处软组织受伤,并有轻微脑震荡。我们回京后,不断电话要求警方处理此事,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过两天再说吧。"结果七个月以后,却把我送进了看守所。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毫无依据,漏洞百出(判决第四页)。一是出现在庭审现场的所谓的受害人张格非我以前从来就没有见过,也就是说案发之日(2008年5月4日)与我发生争执的人中,根本就没有庭审到庭的所谓的受害人张格非,因此我也不可能与张格非发生任何接触。况且当时的事实是我一个弱女子被多名车站服务员围打,而我这样一个身单力薄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根本没有任何还手的机会,后来几个人都摔倒后,我们被拘于补票室,过了一会,派出所警察才到达这里。但一审法院判决中,为了给我定罪,竟然明目张胆,毫无任何依据的编造出:我这样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能够一出手就打倒两名男青年和一名中年妇女,还都没有任何人能够制止得了我了,而是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了我这样一个"暴徒"――这完全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编造!是滑天下之大稽的笑料!是堪比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大冤案!我原本认为公检法是国家神圣的执法机关,他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平、正义与光明,可是现在呢?我很失望!一审法院居然仅凭着几个人的信口胡说就凭空捏造出一个大冤案来!一审公检法为了达到治我办我的目的,为了达到逼我认罪的目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其明明知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一次退侦,两次延期,在没有补充上来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居然违法起诉,我就不明白了――公诉机关明明知道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是在退侦、延期之后,没有补充上来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难道事实就清了?证据就足了吗?就足够起诉的条件了吗?而在一审审理期间,又多次退侦、多次延期,但是都补充上来什么证据了呢?我要求提供的西站检票口处的监控录像不拿出来,我要求提供的2008年5月4日的初始笔录不拿出来,总之,对我有利的证据总是有"情况说明"说没有,或者是"笔误",这样来来回回的折磨我10个多月的时间,最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所谓"事实",是一个经过刻意编造的和歪曲了的案发经过。客观事实是:当我检票的时候,刚刚进入检票口,根本还没有进入站台的时候(一审判决书第四页却说"王宇强行进入站台后"),在检票口处,即突然遭到一名检票员的殴打,在我还没有还手的机会的时候,就被突然扑上来的几名检票员打倒在地。我根本没有想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铁路的车站居然有这种土匪行径,而铁路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的时候,打我的几个人早已逃跑,我们也已在补票室内等候多时了。但一审法院刻意编造出的我这样一个弱不经风的弱女子能在一挥手间打倒三个年轻力壮的男女服务员,似乎是武侠电影的片段,我成了武功高强的侠女,且当时的案发经过不过是在一、两分钟之内,警察居然能立即赶到(而且是在报警之前)控制住双方这样一个离奇的、毫无任何客观依据及任何逻辑性的、仅凭三个打过我的人和一个当时根本就不在现场的人的胡说八道就捏造出这样一个不顾客观事实的案发经过!我想试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公正何在?良心何在?
三、关于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的评判根本就是主观的歪曲了事实真相的评判,存在着明显的不客观、不公正(针对判决书18-21页)。
(一)关于"天津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处出具的关于王宇投诉调查结论"的评判根本就是一个舍本逐末,偷换概念的评判。首先,2008年5月4日当天发生纠纷之后,我为什么要去天津铁路公安处警务督查室投诉西站派出所?因为当时是车站的四名检票员把我打了,而我作为被打者,反复找车站和派出所解决问题而得不到解决之后,我才去督察队投诉派出所。而正因为我投诉了派出所,才导致我在看守所呆了这一年多,这是明显的打击报复!当初如果派出所把当事人找到一起公平解决,会造成今天这种连当事人是谁都纠缠不清的局面吗?而派出所当时又为什么不解决?事实已经昭然若揭:如果当时派出所公平合法的解决了,那我是被打者,他们应该给我赔偿的。但就是因为派出所当时要包庇打人者,才不给解决,却在我的一再追问下,于七个月后,在时过境迁后,再来说当时的情况,能客观?能真实吗?正如在交通事故中,为什么当时相撞的两辆车都不允许移动,因为一旦移动了,当时的责任方就不再容易划分。我当时为什么一再要求派出所把在场的人员找到一起解决纠纷?因为当时挨打的是我,我才一再要求把打我的人找出来,弄清当时打我的人都是谁,但当时能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而造成今天纠缠不清的局面,谁之过?那么如何补救?我强烈要求调出当天的监控录像,这样就真相大白了!其次,该调查结论中"不存在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的问题"的解释非常牵强,因为我当时投诉的情况,本来不仅是"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当时我挨打了,要找出打我的都是谁,至少派出所不能在纠纷发生后,只给我一方做笔录,而应该把双方当事人找到一起,即使不能把当时的四个人全部找在一起,但至少也应该找来发生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把当时的情况固定住,而不能仅仅给我一方做笔录,我要知道打我的都是谁呀!派出所的行为很明显是行政不作为!不仅仅是"态度生硬,偏袒服务员"的问题,而至于"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说法,更是欲盖弥彰的无稽之谈!其所谓的"处理"是如何处理的?其所谓的"法定程序"又是什么?事实上,其所谓的处理只不过是给我做了个笔录就撵我走了,而作为纠纷的另一方根本就一直没有露面!如果当时是我把人打伤了,派出所也不可能没有解决问题就撵我走。是在我一再要求把对方找来给我看病之后,派出所才给我出具的三联单。而至于法院所提到的回避和由哪一机关来办理案件的问题,其一,我未要求回避并不等于不应该回避,其公安机关应对此自行回避。其二,派出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应该有法律依据的。而本案中,退一万步说,即使派出所以伤情不明为由先行办理了,但在2008年10月14日确定为重伤案件之后,就应该由刑警队办理的案件,但2008年12月9日来我家中的仍然是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这就更说明了他们叵测的居心!因为如果当时来我家中的不是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那么我会对其当时骗我说是给我解决问题的谎言会有所警觉。而正因为是天津西站的民警来我家中说是要给我解决问题,我才会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而且又是在两夜没有休息的情况下,被他们骗取了我的在按他们修改了的所谓的"笔录"上的签字。
(二)关于判决中提到我"身为律师,应该知道讯问笔录及签字的重要性"――这种提法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不上当受骗。何况我虽然是一名民事律师,但我首先是个女人,我也一样有着很多女人的缺点和毛病,何况还是在那种环境下!事实上,假如我真的打人了,且还把人打伤了,就不会那么轻易的签字的。但正因为我没打人,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我才轻率地认为,笔录怎么写都无所谓,而且我也认为派出所是积极为我解决问题的。我心里没鬼,因此没有任何防备。事实上,这样一个处心积虑的大骗局,是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判断出来的。在2008年12月9日之后,公安机关的两份笔录都是他们骗取我签字的,是虚假的。否则,被捕后,公安机关为何再就没有了我的笔录?那是因为我当时要求按事实来写笔录,但预审不给写,说是只能按他写的来签,正因为我说的他不写,他写的我不签,才造成逮捕之后没有我的笔录这样一个事实,而对于2008年5月4日我在西站派出所当天所做的那份客观真实的笔录,公诉机关拒不提供,而一审法院对此不闻不问。
一审法院称:"公安机关骗取口供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但从公安机关拒不提供最原始、最直接的、最客观的2008年5月4日当天的原始笔录和2008年5月4日天津西站检票口处的监控录像,无法提供逮捕之后我的口供笔录等事实已经印证了:2008年12月9日之后,我在公安机关的那两份笔录都是骗取的这一事实。而其骗取的口供内容才是真正的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支持!同时,其所提到的我的"口供不是骗取"的这种说法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且其解释也没有丝毫的客观性和逻辑性。事实上,法院对此的评判荒唐可笑,不但没有任何客观性,亦不符合正常的逻辑,完全是凭空捏造、断章取义!
(三)关于派出所取得的几份证人证言不但互相矛盾,而且自相矛盾。事实上,其几份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并非是判决书上所说的"每个人所看事实的角度时机和表述方式不同",而是对客观的真正的事实的反应就互相矛盾、前后矛盾!因为事实就是事实,本不存在什么角度、时机和表述的不同,比如是两个检票口还是三个检票口这样的事实,是男人还是女人这样的事实,难道不同的角度和表述会存在不同的结论吗?――这只能证明其所谓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编造的!况且除了张家威(当时打我的人,法庭上一次面没漏过)和张格非(当时跟本就不在现场)说是我打人了,其余的包括多勇卫、王素琴、郭维明、郭军的证言中也没有说是我打过张格非。
同时,判决中所提的"存在关联"和"依法定程序取得"这样的语言根本是无从谈起!"存在关联"是如何"关联"的?其"法定"程序是什么?这些根本就没有事实上的证据,而仅凭其声言挨打了的那几个打我的人说是我打他们了,就是"关联"了吗?其"法定"程序就是"只给我做个笔录,然后撵我走,之后因我投诉了,就在七个多月之后,送我进看守所"吗?特别是在我要求证人出庭质证的情况下,法庭却不允许,为什么?因为作伪证的人害怕!他不敢出庭作证!假的就是假的,他经不起推敲。那么,这样的证人证言能有可信度、证明力吗?
(四)关于"天津铁路公安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的依据的采纳问题。法庭没有采纳,那么为什么没有采纳?因为该鉴定机构是个不合法的、没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面对这样一个重要的、严肃的环节,派出所和检察院却视同儿戏,居然草率的采用这样一个无资质的机构、不合法的证据来冤枉一个无辜的、善良的人!且作为鉴定依据的《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是那么虚假,让人一眼就看得出来内容是过后补上去的东西。由此可见,公检两机关对于本案证据的采集是如此的别有用心!
(五)关于本条证据的评判,其叙述的语焉不详,断章取意,且我对其所提到的几个证据亦未仔细了解、查阅和研究过,因此,对此证据我不发表什么意见,我只是对案件的事实作个解释。因为本案2009年7月15日和2010年3月16日到庭的所谓受害人张格非并不是2008年5月4日当天与我发生争执的当事人,且2008年5月4日我也并未打过人,我是个被打者,我才是受害者,所以张格非于2008年5月4日是否去医院就诊,且他是否于2008年5月4日被打过,被谁打过,另外其所作的ABR检查的真实性及其门诊手册的真实性,特别是张格非是否耳聋,其所谓的耳聋是何时开始的,这些虽然都有作假的可能,但在未有确凿证据来证明张格非就是2008年5月4日的当事人之前,这些都与本案无关。
(六)关于照片的辨认笔录。法院对此没有采纳的原因是"有明显的记号"。对于这份证据,我只是想问一句,为了定我的罪,派出所在这上做了明显的记号是为什么?且这个辨认是给所谓的"张格非"作辨认的。事实上,如果此张格非真是在现场的当事人,且还是被我打伤的,那他还不认得我?还需要派出所在这方面动脑筋,做明显的记号吗?因而,通过这个证据只能说明三个问题:一是派出所采集的这个证据是个虚假的证据,且是故意制造的一个虚假证据;二是这个虚假证据的出现更证明张格非根本就不是本案当事人!他根本就没有在现场出现过!三是进一步证明为了达到治我的目的,由派出所采集的其他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的证言等也都是故意制造的虚假证据。因为从整个证据来看,派出所采集的那几份证人证言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持,仅是凭几个人的编造就捏造出了一个冤案。由此进一步验证了派出所、检察院对于本案证据的采集是如此的草率、不合法。
事实上,关于这个证据不被采纳的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我已经承认2008年5月4日我们在天津西站发生有纠纷,我是一方当事人,所以此证据的采纳与否并不重要了!否则,法院会像对于采纳其他证据那样,可以不顾客观事实、不顾法律规定,而牵强的采纳它的。另外,通过这个证据我还有个疑问:为什么2008年12月9日之后,公、检机关没有对我采用相同的照片辨认程序?因为张格非根本就不是当事人,所以他们害怕!
(七)关于本案所提交的几份情况说明。我认为对此发表意见毫无任何意义!因为这几份情况说明究竟是否有客观真实性在里面、能起多大证明效力是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的,且又有哪一条法律中规定在没有任何客观真实的证据的印证的条件下,派出所、检察院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就具有真实和客观性、就能作为定案依据呢?如果这些说明可以定案,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我不知道是否还需要侦查机关?是否还需要刑事侦查员?因为任何案件,你只需在办公室里写几份情况说明、几份证明,即可定案了,还那么麻烦的去侦查、勘验干嘛?任何人被几份情况说明就定成为罪犯,那么诬告、陷害甚至报复一个人就太容易了!由此,我亦悟出了"莫须有"一词的深意!另外,这个情况说明能够归类于证据的哪个类型?它又符合哪类证据的特征呢?请问:这不是官官相护,又是什么?
四、关于法院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及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的评判完全是一种舍本逐末、断章取意、偷换概念的评判,是根本舍弃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性的评判,是极为牵强的想达到定我于罪的目的的(针对判决书23页)。
(一)关于包龙军的证言。不管是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还是在庭审阶段的证言,其所能证明的内容:一是当天在天津西站发生了纠纷,我是一方当事人;二是当天我们是在补票室等候多时之后,西站派出所的警察才来把我们带到派出所,而并不是像派出所所说的他们是在现场把我们控制的,因为当包龙军从站台返回检票口的时候,我正倒在地上,一名检票员正在踢我,我们是被一帮车站工作人员拥进补票室的;三是我们当时在派出所做了原始笔录,且冲突的另一方西站的检票员并没被带到派出所;四是当天是开了三个检票口;五是我当天被打伤去医院看病。事实上包龙军的前后证言没有太大的差别,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因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预审写的,在无其他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其书写的侧重点肯定是按他们的意思有所取舍,而在法庭上的证言,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说的,所以我们要对其作出更客观的评价。而最主要的是:包龙军的证言中,一是没提到我打过任何一个检票员;二是没提到发生纠纷的人中有张格非,在医院看病的人中没有张格非――这些才是法院应该采纳的。但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为达判我之目的,采用拼接联想、断章取义的手法,恶意加罪于我。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二)关于证人李光阳的证言。我认为其证明目的就是证明一个事实:当天西站所开的检票口是三个,正像张家威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证言中所说:张格非在一台,多勇卫在二台,王素琴在三台,他在台下负责引导。法院对此证据没有采纳的原因不是因为其不真实、不合法,而是因为法院要刻意模糊一个事实,因为三个检票口一开,和我直接发生冲突的人就将不会是张格非而是张家威!但客观事实不是你采纳不采纳就能改变的!
(三)辩护人所提交的照片的证明目的并非要证明当时案发现场的纠纷情况,而是为了证明一个问题:天津西站检票口处设有监控摄像装置――这也符合公共场所,特别是2008年奥运前夕的安保要求。还有,就是证明天津西站检票口内是一个下坡,且在候车室等候处,尤其是出站口候车室的西边是看不到检票口内下坡处的情况的。从而证明派出所采集的一名候车旅客在出站口候车室的西边居然看到了进站口检票口下坡处一名女旅客打了一名女检票员的情况纯属编造,纯系谎言。再者,就是证明西站为旅客检票时,每个检票口都只安排一名检票人员,也符合张家威、张格非在第一次笔录中叙述的站位情况,而绝非公诉方所说的四个检票员必须两人一组守一个口这一虚构说法。
而辩护人提交照片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检察院能够调取客观反映2008年5月4日当天纠纷时的监控录像,还事实于本来面目,及时纠正错误的公诉!但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提供的客观真实的证据拒不采纳,且其评判主观片面,其不采纳的理由牵强附会,荒唐可笑,"无法证实纠纷发生时的现场情况",――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不采纳理由?反映有监控摄像装置及天津西站检票口实际的照片怎么成了反应纠纷当时情况的照片?此种偷梁换柱的说法完全是歪理,是在顾左右而言他!事实上,能证实纠纷发生时现场真实情景的证据只有当时的监控录像!而不能凭着围攻他人的人仗着人多,就证明说被围攻者打了围攻者,就对案件定性!事实上,任何正确的东西都是能经得住时间和历史考验的,而通过客观性、合法性及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正确的逻辑推理来确定的。因此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提供的客观真实、合法存在的证据拒不采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的违法证据却全部采纳,并肆意而有选择的进行取舍,利我者用之,不利我者舍之,其包藏的祸心,让人一看便知。
五、针对判决书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判决书5---17页)。
(一)所谓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完全是派出所不顾客观事实、凭空捏造,为定罪于我而经过刻意编造的歪曲了的表述。首先,2008年5月4日纠纷发生后,并不是判决书中所写的那样:"该所值班民警听到站内广播后,立即赶到上行检票口处,发现铁路天津西站职工张格非、多勇卫倒在候车室检票口内的地上……在检票口处向双方询问情况。"而是纠纷结束后,我们被车站的人拥进补票室等候多时后,派出所的警察才来到补票室,而且警察在检票口处也并没有向双方询问过情况。其次,当时纠纷发生后,警察来到补票室只是训斥谩骂我们,后才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做笔录,而并没有带铁路一方的当事人。第三,2008年12月9日晚,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来到我家中说是请我到天津西站解决5.4纠纷,而且是为了给我赔偿,我才毫无防备心里的和警察来到天津西站。
但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在这里却肆意歪曲事实,为了达到报复我的目的,为了包庇打人者,竟然子虚乌有的把根本就没有见过的事情说成是亲眼所见,把当时没有做的事情说成是亲历所为,把当时这样做的事说成是那样做的,其祸心让人一看便知。另外,我还有三个疑问:①如果派出所当时就赶到现场,是否应该有现场录像、照相?最起码的要做个现场勘验笔录吧?②如果派出所当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是不是应该有双方的询问笔录?③其提到双方均未回到派出所,为什么?关于我没有回到西站,原因是我已经做了询问笔录,没有再回去的必要,我认为留下联系方式回去等结果就行了,那么对方即没有作笔录,又有所谓的"严重伤情",且还在西站,也没回去,为什么?
另外,派出所把没有看到的事说成是亲眼看到的,其目的无非是想把"我打了人"的事说成警察亲眼所见,就妄想把这一不存在的事固定为事实。请问:哪条法律规定派出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他说谁打人了谁就真正的打人了?他说是谁犯罪了谁就真正犯罪了?
(二)关于这份被骗取的笔录我在第一审期间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我现在只能怪自己太笨、太善良了,我根本想不到因为一次投诉就能使某些人承受不了,处心积虑地甚至是疯狂的报复。我想说的只是:这个笔录不是真实的。当然这里边有2008年5月4日我所做的笔录的部分内容,但很多东西却是派出所虚构的!有侧重点而写的!
当然,我也可以把在公安机关的两次口供情况详细说一遍:一是在派出所警察只是说要给我解决5.4纠纷,并且还说给我赔偿医药费,当时有三个人轮流与我聊天从9日晚9点聊到10日凌晨5点(聊的内容有案情也有其他内容),然后他们就拿出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时,我提出:"那个人的年龄是二十八、九岁,三十来岁。"他们说:"二十八、九岁不就是二十多岁吗?"我说:"我没打人啊!"他们说:"那你也不能站那不动啊!"我说:"我只是遮挡了。"他们说:"没事,争执过程中,谁碰谁一下,碰到哪儿了都不重要,没事,签字吧,签完了就送你回家,你不是着急解决吗?快签吧!"当时我又困又累。因为我8日晚因工作就很晚休息,9日一整天也没休息过,9日晚到10日凌晨5点的过程中我同样也没得到一分钟的休息。因为整整一宿,三个警察轮流与我聊天,他们的态度还特别的好,当时还让我很感动,可是就是一分钟也不让我休息,他们只要看到我稍微有点迷糊,就立刻喊我,我当时说你们能不能让我睡一小会呀?他们说:"你不是着急解决吗?解决完了,就送你回去了。"我想,也是,人家是为我解决问题的,还是应该好好配合人家才对。而且我没打人,心里无愧,觉得怎么写、怎么签都无所谓,都是我挨打了,事实是无法改变的。且我已极度疲乏,困得难受,所以我没细看就签了字,只想着尽早回家休息。第二份在预审处是当时预审人员说是履行程序,而且这个笔录要和派出所的笔录一样,而且同样也说事也不大,做完笔录就回家。我也是疏于防范。而在被捕之后,我就再也没有在不符合实际的笔录上签字了。
(三)关于几份证言,因为与庭审中出具的证言不同,我根据判决书(8―12页)所载内容:
首先,该判决隐瞒了庭审中张格非5月6日
、张家威5月10日的初始证言,并隐瞒了控辩双方争议极大的"2008年5月4日天津西站检票口是开三个口还是开两个口"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证言表述。且根据派出所采集的张格非、张家威、多勇卫、王素琴之间以及他们自己的前后证言,都是互相矛盾、自相矛盾的。其次,多勇卫、王素琴二人的证言中根本就没有提到一句我打过张格非。第三,①关于张格非证言中"值班员高华云赶来把他们制止住了,后来民警赶来,将他们带到派出所"②关于多勇卫证言:"看见值班员高华云站在自己面前。"③张家威证言:"那女旅客被民警带走了"④王素琴证言:"这时值班员高华云来了,把他们劝开,后来民警赶到,把他们带到派出所。"这几份证言与西站派出所出具的"该所执勤民警听到站内广播后,立即赶到上行检票口处,发现铁路天津西站职工张格非、多勇卫倒在候车室检票口内的地上,…在检票口处向双方询问情况(5页)"及"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至铁路天津西站派出所值班室后核实(6页)"的说法都是互相矛盾的;同时派出所的提法与证据20(15页)派出所2009年9月28日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是自相矛盾的。
7-8的证据:首先,他们都是伪造的;其次,他们根本也没有提到过我打过张格非。
证据 10-11,主观性极强,毫无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另外,我被取保候审期间了解到,张龙系张格非之父,其证言的证明力能有多大?
证据20――关于天津西站派出所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纯属撒谎,而且其谎言不能自圆其说,又与之前的所谓抓获经过相矛盾。事实上当时正是因为派出所只给我一方做了调查笔录,但铁路方面却没有任何一个当事人露面,我当时就是想找出打我的人,派出所却不理睬,我才去公安处督查室投诉派出所的。而根据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既然当时有人受伤去医院就医,怎么能说"案情不详"?居然连最基本的现场勘查记录都没有?居然会不制作最基本的调查笔录?另外,联系公诉机关证据1第6条:"2008年7月3日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委托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对张格非、多勇卫的伤情进行鉴定。同年7月14日和10月14日该所分别作出多勇卫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张格非的右耳伤情构成重伤的鉴定结论。"事实上,委托鉴定的是韩建春、曹世春两名西站民警,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委托。况且,这种伤害案件都应该是纠纷一发生,派出所就应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法医鉴定,从而确定是否构成重伤或轻伤,是作为刑事案件还是行政处罚,而本案中却是在两个月之后委托,五个多月之后才鉴定出结果。最关键的问题是当天受伤的是我,我强烈要求解决而不解决。――这些都符合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程序吗?而不提供监控录像资料、不提供现场勘验笔录、不提供调查笔录、不提供现场照片,就能盲目定案?只要凭空捏造就能定案,这就是法律?
证据22关于"有关值班记录无法提供"这一说法很荒唐。无法提供的原因是什么?根据派出所及所谓"受害人"张格非的说法:当天就所谓的被打聋了或者说是有听力障碍了,那还怕提供他的当班出勤记录?且那时连一个"普通旅客"证人郭维明都找到了,还记不起提取像"值班记录"这么重要的能证明"被害者"身份的证据?联系到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多份情况说明全部都是由单位盖章说明,却没有一份说明中有责任人来对该说明承担责任!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没有一个人敢于承担这个作伪证的责任!
六、关于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及公诉机关、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张格非及其代理人的质证意见评判(判决书23―26页)
(一)判决书声称"张格非在学校及工作期间听力正常"并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另外又声称"经检查,未发现导致张格非听力障碍的自身因素,排除内因,造成耳聋只能是外因引起。"其所谓的"经检查",是什么样的检查?证据呢?其所谓的"排除内因"的依据是什么?面对如此专业的医学问题,法院就能随心所欲、无所依据的凭空排除吗?连专业的鉴定机构都"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一审法院居然凭空就确定了:"造成耳聋只能是外因引起",甚至武断地认定是上诉人所为!联系到一审2009年12月16日第三次开庭庭审过程中,当我的辩护律师在庭上出示了几张天津西站的照片时,公诉人的意见居然是"谁能证明这是西站?"是的,天津西站现在已经被拆除了,没有人能证明,但人的良心能证明!头顶上的国徽能证明!可见他们对证据的采信,不是依据客观实际,而是根据怎么能定我罪。其实,就我的辩护人所提供的照片,本应该是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供的,但作为代表着铁路部门进行公诉的公诉人,面对着辩护人所提供的这样一个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又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时,竟口无遮拦、以耍无赖的态度,瞪着眼睛说谁能证明"这就是西站"!真让人汗颜!因为在照片上明明照出有"欢迎您来天津西站"的字样,他们却拒不承认。事实上,这个能证明现场环境的照片证据,本应该是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提供的,但作为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检察机关,面对着辩护人所提供的这样一个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且在本案中又存在关联性的有力证据时,居然已到了如此口不择言的地步吗?竟然能瞪着眼睛提出这种令人汗颜的质证意见吗?
联系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案发经过等证据,居然把没有见过的事说成是亲眼所见,把没有做过的事说成是亲历所为,肆意编造各种歪曲事实的证据。这一切的一切究竟是怎么了?一个代表着国家尊严、权力的如此严肃的公检法机关竟联合起来对付我这一个弱女子,用心何其良苦!竟能做到视人民疾苦于不顾,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官官相护,颠倒黑白,随意捏造冤案!
(二)关于"北京铁路局天津西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天津西站检票口的摄像头早在2005年前就已废弃(但没有说明所谓"废弃"的原因和证据),无法提供2008年5月4日当天的摄像资料。该说明如果可以作为证据,只能证明天津西站的摄像头曾经于2005年"废弃"过,并不能证明以后没有恢复或安装过,更不能证明2008年5月4日当天的摄像资料无法提供!因为2005年已"废弃"的摄像头,不等于2008年没有恢复或重新安装。谁能证明、谁敢证明2008年5月4日没有摄像头?没有摄像资料?为什么没有人敢在《说明》上签字?
(三)张格非门诊病历册和病历很明显都是伪造的,且与本案无关。因为这个本应该在2009年7月15日第一次开庭就出示的证据,为什么要在多次开庭之后的2010年3月16日最后一次开庭才出示?这个证据很难取得吗?还是原来根本就没有这个证据,是后来伪造的呢?
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格非、多勇卫提供的证据,因为张格非、多勇卫二人根本就不是适格主体,我本不想发表任何意见,但其中有些东西是太假了,简直令人忍无可忍!
针对"北京铁路局天津西站劳动人事科" 出具的证明,其证实张格非、多勇卫2008年5月4日至5月31日未出勤。
首先,既然其2008年5月4日未出勤,他们是怎么成为本案的当事人的?―――不知这是否又是笔误?
另外,庭审中,多勇卫代理人多丽荣曾提到,多勇卫2008年5月4日是其最后一天上班,2008年5月5日办理的退休,那么其2008年5月5日―――2008年5月31日未出勤的证明是怎么开出来的?又作何解释?
难道说北京铁路局天津西站劳动人事科公然为其职工出具伪证?联想到就检票口处有无摄像装置的问题,铁路天津西站就出具过两份截然不同的证明:一份说检票口上方没有安装摄像设备;但当我的律师出具了检票口处的照片后,铁路天津西站又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检票口上方虽有摄像设备,但2005年已坏,废弃不用。这是一个什么单位?出尔反尔,公然编造谎言?难怪其职工素质如此之差,打完旅客还要判人家刑、给他们赔偿!
最后,从判决书29页中一审法院对本案根据各种证据所做的最后陈述所能看到的只是缺乏客观证据的强词夺理,根本就不值一驳。
首先,张格非根本就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显示张格非是本案当事人。判决书所依据的"被害人张格非、多勇卫陈诉,证人张家威、王素琴、郭维明、郭军证言所描述发生冲突女旅客的特征与王宇笔录对自己的特征描述相符,同时王宇笔录中对被其打一耳光的男检票员特征的描述与张格非的特征相符,且有被害人张格非、多勇卫陈述,证人张家威、王素琴的证言证实"。其所谓的特征描述只能证明我是当时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这一点我从来没有否认过。而与我发生争执的人根本就不能从这几个人的证言中确认,因为所谓我的笔录完全是在特殊的情况下骗取我签字的。且在没有辨认笔录、值班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情况下,即使根据被骗取的我的笔录也不能得出和我冲突的就是张格非!特别是证人郭维明的证言,进一步证明张格非不在现场。而我的口供是被骗取的,是虚假的!
其次,当天我根本就没有打过人,一直都是我在挨打。而判决书中"王宇打张格非一耳光的事实有张格非陈述、张家威的证言证实,且与王宇的供述相互印证;王宇推到多勇卫的事实有张、多陈述"中所谓我的供述我早就说过是我被骗取的,且所谓的我打过人的描述也仅有张家威(很有可能就是当时打我的人,因为他从未出过庭)、张格非(我没见过,当时不在现场)的所谓证言(孤证),而其他人包括多勇卫、王素琴、郭维明、郭军的证言都不能证明我打过张格非!
第三,判决书中"王宇在与天津西站检票人员发生纠纷后,双方有肢体接触,但王宇是被天津西站检票人员殴打的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故对王宇的辩解不予采纳。"那么好,我的门诊检查医生对我的外伤描述算什么?只有我的天津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有医生开有的"休三天"的记载,他们的有吗?我的诊断证明书法院不采信,而张格非的门诊病历册就都可作为证据使用,对人用两个标准,这也符合公平、公正吗?
事实上,一审法院的评判强词夺理,昭然若揭,让人一眼就看的明白。他们的态度分明是:"我们天津西站四个人打你一个人就是白打。我们人多(四人),互相之间能作证,我可以证明你打他了,他可以证明你打我了,但你王宇一个人可没办法证明我们任何人打过你!我们虽有监控,但就是不提供,我们就用证人证言证死你,法院也是我们铁路的,也是一家人,看你怎么办?"除此之外,这一评判还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一审法院的判决仅仅依据一个所谓的证言和一个所谓的供述。而客观的东西,如:①当天天津西站检票口的摄像;②当天西站的值班记录;③因为西站派出所的介入,应该有当时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④我当天的最原始的询问笔录等等却均不提供,其中有什么隐情?而凭孤证判人,又有什么法律依据?"罪刑法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诉法原则在天津铁路法院看来,就是摆设,就是工具――符合我的地方,就可以歪曲而用之;不符合我的,就坚决弃之;谁是法?我就是法,你愿哪告哪告去!上诉人不禁要问,这是谁家的法院?运用的是哪家的法律?


2010年4月22日

周晓辉:从一中国女孩胜诉德国警察说起

周晓辉:从一中国女孩胜诉德国警察说起
从 真相平台 作者:YUYAN

昨天在网上读到一篇很有意思的帖子,讲的是一个在德国伍珀塔尔大学读书的中国女孩如何打赢与德国警察官司的故事。因为原文较长,我略叙述如下。
故事的主人翁名叫杜小月,故事发生在2009年7月8日下午。那一天,小月从学校坐车去科隆机场接一对好朋友。当等候了许久的朋友出现时,高兴的小月跑上前去接行李。不料,这时旁边冲出了几个德国警察,对她盘问起来。小月把图书馆证和社会保险证递给警察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但一个戴墨镜的警察却借题发挥,要她出示护照和居留证明。
正当小月准备提醒他,可以根据其社会保险证或图书馆证上的个人资料"验明正身"时,"墨镜警察"却手指着她大声喊道:"把她给我抓起来!"并将三人带往警察局。啼笑皆非的小月边走边调侃:"你应该对我们面带笑容,以示友好和尊重。而且我又不是罪犯,你至少应该说请我到警察局协助调查,这个'请'字我认为很有必要。"
不料,"墨镜警察"再次大声吼道:"Halts
Maul(闭上你的臭嘴)!"身为警察骂人已经很过分了,更为过分的是他竟然使用了专门指动物嘴巴的"Maul",而不是专指人嘴巴的"Mund"。小月顿时怒不可遏,冷冷地盯着他说:"Idiot(白痴)!""墨镜警察"没想到一个外国女孩竟然敢这样辱骂他,于是怒气冲冲地说道:"我会让你付出沉重的代价!我一定要告你侮辱警察!让你终身难忘!"
不久,小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称一名叫伯特西多夫的警察起诉其犯有侮辱政府公职人员和警察罪,并让她于2009年9月13日中午12点30分到科隆地区法院出庭受审。原来那个"墨镜警察"叫伯特西多夫。
转眼到了开庭时间。在法庭上,小月镇定自若,将当天所发生的经过陈述完后,向对方提出了如下四个问题:一、原告身为警察,从事边检工作有多长时间了?二、在以往进行护照检查工作时,有没有像当日对她一样对待过德国公民?三、假如她也是德国人的话,当日原告会不会如此鲁莽无理地对待她?四、原告是否搞不清楚德语中"Maul"和"Mund"的区别。原告伯特西多夫随即回答说,自己已经从事边检工作5年了,但对其他三个问题跟律师商议后向法官要求可否不予回答。小月随即向法官提出,原告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给予正面回答。法官同意了。慌了手脚的原告只好回答说以往从来没有像当日对待小月那般对待过德国公民。其次,原告不认为当日对小月有过粗暴无礼的行为,而且说"Halts
Maul"只是一句口头禅,并没有故意侮辱的意思。
小月马上据理反驳,认为原告是明知故犯、滥用公权仗势欺人,故意侮辱他人。当法官问原告是否认同小月的说法时,原告和律师耳语商议多时也没有答案。但他们随即提出,小月诋毁政府公职人员为白痴是否有罪。
小月则如此反驳道:"据我了解,在德国要是明知交通规则,驾驶员还是故意违反,德国有关部门会依法将违章者送去进行所谓的傻瓜测试(Idiot
Test),而原告也是在清楚知道'Maul'与'Mund'这两个词的含义和区别后刻意侵犯侮辱他人,这种行为和前面列举的违反交通法后的处理办法和意义是相同的,所以我认为不排除原告存在'白痴'的可能,不然难以理解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同时,我建议法庭考虑对原告也进行相关测试,从而可以预防、杜绝个别大脑跟心理不正常的人利用警权、公职权对他人进行欺压和迫害,造成国家形象受损。"
法官在听了小月有理有据的自我辩护后,当庭指责原告不尊重外国人,并宣判小月无罪,全部庭审费用由原告伯特西多夫负责,同时小月有权当庭对原告提出误工费等赔偿,并且案件不得上诉。伯特西多夫和他的律师只好接受了判决结果。
在德国,类似伯特西多夫这样歧视外国人的警察毕竟不多,因为他们知道他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旦滥用,就很可能会遇到麻烦。而中国女孩小月之所以可以在本案中胜诉,除了其本人的智慧外,还应当说正是以事实为判断依据的法官的公正,以及德国完善的法律制度才保障了她的权益。
试想,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中国,不用说上法庭,小月这一句话就很可能被警察打个半死。即便小月因受毒打告上了法庭,可哪个中国法官敢判警察有罪?就说那个刚刚在河北大学校园内被"李衙内"撞死的花季女孩晓风吧,只因为肇事者的爸爸是公安局的副局长,至今冤屈还无处伸张。
小月、晓风,你们的年纪应该相差不多吧,你们知道么,你们的幸与不幸,都是源于生活在不同的体制之下啊!

信仰

这个时代,嘲笑安拉和他的使者及经文已成为了平常的事。这些嘲笑大多数来自外面。不信道者佯称伊斯兰教是恐怖、落后和无知的宗教。因此,伊斯兰教的敌人
总是嘲笑伊斯兰教的教义,以为它已过时而不适合现在的时代。


赞主清净!难道他们的言论自由就是为了来嘲笑安拉的使者(祈主福安之)?


显然,他们没找到什么可以批评伊斯兰教的科学依据,于是就求助于这些没有意思的图片。


他们想要从《古兰经》和《圣训》中挑出违背科学或语言上的错误,以便说服他们的追随者,然而他们失败了,只有这些表示着他们的破产的图片。

我们也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我们不可能嘲笑他们的先知――穆萨(摩西)和尔萨(耶稣),因为他们的先知与他们的行为无关。我们不区分对待先知,因为他
们都是安拉的使者。


首先我们该听一下安拉对这种人说了什么? "诽谤真主和使者的人,真主在今世和后世必弃绝他们,并为他们预备凌辱的刑罚。以信士们和信女们所未犯的罪恶
诽谤他们者,确已担负诬蔑和明显的罪恶。" (《古兰经》33:57-58)....

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

11月2日铁中院会谈经过

11月2日铁中院会谈经过
11月2日,也就是这周三,野靖环、郑威几位大姐等我们一行十六个人先到市检察院递交野靖环大姐她们因上海被遣返一事的控告信,后到了铁道部。铁道部信访立即联系了铁中院有关领导,之后就安排我们去了铁中院。
副院长荣鹏接待了我们。这次,他没向上次那样,开篇先说我走的路子不对,而是先问我这回反映的是什么事?我把我写的两份材料递交给他。他看完说:这回你主要就是三方面问题:一,要求公布合议庭成员基本信息,要求公开开庭;二、要求贾骥回避;三、要求庭审在北京进行,是不是?我回答说:对。他说:开庭肯定是公开的,我们也想公开,而且大大的公开,最好电视直播,让全国人民都知道。我说:谢谢,这样最好。而且,第一次见到袁军院长的时候,她说能把庭审录音录像在网上公布,我希望她不食言。
我们就这样谈了一会,又争论了一下贾骥那句"包龙军,你这么干对王宇没有一点好处"的话有没有倾向性和威胁意味的话题。荣院长认为这句话很正常,没有他意。野大姐和我不这么认为。之后,荣院长又提到了他上次说的关于我上访途径的问题。我回答:我怎么做,丝毫改变不了王宇案的事实,这只是我个人的行为,由我自己负责。信访条例上并没禁止我这种行为,只是要求接访部门相应移交有关职责部门。
最终,荣院长对我的问题给的答复是,公开开庭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公布的事,法院都会通知我的律师,而不是和我说。贾骥回避和在北京进行庭审问题,他没权答复,他要交给刑庭相关人员答复。并指示作记录的崔庭长电话通知我。
尽管整个会谈,他们都很客气。但荣副院长态度明显消极,一双眼睛始终看着天花板。
昨天下午下班前,崔庭长打来电话说:他和刑庭庭长谈了,刑庭庭长也说很想见我。但周五市里有会,下周一院里还有会,看看周二、三吧。
其实我真的不想再说什么了。看看张凯律师代理的河北大学校园撞车案封口的事,武协封口的事,以及北京司法局对张凯律师的压力,我真的不愿再说什么了。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昨天看了一则新闻,说江西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开会就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有几点指示:第一次训诫谈话并罚款;第二次拘留;第三次劳教。
多让人害怕呀!我还敢说什么?现在都有人说我是加入了某个组织。我还能再说什么?沉默呀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便在沉默中灭亡!

2010年11月4日星期四

李平贵律师的二审辩护词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上诉人王宇的委托,并受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王宇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2009年7月15日、9月17日、12月16日、2010年3月16日的一审四次开庭审理,使我对案情有了极为清楚的了解。通过今天的二审法庭调查,虽然法庭对大量控方虚假证据拒绝质证;虽然法庭严重剥夺上诉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而一再禁止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虽然法庭对本案最权威、最原始的客观证据(如天津西站检票口2008年5月4日的现场监控录像;天津西站2008年5月4日的客运值班记录、天津西站检票口2008年5月4日的现场勘查笔录、天津西站派出所2008年5月4日对王宇、包龙军的询问笔录、张格非就医的全部原始病历、检验报告、诊断证明等)拒不调取;虽然法庭拒不传唤关键证人到庭接受质证;虽然法庭三番五次地禁止上诉人、辩护人对鉴定人发问,甚至在鉴定人对辩护人的发问无言以对的情况下,不顾辩护人的强烈抗议,强令鉴定人退出法庭(为此辩护人曾申请审判长回避而被驳回),但案件事实却早已昭然若揭。下面,我将依据本案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发表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事实
1、关于现场位置
根据张格非5月6日证言、张家威5月10日证言,证人李光阳2009年6月29日证言、包龙军2009年7月11日及其12月16日当庭证言,结合王宇的供述,本案现场各相关人员所在位置如下:
张格非在第一检票口台上负责检票,多勇卫在第二检票口台上负责检票,王素琴在第三检票口台上负责检票,张家威在第二检票口的下面负责维持秩序。张格非的原话是:"我在第一个台,多勇卫在第二台,王素琴在第三台,张家威在台下共四个人。"张家威的原话是:"张格非在一台,多勇卫在二台,王素琴在三台,我就在二台的下边,共四个人。"位置示意图如下:
08年5月4日现场示意图

三号检票口通道
王素琴

二号检票口通道 王宇 王宇
多勇卫 张家威

一号检票口通道
张格非


2、关于现场纠纷
法庭调查结果表明,王宇从中间检票口即二号检票口多勇卫面前进站,受到在二号台下流动的张家威的拦截,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多勇卫随即帮助张家威撕扯王宇。而这时的张格非尚在第一票口检票,根本无暇顾及二号检票口。当张家威与王宇在下坡上撕扯时,张格非才从一号检票口冲过来,从后面袭击了王宇(王宇供述的后面有人打她、踢她)。王宇因被后面的人踹倒。随即带倒了抓住她左右胳膊的张家威和多勇卫二人。张格非因其自身冲力惯性、起腿过猛和地面下坡的台阶相绊,也身体失衡倒地。这点,与包龙军从站台跑过来第一眼看到的情形相吻合。所以,王宇供述中的在她前面和她撕扯、推搡的,不可能是尚在第一检票口正执行检票任务的张格非,且第一次开庭时王宇根本就不认识所谓"受害人"张格非。即张格非没有和王宇发生正面冲突的可能。是张家威与王宇发生了正面冲突。
以上才是本案的事实真相,请法庭予以认定。
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上诉人王宇是否致伤张格非事实不清
1、 如上所述,是张家威与王宇发生了正面冲突;而张格非根本就没有和王宇发生过正面冲突。
2、 即使假定张格非真的与王宇发生了正面冲突,可王宇作为一个弱女子,没有学过武术,也没有练过武功,面对四个围攻的身强力壮的检票员的围攻,竟能将高高大大的张格非打成重伤,且其打倒三人、连伤二人,令人难以置信。
3、 控方证据自相矛盾、互相矛盾、与案件事实相矛盾,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证明本案事实。
4、 即便按照控方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王宇打伤了张格非。
(1) 多勇卫证言:"那个妇女没有说话,抡起她背的小包就向张格非的脸上砸去,张格非向后退了一步,躲开了"
"那个妇女也没说话,抡起右拳向张家威脸部捣去,正在捣张家威的眼镜上,张家威的眼镜掉在地上,张家威用手捂住了眼,那个妇女还不停手,又用手捣了张家威头部两、三拳"。
若该证人所述属实,说明王宇没有打着张格非。
(2) 王素琴证言:"问:张格非是怎么倒到了地上的?答:我没看见"――即王素琴没有看到王宇打张格非。
(3) 张家威证言:"我就听到身后有吵架的声音,一回头看到一台的张格非正在被一女旅客打,先是用手挠张格非,然后给张格非一个嘴巴子,把张格非打倒在地上"。
若该证人所述属实,说明王宇打的是嘴巴,并没有打张格非耳部。
(4) 郭军证言――问:"被那个女同志打倒的男服务员有什么特征?",郭军答:"身穿铁路制服,戴眼镜、35岁左右,较胖"。从他的描述特征看,被那个女同志打倒的男服务员绝对不是张格非。因为张格非是19岁、不戴眼镜、又高又瘦的青年。若该证人所述属实,说明王宇自始至终都没有打过所谓"受害人"张格非。
(5) 郭维明证言:"女青年动手打了服务员,那个女服务员被打后,头撞到了栏杆,摔倒在地上"。若该证人所述属实,说明与王宇发生争吵并打架的是一个女服务员,而不是男检票员张格非。
(6) 张格非证言:" 在我倒退的时候被脚下的台阶绊了一下,摔倒在地上"。 若该证人所述属实,说明王宇没有将张格非打倒在地,而是张格非被台阶绊倒而倒地。
(7) 如果王宇真的打了张格非的右脸而将张格非打倒在地, 根据受力方向,张格非便是左侧倒地,而不可能"右侧倒地"。
总而言之,王宇并没有打到张格非;即使假定以上共同围攻王宇的四位检票员和其他证人的证言都是真实的话,也不能证明王宇打了张格非。试问:王宇左手拿着站台票(该站台票见公诉人卷宗),又怎么能用左手打什么张格非"一巴掌"呢?
5、 控方没有提供现场录像。
众所周知,录像是最真实、最客观、最全面、最权威的原始证据。本案现场设有监控摄像头,对本案进行了全过程的音像记录。作为专业侦查人员,在采集本案证据时,现场监控录像是采集证据的首选。只要播放该现场监控录像,本案事实便大白于天下。遗憾的是,控方却托词种种借口,坚持不播放该现场监控录像,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需要指出的是,检票口的对面墙上明明安装有摄像头,且正对本案现场(见照片),控方为了达到不播放现场录像的目的,竟然出示了一份对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管理责任的天津西站的所谓《证明》。该证明撒了一个弥天大谎――诈称什么"检票口未设置摄像头"!当法庭到天津西站核实,天津西站的领导看到摄像头照片而无法抵赖后,又出尔反尔,于2010年1月11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诈称什么"李法官带来的编号为9号、10号照片上所显示的摄像头早在2005年之前就已经废弃"。这份《情况说明》首先证实了辩护人提供的"编号为9号、10号照片"上所显示的摄像头是真实的,彻底驳倒了控方所说该照片上的摄像头不是在天津西站的狡辩;其次,这些《证明》和《说明》都不是证据,且与客观事实相悖,请法庭对天津西站的《证明》和《情况说明》不予采信,并责令控方播放现场录像。
6.控方没有提供天津西站派出所对上诉人王宇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联系到本案,根据天津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队《关于王宇投诉调查结论》,天津西站派出所的警务人员也确实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的整个过程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即对本案进行了受理、登记和调查工作。但控方却拒不提供天津西站派出所2008年5月4日对王宇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不知这里面究竟有何隐情。
7、控方没有提供立案之后侦查部门的有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上诉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据此,只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才有权收集刑事证据。公安派出所无权收集刑事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本案中,侦查机关也确实履行了法定职责,多次讯问上诉人王宇。但截至目前,控方却没有提供一份立案之后侦查机关调取的有罪证据。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控方在2009年12月16日第三次庭审中,被迫提供了本案立案之后所有证据――对王宇的三次讯问笔录。这三次讯问笔录中,没有王宇招供的一句话,更没有王宇的签字,恰恰证明了王宇的哭诉:即在2008年10月14日立案之前的两份讯问笔录系被骗签字的假口供。
8、 控方提供的现有证据都是在未经立案之前、由非侦查人员非法侦查取得的,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据此,未予立案,不得进入侦查程序;非侦查人员不得进行刑事侦查。
至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是指不需要侦查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因轻伤案件是自诉案件,不需要侦查。但一经确定为重伤,便是公诉案件,必须由侦查部门进行侦查,派出所无权侦查。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制作或收集证据材料;
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均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控方提供的本案现有证据,全都是在未经立案之前、由非侦查人员非法侦查制作的;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截至目前,控方没有提供一份合法有效的有罪刑事证据。
(二)张格非是否患有神经性耳聋事实不清
1、一审法庭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出具的"法大(2010)医鉴字第10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今天法庭出示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法大(2010)医鉴字第10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声明:"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而法庭向该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仍然是控方提供的不真实的材料。
其次,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仅仅依据鉴定资料中的张格非"主诉",便认定了张格非具有"外伤"的虚假事实。对此,鉴定人在今天的辩护人发问中已经承认,故在此不再赘述。
再次,世界上任何一个鉴定机构都只能对某一时间段的事实判断具有关联的可能性,而绝不可能对某一天的事实作出具有关联性的准确判断。尤其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却违反常规,在将近二年之后,对2008年5月4日这一天的事实作出与本案所谓"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具有关联性的准确判断!对此,辩护人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对鉴定人进行了发问,鉴定人张口结舌、无言以对。审判长当即为其解围――违反法庭审理规则,不顾辩护人的强烈反对,强令鉴定人退出了法庭。
最后,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委托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一审判决却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重新鉴定需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随着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的职责已经由经法律规制的专业鉴定机构所取代。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具有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鉴定资格证书,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精神。"一审判决此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司法鉴定中心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不能代替法律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且省级人民政府只能依法指定有资质的医院,而不能指定不是医院的其他机构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医学鉴定。
在对鉴定人发问中得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不是医院,更不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所以,法大(2010)医鉴字第10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不具有重新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综上,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大(2010)医鉴字第10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无效。
至于公诉人所称"鉴定权已经转移"之说,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请二审法庭不予采信。
2、即使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有效,也不能证明张格非的所谓耳聋系王宇所致。
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在其"鉴定意见"中断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对此,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主审法官王鼎都着重向鉴定人进行了发问,鉴定人一次、再次地肯定了这一结论。即:张格非的所谓右耳感音神经性聋不能断定是外伤所致,更不能断定是王宇所致。
3、一审判决篡改了法大(2010)医鉴字第10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大(2010)医鉴字第10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载:"未见明确的可以导致右耳听力障碍的自身因素。"而一审判决却断章取义,故意删除了"明确的"三字,篡改成"未发现导致张格非听力障碍的自身因素,排除内因,造成耳聋只能是外因引起。"
4、经咨询专家得知:
(1)"右耳鼓膜完整"说明鼓摸没受损伤,没有器质性变化,听力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2)"后边缘充血"必须有相关的影像资料证明,否则不应采信;另外,充血还分程度,如充血多了,把整个耳道塞满了,当然就听不见声音了;但如果是轻微的,是不会影响听力的。而且,就是暂时影响了,充血现象消失后,听力即可恢复;
(3)关于"鼓膜后边缘"一说,从来没有这种说法。鼓膜由内、中、外三层组成,从没听说过鼓膜有"后边缘"之说。
(4)关于"神经性耳聋",一巴掌是打不出神经性耳聋的。但在没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受到强烈的刺激,有可能导致阵发性耳聋,但绝对不会永久性耳聋,更不可能是神经性耳聋。
鉴此,即使假定上诉人真的打了所谓的受害人张格非一巴掌,也绝不会打出神经性耳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错误的判决,会使人们把对犯罪的愤恨变成对法官的愤恨。"(马克思)
"一份错误的判决,其危害大于十倍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谢觉哉)它不但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怀疑,而且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共产党和我们的国家丧失信心。罪与非罪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原则问题,绝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请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并尽快将其释放。
最后,辩护人再次提请法庭,对在本案中所有出具伪证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谢谢法庭!
辩护人:李平贵
2010年6月22日

荒唐判决的几点

荒唐判决的几点
读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有感
轰动一时的"王宇故意伤害案",经历了303天漫长的法庭审理,终于落下了第一道帷幕。2010年3月16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过第四次开庭,总算艰难的完成了此案的庭审,并于3月26日当庭宣读下达了判决书,认定王宇"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人有幸读到了该判决书全文,觉得全文奇思妙想超群,增删拼接精妙,是一篇不可多得的"旷世奇文"。本人不敢独享,但限于篇幅,不能全文登录,特摘抄其中几个句段,以奉诸君共赏。当然,本人也免不了狗尾续貂,罗嗦几句,权当是抛砖引玉吧!
判决书中有这么几段话:
【原文】一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格非的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
简评:就目前科学技术水平,对某种疾病的患病时间,只能有一个大致推断,即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尚可,而要精准地锁定在某一天,就有点武断和自欺欺人了。
(接上)右耳极度听觉障碍的程度已达到重伤水平。张格非在学校及工作期间听力正常,
简评:这只是听其老师和父亲(谎称是同事)所说而已,并未有其以前学习、工作期间体检时的正规的、科学的听力检测报告来证明。因为,声音的传播不像光一样向一个方向直线传射,而是上下左右前后全方位散射。所以,人只要有一只耳朵听力正常,就能正常的和他人交流,他人也是很难发现其人有一只耳朵有毛病这一事实。
(接上)其被打后,鼓膜后边缘充血,右耳听力下降,感音神经性聋,右耳耳蜗功能异常,符合右耳受损的表现,同时经检查,未发现导致张格非听力障碍的自身因数,排除内因,造成耳聋只能是外因引起。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简评:这段论述,且不说有多少处是无稽之谈,如"上升"或"下降",应该有以往的听力参数来对照,张格非右耳5月4日之前的听力是多少分贝?我们无从知道,那么是怎么认定他"听力下降"的呢?再有就是张格非都进行了哪些具体的耳部检查,像CT、MRI等,他都做了吗?这些依据都没有,就说排除了内因,不是太随意了吗?另外,"鼓膜后边缘充血"一句,十分耐人寻味。在派出所开具的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编号0116894)上是这么写的:"右耳外伤两小时,右耳鼓膜完整,阻抗:A型(双耳)右耳同对侧及左耳对侧蹬骨机反射未引出,IT示:左耳骨气导一致下降,**,右耳感音神经性聋,总医院ABR:右耳蜗功能异常,左耳正常。"并没有"鼓膜后边缘充血"字样啊?先不说这张《诊断证明书》上不具备日期要件,单说张格非5月6日去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做ABR检查的检查结果,怎么出现在了5月4日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而且天津市人民医院才是铁路公安部门指定医院!后天津铁路公安处又于09年12月15日拿出了一份《询问证人证言笔录》,找到给张格非补填《诊断证明书》的医生王颖,由其证明人民医院没有ABR设备,张格非就到总医院做ABR检查,"复诊是过几天才来,日期就没填,他后来拿总医院结果,我才填上复诊结果的。"但《医院诊断证明书》第三项明明注有"复诊时持派出所或交通中队重新签发的证明信。"他们竟不理会?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是追究他人罪与非罪的严肃问题的,怎能这么随便呢?
又,在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中记:"阅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4日张格非门诊病历耳鼻喉科示……查体:右耳鼓膜完整,后边缘充血、右耳听力明显下降……"
而本文开头引述的判决书中关于张格非耳聋原因的表述"其被打后,鼓膜后边缘充血,右耳听力下降……"一段,显系引自上文,即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的"鉴定书"。
从而我们可以看出,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只有"右耳鼓膜完整"一句,而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书上则多了一句"后边缘充血",一句变成了两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上,则成了"鼓膜后边缘充血",两句变成了一句!(说是"后边缘充血"引自《天津市门诊病历册》,但此病历册怎能作为司法鉴定依据?且它做了鉴定依据,还要公安机关开具的要求到指定医院"根据伤情做出医疗诊断证明书"干嘛?且《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第二条明确标注:此证无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无效。这么严的要求,那个连医师签名、日期都不全的更何况根本就没有医院签章的《天津市门诊病历册》出现在这里,又算是什么?想必公诉方也知道这点,所以几次开庭,他都没敢拿出来作为证据举证。)
一句话,几经变脸,就成了造成"神经性耳聋"的充要条件了!撰写并合议通过此判决的法官们是何等的英明、聪慧啊!真太有"才"了!可是他们忽略了或者跟本想不到的是,鼓膜是由纤维组织构成的,厚约0.1mm的位于外听道和中耳之间属于中耳的卵圆形膜,它的后边缘在哪?如何充血?"右耳鼓膜完整,后边缘充血"一句,从语法角度来分析,应该是这样的:右耳鼓膜完整,(右耳)后边缘充血。看来,这些法官大人们还得学点语法呀!而且,还要学点生理学常识,因为,只有"外耳"才能有"边缘",鼓膜属于中耳,只有外表面和内表面之分,何来"边缘",且是"后"边缘!请看,法官们为给王宇定罪,竟连前后内外都不分了!
【原文】二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2010)医鉴字第10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中所叙述的张格非头面部有外伤,是根据门诊病历所记载的外伤和卷宗资料反映张格非头面部被打的情况而进行的分析说明,有相关证据支持。
简评:这段文字,结合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张格非不仅右耳有伤,而且头部、面部都有伤。我们不禁要问,王宇拿着票的左手掌,真的有那么大,那么有力吗?一掌,而且是蜷着一两根指头的一掌(手指若全部伸开,手中的站台票不是要掉在地上?)就能覆盖到张格非的头部、面部、耳部,并一举致三处同时受伤!真如此,那她这一掌堪比金庸笔下郭靖大侠的降龙十八掌,甚至还要厉害五十四倍!因为,降龙十八掌,顾名思义,是要打出十八掌的,而王宇只一巴掌,就致张格非头、面、耳部三处受伤,且为重伤,而后若有人称王宇为"王大侠",她是当之无愧了。
还有,法医,尤其是"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法医,当是医学科学的精英,他对病理学的论述,应该是严谨的、精确地、让人没有异议的,是经得起医学科学的验证的。而不是不做任何科学检测,只凭他人的叙说和所谓的"送检资料"来评判、分析、说明的!
【原文】三
被告人王宇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笔录。……用左手打了拦在自己(王宇)面前的那个男铁路职工一个耳光,正打在他的右脸上的耳根部。他用右手捂脸时,自己又用双手推了他胸部一下,他往后一退,被脚下的小台阶绊倒了。这时不知谁在后面踹了自己后腰一脚,把自己踹倒在地。等自己从地上爬起来时,看到一男一女两名检票员倒在了地上。
简评:笔录中的原文是这样写的:……当我慢慢爬起来的时候,我看见我对面约1米远的地方站着刚才被我打了耳光的服务员,他已经从地上爬起来,而且他用右手捂着右脸看着我,我转过身想找是谁打我(之前她有"这时自己的脸不知被谁打了一巴掌"的叙述)和踹我,但是我转身后看见我周围并没有其他的人,就是在离我有3米远的地方有一女一男两名铁路工作人员正在倒地,具体他们两个人是因为什么倒地的我不知道……这是法院明确采信的证据,既然"采信"就不能只信其中的片言只语,更不能断章取义,而是采信这段文字整体反映的内容以及通过这一内容所得出的结论。那么,从这段文字所反映的内容中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1、被王宇打了一耳光并被推倒的人和倒在她身后的人并不是同一个人;
2、王宇身后的那一女一男,究竟是怎么倒地的,王宇并不知情;
3、法院以及所有与此案有关系的人,都已认定王宇身后倒在地上的那两个人,男的是张格非,女的是多勇卫;
4、从而可以认定,那个被王宇打了一耳光并被推倒的人是张家威无疑,这一点,控方的几乎所有证人证词都可以证明。(证人郭军说:被女旅客打倒的男服务员"身穿铁路制服,戴眼镜,35岁左右,较胖",这正是张家威的体貌形象;张格非说:"那个女的又用右手照着张家威的脸部捣去,张家威带的眼镜掉到了地上";多勇卫说:"那女的也没说话,抡起右拳向张家威脸部捣去,正捣在了张家威的眼镜上,张家威的眼镜掉到了地上,张家威用手捂住了眼";王素琴说:"那个女的又向张家威连踢带打,把张家威的眼镜打掉了,掉到了地上";张家威自己有更详细的叙述,他在第一次做证实说"那个女旅客又打我,给我左脸一个嘴巴子,又在我右眼下方来了一拳";在第二次作证时又说"这时那女旅客还往里闯,我就拉她不让进,她就用双手对我连推带打,我也推她,她在后退时不小心被脚下的小台阶绊倒了,坐在了地上,并顺势踹了我一脚,然后站起来喊道,�你敢打我′,并用手挠我脸,我躲开了,然后她一拳打在了我的右眼下方,把我带的眼镜也打掉了。")
综上,法院判决书中所说的"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7时许,K256次列车到达天津西站时,被告人王宇持T64次列车站台票欲进站送朋友上车,王宇强行进站时,遭到检票员张格非的拦阻拉拽,王宇随用左手击打了张格非右脸耳根部位,并将张格非推倒在检票口内侧下坡处"的结论并不成立。这一结论,恰好证明了法院精心剪裁,刻意嫁接,以企嫁祸于人。初审法院弄权戏法,以售其奸,用心何其毒也!
【原文】四
被告人王宇的辩护人在庭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证人包龙军证言。……(4)、自己和两朋友从右侧最把边的检票口进的站,检票的是一个男检票员、年轻、偏瘦、高1.75米左右,王宇什么时候进的站不清楚。
2、证人李光阳证言。……(2)、进站时是从右侧最把边的检票口进的站,仅是一个男的检票员,年轻、偏瘦、1.75米左右,第二个口,第三个口还有几个检票员。
3、照片。证实(1)第9、10号照片显示天津西站检票口有摄像装置。(2)第9、4号照片显示检票口内是一下坡。(3)第3号照片显示,案发当天所处的检票口有3个,门向外开。(4)第6、7、8号照片,显示拍摄当时的检票口都是一个检票员检票。(5)第5号照片显示,在候车室(原话应是"候车室出站口西侧的座位上")等候处看不到检票口内下坡处的情况。……
本院对被告人王宇的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及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评诉如下:
1、包龙军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所提供的证言是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的,其已签字确认,其提出公安机关没有按其所讲内容进行记录的意见没有依据,以侦查机关所作笔录为准。
2、李光阳从何处进站及谁给其检票,与王宇进站及发生纠纷的事实无关,且无法证实纠纷发生时的现场情况,其证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3、上述照片不能证实案发当时现场发生纠纷的情况,不予采纳。
简评:首先,包龙军和李光阳的证言,证实的是案发当日他们是从右侧最把边的检票口进的站,为他们检票的是一个身高在1.75米以上的、较瘦的、年轻的男性检票员,这相貌特征和张格非相符,说明张格非当时是在一台台上负责检票,而王宇是从二台多勇卫值守的检票口进去的,因此,张格非根本没理由、没条件、没机会放下自己的检票工作,第一时间从一台跑到二台台下去拦截王宇。因此,这两份证言关系到和王宇发生冲突的是不是张格非其人,怎能说"与王宇进站及发生的纠纷无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呢?法官们的智商不至于低到这种程度吧!另外,包龙军说检票员身高在1.78米以上,李光阳说我身高1.75米,他(检票员)比我高。为什么在此处都被法官篡改成"1.75米"左右呢?
其次,关于那些照片,那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仅拍摄当时是这样,案发当时也是这样,这些照片可以证明:(1)从第9、10号照片可以看出,警方拒不提供事发当时的现场监控录像,是在有意隐匿证据;(2)第9、4号照片说明,因是下坡,行人不慎自行滑倒的可能性极大;(3)第3号照片内容,与包龙军、李光阳以及张格非、张家威二人第一次作证时的陈述相吻合;(4)第6、7、8号照片拍摄内容,说明张格非、张家威二人的第二次陈述和多勇卫、王素琴的陈述以及天津西站出具的说明中,关于检票员检票时站位的描述(即每个检票口都有两个人值守,一人在台上检票,一人在台下维持秩序)不符合实际,是在说谎;(5)第5号照片可以证实,证人郭维明是在作伪证。
法院对辩方提供的证据,全部不采纳、不采信,而理由又是那么苍白、无力,简直是强词夺理!控方提出的证据,总共27条,其中还不包括派出所、公安处、督查室、法医鉴定所、天津西站、医院医生等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十几份"证明"和"说明"。而在这27份证言中,除了张家威和张格非本人之外,其他任何一份证言和证据,都没有或不能证明王宇打了张格非这一关键事实。而且,其中所有为控方作证的证人的证词中,不是自我前后矛盾,就是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就是这样的所谓"证据",除了"公安处法医鉴定书"发书单位无资质及"辨认照片"作弊情节明显,无法辩解外,其余全部"予以采信"、"予以采纳"!但公安机关为何以一个明显记号的照片让张格非辨认,目的是什么?是怕张格非认不出王宇?法院却不细查,只是不予认可。这真是"说是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权霸嘴脸,昭然若揭!
本文摘抄的只是该判决书中的极少极少的一部分,然就仅这一极少部分,就有如此之多的弊端,以管窥豹,略见一斑,该判决书长达31页,洋洋数万言,又当如何?

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转张凯律师"我们的摄像头哪里去了?----王宇案是怎么审理的"

我们的摄像头哪里去了?----王宇案是怎么审理的
(2010-09-07 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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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宇,北京律师,08年在天津西客站与检票员发生冲突,自述被验票员殴打,之后向车站派出所投诉,因该派出所不管,又投诉该派出所不作为,没想到的是七个月后,以故意伤害罪,被该派出所拘留。现在在重审阶段的一审程序中。8月31日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的告示和前来旁听却无法进入法庭的群众,开庭前,我与法官沟通,要求实现公开审判,法官说:没地方。然而,三天的庭审过程中,可容纳60人的法庭,最多时只有16人,最少时只有六人

拿着身份证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旁听的群众


众多来自北京欲旁听的律师,却被拒之门外,无法进入法院,却有后面的特务悄悄拍摄。董前勇律师以家属名义拿到了旁听律师中唯一一张旁听证,他进入法院被发现后,王平副院长命令法警将董律师赶出法院,董律师被赶出后被法警殴打,在周围群众的抗议声中,才停下来。前来旁听却被拒之门外的群众无奈的大喊:"王平害王宇,伤天又害理"


还没有判决,铁路法院就制造舆论,报纸上有了对王宇极其不利且具有侮辱性语言的文章,王宇家属找到该报纸记者,记者称:该文章是法院要求他们写的,而该文中的通讯员王�就是本次庭审合议庭成员,明显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当我质疑其程序违法时,法官即熟练的驳回了回避申请,而此时,我并没有对王�提出回避申请。庭审间,我们所有关于回避申请的要求全部被驳回。


开庭过程中,我们至少提出过五次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然而,法官却说:根据合议庭合议:证人不出庭作证。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定义务,不属于合议庭合议范畴,合议庭居然可以合议出一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决议。荒谬荒谬
没有办法当庭对证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笔录中找些蛛丝马迹,下图一个是郭军的证词,一个是郭维明的证词。然而,郭军的签字与记录员王立的笔迹极其相似,我当庭提出质疑,要求做笔迹同一鉴定,如果属于一个人之笔迹,这里即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但法官对我的申请置之不理,注意下面的郭字的写法,极像一个人的笔法


专业人员一看就会发笑的证据,下图是天津西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上面写着:因时间较长,有关记录已经无法提供,然而,西站作为法人机构,没有记录,它是怎么知道这些情况的?难道这个法人像人一样有记忆?

第二次鉴定,法大鉴定所的鉴定文书,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原一审判决及公诉人声称:随着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的职责已经由经法律规制的专业鉴定机构取代。
法律如此明确的规定,却被公诉人及铁路法院玩弄于股掌之间。轻飘飘的一句话,就更改了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即使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依然是: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形成机制,根据该鉴定结论,也应当认定王宇无罪,然而,王宇已经被关押了将近两年。

这样的笔录你相信吗?
王宇一个柔弱的小女子是如何打倒三个人的呢?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表示:张格非被打成重伤,(他是一个1米80,20岁的小伙子),多勇卫被当场打得昏死过去,(中年妇女),张家威被打了一个嘴巴子,右眼被打了一拳(他也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
张格非的笔录,当时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张格非十分客气的问王宇是否有票,王宇二话没说就推张格非,之后就扇了他耳光。
我当庭询问王宇:王宇你是否有精神病,或家族有精神病?王宇表示否认。从张格非的表述来看,我认为:王宇非但武功高清,还精神极不正常,双方没有任何冲突,王宇就打人。大概只有疯子才会这样做

所谓受害者多勇卫的笔录,让人感到王宇确实武功高强,对这个中年妇女只是一推,她就仰面朝天,不省人事。
受害者张家威的笔录,这也是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据其描述,王宇打倒了张格非,又来打他,打得也不轻啊,一个耳光之后,右眼又是一拳,王宇功夫好生了得。

结语:王宇声称被铁路职工殴打,铁路职工共同指控王宇打人,于是王宇被铁路警察抓起来,又在铁路自家的法院审理,现在已经关了将近两年,王宇说:到底是谁打人,只要拿出天津西客站当时的录像就可以了,真相就大白于天下了。西客站先是称没有摄像设备,之后,我们拿出有摄像头的照片,西客站又称:摄像头坏了。而事发时是2008年5月份,奥运会前夕。这个关键时候,摄像头居然坏了?
评论:我们的摄像头哪里去了?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就会滥用到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