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4日星期日

姜焕文关于王宇案的举报“天下怪闻:法院以“想象”方式判案”

天下怪闻:法院以"想象"方式判案

司法鉴定"尚未确定"耳聋原因,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拼结联想"决定判决

2008年初夏的一天,北京一女律师在天津西站持"站台票"欲进站送客时,引发一场"检票口"纠纷,以致遭遇因其所谓的"一耳光,打聋一检票员"而被逮捕。在中国政法大学下属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出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的情况之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却以"拼结"门诊和住院病历及对鉴定意见"联想推论"等方式,对一经鉴定意见已无法确定有"打人一耳光"致被鉴定人张格非"终身耳聋"行为的女律师,仍作出了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该判决的定案方式,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今特将该案具体案情和鉴定过程及违法判决,简述如下,以敬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领导及法学界有识之士,予以明察!
一、 女律师持"站台票"进站送人,竟遭到检票员撕扯式阻拦:
2008年5月4日上午7时许,北京律师--王宇和丈夫包龙军到天津西站送一朋友,乘坐K256次列车回北京,包龙军持一张写有T64次列车的站台票,与朋友先进站,王宇也持一张写有T64次列车的站台票,随后欲进站时,被一名女检票员拦住不让她进站,王宇就从检票口挤了进去。她迎面又被一名男检票员拦住后,不分部位(包括胸部)地往外推搡她。王宇非常气愤地说:"你抱我干什么!这么不要脸呢?"于是边挣脱边往里走,在撕扯、推搡中,王宇也不知身后是谁打了他一拳,又被踹了一脚,由于该检票口进去是通向地下通道的带有台阶的一段下坡路,王宇就这样一个趔趄,没站稳摔倒在地。也许是王宇身后那一男一女两名检票员在踢拽王宇过程中用力过猛而摔倒,也许是王宇倒地时带倒了她身后的两名检票员。先于王宇已进入检票口的丈夫,发现妻子未跟上来,在返回检票口时看见一穿铁路制服的男子,正在踢已倒在地上的妻子,即上前制止。紧接着又上来几名铁路工作人员,将王宇和包龙军连推带搡地推进了进站口旁的补票室。一会儿又来了几名铁路民警,不分青红皂白地对王宇和包龙军一顿训斥。并带到天津西站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记下王宇和包龙军的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开具了到天津市人民医院看病的《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王宇和包龙军觉得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处理问题的方式粗暴,偏袒铁路员工,处理纠纷缺乏公正,即先去了天津北站附近的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督察室进行投诉。随后去了天津市人民医院为王宇检查身体。王宇当时的检查结果是多处软组织挫伤伴有头昏,医生给开了药并开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三天,观察情况。
评语:王宇欲进站时,被一名女检票员(多勇卫)拦住不让她进站,而不是一名男检票员(张格非)拦住不让她进站。当时张格非在第一检票口台上负责检票,多勇卫在第二检票口台上负责检票,王素琴在第三检票口台上负责检票,张家威在第二检票口的下面负责维持秩序。事实证明是王宇与在第二检票口的多勇卫发生纠纷,而不是王宇与在第一检票口的张格非发生纠纷。王宇当时没与张格非发生正面冲突,所以,后来王宇在法庭第一次瞅见张格非时,当即表示未见过张格非。至于张格非究竟是否真正耳聋,应与王宇无关。
二、 医院诊断证明存有诸多疑点,铁路公安法医鉴定被确认无效:
2008年12月9日20时许,天津西站派出所韩建春等民警,赶至北京将王宇从家里带走,次日以王宇因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予以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规定,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天津西站派出所办此所谓的重伤案件,亦属于违反规定。另外法院开庭时王宇提出:自己曾向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室投诉天津西站派出所,而此后也是同一派出所来京抓她,并让她在该派出所作了第一份笔录。她和辩护律师认为,该派出所应回避。
张格非的医院诊断证明书,涉嫌造假。张格非是于2008年5月6日去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作ABR检查时,提示为:右耳耳蜗功能异常,左耳耳蜗功能正常。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于2008年5月4日为张格非开具的《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第二联位置,天津市人民医院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上,其中写有"总院ABR:右耳耳蜗功能异常,左耳正常"的字样!我们想知道的是为什么张格非于2008年5月6日去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作ABR检查时,提示为:右耳耳蜗功能异常,左耳耳蜗功能正常的检查结果,怎么写在了2008年5月4日天津市人民医院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上了?
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出具的津铁公(技)鉴(法医)字[2008]022号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因其没有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2009)津铁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为不予采纳。
评语:据该判决说,系张格非于5月7日去天津市人民医院复诊时,医生将该ABR检查内容,后填写在该医院诊断证明书上的。此种说法,既无证据证明,亦有悖于规定。
还有该判决,已确定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不予采纳。既是不予采纳,就应当是全部不予采纳,更不存在参考问题。
三、公诉方隐瞒真实证据,法院委托鉴定亦未确定耳聋原因:
包龙军说,2008年5月4日上午7时许,王宇和丈夫包龙军均被带到天津西站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并签字及按手印。而公诉方一直没有向法庭提供该天津西站派出所当时给作出的最原始的询问笔录。后来,公诉方出示了天津西站派出所于2009年9月28日开具的情况说明说,2008年5月4日天津西站派出所由于铁路职工和旅客均说身体不适,就为双方开具了就医三联单,故未制作任何调查笔录。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没有最原始的询问笔录的搪塞、敷衍的解释。
2009年9月15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时,王宇的辩护律师要求公诉方,出示2008年5月4日上午7时许的天津西站检票口的监控录像证据时,公诉方举证说:天津西站检票口无摄像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包龙军拍摄的天津西站检票口有监控设备的照片。公诉方无语。2010年3月16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第四次开庭时,法院出示了北京铁路局天津西站于2010年1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天津西站检票口的摄像头早在2005年前就已废弃,无法提供2008年5月4日当天的摄像资料。监控录像是最真实、最客观、最全面、最权威的原始证据。只要播放该现场监控录像,该案发现场的事实真相,即大白于天下。至于该摄像头为何"废弃"了三年多时间,没有修复的原因,天津西站在该情况说明上,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令人对其的情况说明,难以置信。
该判决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在2010年2月26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根据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于2008年10月14日出具的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时,所使用过的天津市人民医院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有关张格非的门诊及住院资料,并参考该检验鉴定书,作出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写道: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但是,目前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极度听觉障碍的程度已达到重伤水平。
四、感音神经性聋的医学常识及其发病原因:
任何人只要上网在百度搜索引擎位置,输入"耳聋"二字,即可搜索到有关耳聋的分类和医学常识及其发病原因、治疗方法等。医学常识:耳聋分为三类:即传导性耳聋(又叫传音性耳聋)、神经性耳聋(又叫感音性耳聋)、混合性聋。
现在,我们针对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及该案判决认定的张格非系因有感音神经性聋,以及重伤的定论,作为本文之重点,予以驳斥。
感音神经性耳聋定义:凡是病变影响耳蜗、听神经及中枢者均为感音神经性耳聋。按病变部位又称,为耳蜗性聋、神经性聋、中枢性聋。感音神经性耳聋是指耳蜗,听神经或听觉中驱等部位的病变,引起对声音感觉和认知功能障碍的听力损失.听力损失是否严重要通过做纯音听力检查和其他检查来确定的。
感音神经性聋的发病原因:1、先天性、2.后天性。后天性有下列几种原因:(1)传染病源性聋;(2)药物中毒性聋;(3)老年性聋;(4)外伤性聋:颅脑外伤及颞骨骨折损伤内耳结构,导致内耳出血,或因强烈震荡引起内耳损伤,均可导致感音神经性聋,有时伴耳鸣、眩晕。轻者可以恢复。耳部手术误伤内耳结构也可导致耳聋;(5)突发性聋:是一种突然发生而原因不明的感音神经性聋。目前多认为急性血管阻塞和病毒感染是引起本病的常见原因;(6)爆震性聋:是由于突然发生的强大压力波和强脉冲噪声引起的听器急性损伤。鼓膜和耳蜗是听器最易受损伤的部位;(7)噪声性聋:是由于长期遭受85dB(A)以上噪声刺激所引起的一种缓慢进行的感音神经性聋。
按WHO ,1980年耳聋分级标准,将平均语言频率纯音听阈分为5级:分别为轻度聋、中度聋、中、重度聋、重度聋:在耳边大声呼喊方能听到,听阈71~91dB、全聋。全聋是指:听不到耳边大声呼喊的声音,纯音测听听阈超过91dB。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委托单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日期:2010年1月28日,被鉴定人:张格非,鉴定目的:
1、张格非的致伤原因;2、张格非的损伤程度鉴定。
我们经对送检材料进行文政审查,并对被鉴定人张格非进行了耳科及电生理检查,经过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制作本鉴定文书。
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23日张格非的出院记录(病案号:64535)载:患者于入院前4天因纠纷致右耳外伤,伴耳鸣、头晕、头痛,无意识丧失,无恶心、呕吐,就诊于我院急诊行听力检查示:右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ABR示:右耳耳蜗功能异常。住院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行鼓膜摄像示鼓膜完整,于外院行颞骨CT无明显异常……出院诊断:右耳外伤,感音神经性耳聋(右)。
该研究所检查记录:被鉴定人张格非现伤后1年零8个月余来我所检查。
电测听检查:气导:右耳全频全聋,右耳对侧各频率声反射均可正常引出。ABR检查:C1CK刺激:右耳95dBnHL(最高输出分贝)未引出明确反应波形。
该研究所 阅片记录: 颞骨CT片(拍于2008年5月15日)示:双侧颞骨骨质连续,鼓室及乳突结构未见异常亦未见异常密度影,听小骨及半规管、耳蜗形态无异常。双侧前庭大导水管未见扩大,右侧颈静脉球窝高位。
该研究所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张格非于2008年5月4日被人打伤头面部。根据现有病历材料,我们检查及阅片所见,分别如下:
根据现有资料和检查情况,被鉴定人张格非既往无听力障碍表现,存在明确的头面部外伤,自诉伤后听力障碍,伤后就诊病历反映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右侧耳蜗功能异常,符合内耳受损的表现;伤后多次耳电生理检查确证右耳极度听觉障碍,左耳听觉正常。所提供影像学资料及相关耳科检查未见明确的可以导致右耳听力障碍的自身因素。
根据现有资料及检查情况,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但是,目前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经行相应对症治疗,目前被鉴定人张格非伤情稳定,具备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条件。现被鉴定人张格非遗有右耳极度听觉障碍。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第四章第十七条标准之规定,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极度听觉障碍的程度已达到重伤水平。
该研究所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但是,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
2、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极度听觉障碍的程度已达到重伤水平。
该研究所鉴定人为狄胜利、王立琴、授权鉴定人王旭。
评语:1、感音神经性聋的发病原因之一,外伤性聋:颅脑外伤及颞骨骨折损伤内耳结构,导致内耳出血,或因强烈震荡引起内耳损伤,均可导致感音神经性聋,有时伴耳鸣、眩晕。轻者可以恢复。耳部手术误伤内耳结构也可导致耳聋。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23日张格非的出院记录和该研究所的阅片记录上,没有发现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存有颞骨骨折损伤内耳结构,导致内耳出血等内耳损伤的任何症状。因此,可以排出外伤性聋的发病原因。2、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委托其鉴定目的:(1)、张格非的致伤原因;(2)、张格非的损伤程度鉴定。仅此两项鉴定目的。该鉴定意见,却写出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没有委托的内容:即该鉴定意见的第1项: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另外,该鉴定意见的第1项内容,显然是其参照张格非于2008年5月4日的就诊资料,推断和想象出来的。绝不是该研究所鉴定人依法及运用科学手段鉴定出来的。这种连小学生都可以推断和想象出来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的鉴定意见,是否有些太荒诞了?至于张格非既往无听力障碍之说,应系张格非自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
该鉴定意见的第3项内容,即是张格非的损伤程度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十七条规定,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该研究所鉴定人电测听检查:ABR检查(应系参考):C1CK刺激:右耳95dBnHL(最高输出分贝)。如果,该检查确实为右耳95dB。按照第十七条规定,肯定符合重伤标准。
但是,最为至关重要的是该鉴定意见的第2项内容,即是张格非的致伤原因,非常明确地指出: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该所谓的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即指张格非耳聋的真实性发病原因。既然,该鉴定意见,都已十分明确地写道: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为了自我解嘲,该鉴定意见说道:感音神经性耳聋的原因十分复杂,现有医学水平有时尚难明确解释所有耳聋的原因,此例临床资料(应系指张格非的就医资料)亦未予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聋从病因学角度给予肯定性结论。在事实上,该鉴定意见已经否定了张格非的耳聋是王宇所致。
那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又根据什么来认定张格非的耳聋是王宇所致呢?
综上所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一份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鉴定意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亦是一份勉为其难、甚为尴尬的判决。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受理该案之后,公诉机关频频"退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申请延期审理等,足以证明其提起公诉时缺乏清楚的事实及证据,越来越陷入尴尬之困境,以致其难以自圆其说。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张格非为右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究竟是真实可信?还是虚假诊断呢?但是,从以上种种事实证明,张格非的右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王宇所为。试问,谁能相信王宇在被众人推搡、拉扯中,就能顺手一耳光,将一身强力壮的年轻男子,打成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更何况,王宇系一戴眼镜的文弱女子!且从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中,也看不出王宇打了张格非!
在中国地盘上,凡是和铁路部门打过官司的老百姓,都知道铁路公检法是一家人。铁路以外的平凡百姓,要想和通过铁路公检法打赢自己有理的诉讼官司,似比登天还要难上几倍!不论怎么说,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几番反复"退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补充证据、法院延期审理的作法,已让人们看明白了,该案其中必有蹊跷之处!究竟谁是该案背后的真正推手呢?谁又能揭示该案形成的真实性因素呢?
为了法律的严肃性,为了揭开张格非的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之真相,我们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铁道部公检法部门,一定能够严格依法办案,认真查明该案的真实案情,敬请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严格秉公断案,依法撤销原判,并予改判王宇无罪!
鉴于本情况反映的篇幅,暂简写至此,如有关部门需要调查核实时,我们即可提供全部事实材料及确凿的证据。对本情况反映的内容,实名情况反映人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尊敬的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实名情况反映人:北京无辜女子--王宇的丈夫包龙军
代理情况反映人:中国民间职业举报第一人:姜焕文
2010年4月20日,写于北京

包龙军手机:13701260332
姜焕文手机:13654904466信箱:jubao007@126.com

附注此举报信抄寄:
尊敬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中央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央纪委驻最高检察院纪检组长莫文秀、公安部长孟建柱、公安部纪委书记、督察长刘金国、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副部长王志国、副部长彭开宙、铁道部纪委书记安立敏、铁道部监察局局长曾祥瑞、铁道部公安局局长姜战林、铁道部公安局政委张庆和、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张建祥、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李永江、北京铁路局局长黄桂章、北京铁路局常务副局长朱惠刚、北京铁路局副局长李兰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袁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检察分院检察长李永杰、北京铁路公安局副局长乔信、副局长黄平等。
新华网、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报、法律与生活杂志、法人杂志、中国铁道报、强国论坛、山东省电视台新闻追踪节目、齐鲁网、齐鲁晚报、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今晚报、大河报、华商报、华商晨报、铁道论坛、红网、北国网、东北新闻网等。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