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关于王宇案二审家人的要求及需要公布的材料

关于王宇案二审家人的要求及需要公布的材料
铁道部:
王宇案9月21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宣判当天,我们即提出了上诉,铁中院于10月13日立案,并组成了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现我们家人有以下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请铁中院公开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身份及选定其为审判员的法律依据。
2、家人了解,原二审审判长贾骥法官,仍被指定为重审二审的审判长,鉴于其在二审中表现出的对案件的级强的倾向性以及二审中有很多程序违法的地方,我强烈要求其回避。理由如下:
(1)、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勘验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的规定,法院应当将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王宇的两位辩护律师。但审判长却没有这样做,程序严重违法。
(2)、根据《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
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的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的规定,辩护律师是免于安检的,但审判长却要求对辩护律师进行强制安检,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拒绝张凯律师出庭辩护,拒绝张凯律师摘录、复制王宇案卷宗,客观上剥夺了王宇的辩护权。
(4)在我和亲朋去铁中院交涉,贾骥法官还威胁性的对我说:"包龙军,你这样做,对王宇一点好处都没有。"我这样做,丝毫改变不了王宇案事实,这只是我的个人行为。怎么就"一点好处都没有"了?难道法官不是依据法律来定案,而是依据家属的行为来定案吗?我严重质疑他的公正性。
基于以上事实,特提出贾骥法官在此案中应予回避的申请。
此申请
申请人:包龙军
2010年11月2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