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星期四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宇,女,一九七一年五月一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15220119710501254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立清路6号院3号楼1门2301室(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46号1单元60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被天津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00八年五月三日二十一时一分,天津西站客运计划室接到K256次旅客列车列车长电报,电报显示该次列车旅客超员,鉴于此依照有关规定,天津西站决定五月四日停止发售该列车站台票。五月四日七时许,K256次列车到达天津西站,西站工作人员多勇卫、张家威、张格非、王素琴在天津西站候车室内检票口处为旅客检票,被告人王宇持T64次列车站台票欲进入站台送朋友上车,被害人张格非在检票中发现王宇并无列车车票后遂要求其退出站台。王宇在摆脱阻拦、强行进入站台过程中用左手击打了张格非的右脸耳根部位,造成张格非右耳耳聋,经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鉴定:张格非的右耳伤情,已构成重伤。后又殴打前来劝阻的多勇卫、张家威等人,并将多勇卫推倒,造成多勇卫臀部挫伤。经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鉴定:多勇卫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被告人王宇在其现住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张格非、多勇卫陈述、证人张家威、王素琴、郭维明、郭军、包龙军、杨跃红、穆彩霞、张龙证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孙希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