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转张凯律师"我们的摄像头哪里去了?----王宇案是怎么审理的"

我们的摄像头哪里去了?----王宇案是怎么审理的
(2010-09-07 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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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宇,北京律师,08年在天津西客站与检票员发生冲突,自述被验票员殴打,之后向车站派出所投诉,因该派出所不管,又投诉该派出所不作为,没想到的是七个月后,以故意伤害罪,被该派出所拘留。现在在重审阶段的一审程序中。8月31日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的告示和前来旁听却无法进入法庭的群众,开庭前,我与法官沟通,要求实现公开审判,法官说:没地方。然而,三天的庭审过程中,可容纳60人的法庭,最多时只有16人,最少时只有六人

拿着身份证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旁听的群众


众多来自北京欲旁听的律师,却被拒之门外,无法进入法院,却有后面的特务悄悄拍摄。董前勇律师以家属名义拿到了旁听律师中唯一一张旁听证,他进入法院被发现后,王平副院长命令法警将董律师赶出法院,董律师被赶出后被法警殴打,在周围群众的抗议声中,才停下来。前来旁听却被拒之门外的群众无奈的大喊:"王平害王宇,伤天又害理"


还没有判决,铁路法院就制造舆论,报纸上有了对王宇极其不利且具有侮辱性语言的文章,王宇家属找到该报纸记者,记者称:该文章是法院要求他们写的,而该文中的通讯员王�就是本次庭审合议庭成员,明显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当我质疑其程序违法时,法官即熟练的驳回了回避申请,而此时,我并没有对王�提出回避申请。庭审间,我们所有关于回避申请的要求全部被驳回。


开庭过程中,我们至少提出过五次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然而,法官却说:根据合议庭合议:证人不出庭作证。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定义务,不属于合议庭合议范畴,合议庭居然可以合议出一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决议。荒谬荒谬
没有办法当庭对证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笔录中找些蛛丝马迹,下图一个是郭军的证词,一个是郭维明的证词。然而,郭军的签字与记录员王立的笔迹极其相似,我当庭提出质疑,要求做笔迹同一鉴定,如果属于一个人之笔迹,这里即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但法官对我的申请置之不理,注意下面的郭字的写法,极像一个人的笔法


专业人员一看就会发笑的证据,下图是天津西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上面写着:因时间较长,有关记录已经无法提供,然而,西站作为法人机构,没有记录,它是怎么知道这些情况的?难道这个法人像人一样有记忆?

第二次鉴定,法大鉴定所的鉴定文书,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原一审判决及公诉人声称:随着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的职责已经由经法律规制的专业鉴定机构取代。
法律如此明确的规定,却被公诉人及铁路法院玩弄于股掌之间。轻飘飘的一句话,就更改了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即使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依然是: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形成机制,根据该鉴定结论,也应当认定王宇无罪,然而,王宇已经被关押了将近两年。

这样的笔录你相信吗?
王宇一个柔弱的小女子是如何打倒三个人的呢?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表示:张格非被打成重伤,(他是一个1米80,20岁的小伙子),多勇卫被当场打得昏死过去,(中年妇女),张家威被打了一个嘴巴子,右眼被打了一拳(他也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
张格非的笔录,当时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张格非十分客气的问王宇是否有票,王宇二话没说就推张格非,之后就扇了他耳光。
我当庭询问王宇:王宇你是否有精神病,或家族有精神病?王宇表示否认。从张格非的表述来看,我认为:王宇非但武功高清,还精神极不正常,双方没有任何冲突,王宇就打人。大概只有疯子才会这样做

所谓受害者多勇卫的笔录,让人感到王宇确实武功高强,对这个中年妇女只是一推,她就仰面朝天,不省人事。
受害者张家威的笔录,这也是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据其描述,王宇打倒了张格非,又来打他,打得也不轻啊,一个耳光之后,右眼又是一拳,王宇功夫好生了得。

结语:王宇声称被铁路职工殴打,铁路职工共同指控王宇打人,于是王宇被铁路警察抓起来,又在铁路自家的法院审理,现在已经关了将近两年,王宇说:到底是谁打人,只要拿出天津西客站当时的录像就可以了,真相就大白于天下了。西客站先是称没有摄像设备,之后,我们拿出有摄像头的照片,西客站又称:摄像头坏了。而事发时是2008年5月份,奥运会前夕。这个关键时候,摄像头居然坏了?
评论:我们的摄像头哪里去了?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就会滥用到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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