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信
控告人:包龙军,王宇,电话:13701260332,13911794756。
代理人:刘巍,电话:13911794756
被控告人:韩建春,男,原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现工作于
。
控告事项
1、 追究韩建春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天津铁路公安处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的韩建春,对曾经控告其渎职行为的北京律师王宇进行打击报复,造假证、越权办错案,致使王宇被关押近两年的时间,此案正在审理中,韩建春的犯罪行为已经显现,望对其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责。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8年5月4日王宇因被天津西站检票员殴打至伤,到西站派出所要求解决纠纷,副所长韩建春接待,但对王宇的态度很蛮横。后王宇又到督察处对韩建春进行投诉。
二、韩建春被王宇投诉后,违法以"个人"名义为"被害人"张格非申请伤残鉴定,并越权调查起此起"重伤害"刑事案件。
韩建春是本案的侦查员,却以申请人的身份为张格非申请鉴定,而且鉴定部门却是一个没有鉴定资质的组织。
另外,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的规定。2008年10月14日立案时,王宇案已经定为"重伤害"刑事案件,韩建春所在的派出所已经无权侦查此案。
三、在韩建春所组织的辨认程序中,辨认对象为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但十张照片中,九人的照片都有边框,唯独王宇的照片没有边框,明显是误导辨认人指认九号照片。
四、 抓捕程序不合法
在2008年12月10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所出具的"案件来源"称:"2008年12月9日20时许,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民警谷卫东、牟志军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门2301号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23时许将王宇带回天津铁路公安处天津西车站派出所。"
韩建春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的民警却在没有北京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实施异地抓人。在"抓获"之前也没有出示逮捕证、拘留证或者其他手续,便将王宇"抓获"。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在王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作为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长的韩建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根本就不是一个有多年经验的警察所犯下的失误,完全是打击报复的动机,因此,请求依法对韩建春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维护公平正义。
控告人:包龙军、刘巍
2010年 1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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