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星期四

12月9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包龙军,性别:男,1970年2月8日生,民族:蒙族 文化程度:大学 职业:业务员,工作单位:北京北新和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明天第一城。身份证号:152201197002080010,联系电话:13701260332 ,系王宇丈夫。
申诉人因王宇涉嫌过失伤害一案,不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0)京铁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该案是明显的报复陷害案;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具体表现在:
首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一是没有排除非法证据;二是没有传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没有调取关键证据(没有调取天津西站检票口2008年5月4日的现场监控录像;没有调取天津西站检票口2008年5月4日的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调取天津西站派出所2008年5月4日对王宇的询问笔录;没有调取天津铁路公安处对王宇讯问的全程录像;没有调取张格非就医的全部原始病历、检验报告、诊断证明;没有调取天津人民医院纯音测听测试设备和ABR设备订货合同和设备试运行记录等等);四是裁定使用了非法证据――王宇在刑事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系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该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裁定所依据的证人证言均系非法取得,现有证据是在未经刑事立案、由被王宇投诉的铁路天津西站派出所非侦查人员非法侦查取得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搜索不到(也不可能存在)有罪证据的情况下,裁定使用了大量不是证据的《情况说明》;五是就连控方的虚假证人证言也是自相矛盾、相互矛盾、与案件事实相矛盾,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一是王宇并未殴打检票员,而是被检票员殴打,张格非于案发时不在现场;王宇是与张家威发生正面冲突,王宇没有和张格非发生正面冲突;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张格非的所有病历复印件和医疗报告单,均未检测到张格非有外伤。
再次,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张格非的右耳极度听觉障碍系王宇所致――一是该鉴定因委托违法而无效;二是该鉴定没有结论,而没有结论的鉴定是不能使用的;三是该鉴定称张格非有外伤没有依据;四是该鉴定称"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听力障碍与2008年5月4日所受外伤之间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违反常规;五是该鉴定明确肯定"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既不能确定外伤是致聋唯一原因(狄胜利二审质证语)。
最后,本案控方全部虚假证言均试图证明王宇是故意伤害,无一证据(包括控方的虚假证据)能够证明王宇是过失伤害他人。
综上所述,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0)京铁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请贵院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再审,改判王宇无罪。
此致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申诉人:包龙军
20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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