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1、检察院“笔误”说明

我将陆续发布王宇案几次退侦后,公诉机关拿出的作为"证据"的"情况说明",大家看看这些补充上来的"证据"可笑不?

情 况 说 明
在王宇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津铁公[技]鉴[法医]字[2008]022号)中第二页"天津市人民医院2008年5月8日张格非住院病历耳鼻喉科记录示:主诉:右耳外伤1天"的记载,经查阅天津铁路公安处技术鉴定存档材料,原始记录记载为"主诉:右耳外伤4天",故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该处记载系笔误,对这一情况,告诉机关特此说明。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告诉科
2009.9.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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