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包龙军,性别:男,1970年2月8日生,工作单位:北京北新和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明天第一城。身份证号:152201197002080010,联系电话:13701260332。
被控告人:郭军,男,1956年3月25日生,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迎水东里17-4-602号。身份证号:120104195603257317,联系电话:022-23697843.
控告事项:涉嫌伪证
事实和理由:
王宇涉嫌"重伤害"一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是"过失伤害",不可能是故意伤害(见判决书)。但"证人"郭军却出具虚假证言,证明王宇"故意伤害"――
2008年5月14日15:20~16:20,郭军在天津西站派出所出具的证言说:"我乘坐早晨7:12点的K256次列车去包头。""我当时站在队伍的中部,排队检票的大概有50人左右。刚开始检票没多久,我看到在检票口的铁栏杆里面有一个女同志和一个服务员动手打起来了。那个女同志用拳头将那个男服务员打倒了,后来一个女服务员过来劝架,也被那个女同志用拳头打倒了。被打倒的那个男服务员身穿铁路制服、戴眼镜、35岁左右、较胖。"又看到"她有个男同行人,1.75米左右,东北口音,这个男同行人也打了一个男服务员,是用拳头打的。"又说:"这时警察就到了,我也进站准备坐车就从地道上了站台。"
其伪证嫌疑表现在:
1、包龙军是排在队伍的前面先进的站,事发时不在现场,直到送完站发现王宇没跟上来才返回的检票口。郭军说他排在队伍中部,是如何看到"有个男同行人"、并"也打了一个男服务员,是用拳头打的"呢?
2、王宇怕挤,最后进的站。当王宇检票时,按正常通行速度,郭军也已快走出了地道,上站台了。可是,他检完票不急着上车,却站在原地,回过头等着看随后要发生的这场冲突,难道他未卜先知?况且,没练过武功、身体瘦弱的王宇,按其说法,竟用拳头接连打倒了两人(包括一壮男)!明显的违背常情、不合常理,是完全的虚构。
3、警察到来时,从检票口到地道都已没有旅客,K256次列车已启动,他是没上车呢还是从车上看到的警察呢?
4、郭军说他坐K256次列车去包头,却没有任何表明其旅客身份的客票复印件及住宿票据等物证证明。
5、"郭军"的确认签字,"郭"字与郭维明询问笔录上记录人王力写的"郭"字,笔体及其相似,有重大伪造签名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郭军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王宇),其证词对王宇案产生很大影响,存在重大伪证嫌疑,应依法追究其伪证责任。
为此,依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第82条之规定,建议贵局对郭军涉嫌伪证案立案侦查。
此致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区分局
控告人:
2010年10月25日
(附:郭军证言一份)
2010年12月20日星期一
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区分局控告郭军伪证罪,不予受理
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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