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1日星期六

转发“在中国,还有人权吗?”

在中国,还有人权吗?

原告:于佃荣、男、汉族,生于1947年4月20日,籍贯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猴嘴镇新南巷25号,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铁路生活区,电话:13776590389
被告:连云港市振云化工塑料厂,厂长封雷,现住址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南路香溢四季花园28栋1-201房,手机:15996115678。
案由:劳动争议案
主因不服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12月10日出具的连劳仲不字[2010]第1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与理由:
我于1965年1月12日进入连云港市大浦农工商当了一名工人。1970年2月10日被盐区武装部抽调到北海舰队第八国防工地参加国防秘密建设。一直连续工作至1974年完成建设任务,被转到连云港市民政局直属企业盐区砖瓦厂工作(现改名为市振云塑料厂)。1977年5月25日,一场工伤事故夺走了我的右臂,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由于领导害怕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采取瞒上欺下的手段没有将我的工伤事故上报,致使我不但不能享受到工伤赔偿。连云港市民政局从1981年就承诺为本人安装假肢,连云港市民政局直属企业���振云化工塑料厂从1977年就承诺为本人安装假肢。
一直到2006年2月27日连云港市民政局对安装假肢一事答复如下:"关于装假肢一事,要有医院拿出方案,已参加医报由医疗保险部门决定,单位配合。"2006年3月22日署名"连云港市民政局"的书面答复:"关于装假肢一事,由你本人去医院拿方案,该厂将配合医疗保险部门解决。"2006年4月27日连云港市民政局指定的假肢厂"关于于佃荣前臂手检查结果":"右前臂截肢,因患者截肢时间太长,肌电信号较弱,需尽快来公司进行调试训练,等待结果,如果患者不及时进行肌电训练,将可能无法安装肌电假肢。"2006年7月初本人和连云港市民政局直属企业副厂长纪树成到了民政局指定的假肢厂,假肢厂对本人进行各种检查、检测以后,确定了本人适合安装的普通适用型前臂假肢手准备进行调试训练,民政局陪同人员纪树成打电话向民政局领导请示后,不同意进行调试训练。假肢厂工作人员说本人安装假肢一事,已不能再拖了――
"残肢严重萎缩......如果再拖就可能无法安装肌电假肢"。最后,在连云港市民政局坚持下,本人不得不与该工作人员一同返回。连云港市民政局指定的假肢厂2006年7月10日以"民政部、中国假肢协会理事单位、民政部专家号0000083的名义"出具了:"关于于佃荣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确定本人适合安装普通适用型前臂假肢手,价格为48000元,是适合本人的最低价位产品。
2006年9月12日,连云港市民政局答复如下:"关于对于于佃荣同志安装假肢投诉问题的回复"明确表示"同意给本人安装假肢";明确表示:徐州新科假肢厂是民政局指定的假肢厂,让本人到徐州新科进行治疗(安装)。2007年7月20日,本人再次向连云港市民政局直属企业���振云化工塑料厂厂长杨庆刚和副厂长纪树成两人明确要求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本人未来几十年安装、使用、维修、更换假肢的所有费用。2007年8月28日信访局向民政局出具了"访转字【2007】2240号"《来访事项转送单》内容如下:"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直属企业振云塑料厂于佃荣来市上访,反映其1977年在企业发生事故,市民政局于1981年承诺为其安装假肢,但久拖不决。要求市民政局把安装、维修、更换假肢等费用一次性支付本人。请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予以接待处理。"《市信访局信访专用章》2007年8月28日"
2007年9月5日民政局直属企业代市民政局给出的答复送"我单位于2006年7月委派纪树成副厂长陪同你到徐州假肢厂安装假肢,当时单位与你个人在安装假肢价格费用方面意见不统一,致使安装假肢一事拖到现在。"2008年11月10日连云港市民政局让他下属公司企业给我答复,让本人自己申请进行第二次鉴定,很明显没有法律依据。2008年12月11日连云港市民政局始终不就"2007年8月28日信访局向民政局出具的'访转字【2007】2240号'《来访事项转送单》"给出书面答复。
我2009年10月28日依法首先向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连劳仲不字[2009]1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然后依法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10年9月9日下达了(2010)新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进入实质的仲裁程序,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后又依法向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听证后,并由中协调,让我再次向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而再次申诉的结果仍然是《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据的却是《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五条二款的规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看来,作为江苏省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知道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明文规定,居然以《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作为法律依据,难道堂堂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不知道《立法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基本法理与严格规定吗?
纵观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理由是"申诉材料不齐",但却不是不予受理的法定条件之内的条款。看来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典型的在适用法律方面,俨然已经形成二个"潜规则":其一是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如地方规章、地方规章不如红头文件的"潜规则";其二是地方政府有权选择性地适用法律,那个法律对于地方政府有利,地方政府就适用那个法律,不管这一法律是否失效或者与上位法冲突。
我因工受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直以来都没有给予我工伤赔偿和工伤待遇,而我为了我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长达30多年的上访之路没有解决问题,一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司法救济时,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后是一审法院又裁定驳回起诉,中院要求从新立案申诉,仍然不予受理。那么,我的工伤赔偿到底应该怎么办?中国还有没有法律的尊严?还有没有法律可依?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