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2、天津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处司法鉴定所“说明”

说 明
我局于1999年5月4日根据津公刑【1989】306号文件,授予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权,并制发证书。2006年按照公安部第83、第84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管理办法》文件的要求,受北京铁路公安局的委托,天津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登记由天津市公安局鉴定机构负责管理,并给于鉴定机构资格和鉴定人资格登记。我局重新对其进行授权,原证书依然有效。
按照2008年11月20日《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的要求,对于天津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科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登记、备案材料已连同我局下属其他鉴定机构一并上报天津市司法局进行登记、备案。相关工作正在办理中。
特此说明
2009.9.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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